機構職責
一、貫徹實施國家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法規和行政規章;組織擬定全縣環境保護地方法規、行政規章、技術政策;受縣政府委託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民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擬定全縣環境保護規劃,組織擬定和監督實施縣確
定的重點區域,重點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生態保護規劃;組織編制環境功能區劃。
二、負責建設項目的環境管理工作,組織排污申報登記與排污許可證、環境影響評價、“三同時”等環境管理制度的實施。
三、組織貫徹實施國家大氣、水體、土壤、噪聲、固體廢物、有毒化學品以及機動車等污染防治法規和規章並擬定實施縣相關法規和規章。
四、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監督檢查管理自然保護區的環境維護工作
監督檢查生物多樣性保護、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向縣政府提出新建的各類縣級自然保護區審批建設。
五、調查處理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協調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組織和協調縣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負責環境監理和
環境保護行政稽查;組織開展全縣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
六、制定全縣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特排放標準;審檢縣城內總體規劃中的環境保護內容;組織編報全縣環境質量報告書;發布全縣環境
質量狀況公報;參與編制全縣可持續發展綱要。
七、組織制定實施各項環境管理制度;按國家規定審定開展建設活動環境影響報告書;指導城鄉環境綜合整治;負責農村生態環境保護;
指導全縣生態示範區建設和生態農業建設。
八、負責環境監測,統計、信息工作;制定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組織對全縣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指導和協調環境
保護宣傳教育工作;推動公眾和非政府組織參與環境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