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中國特色的私有化
廿年來中共都否認它在走資本主義,否認它會搞私有化。到了今天,這無論如何不能再否認了。
狂賣國有企業
今年一月中國人大修改憲法,把原文有關私營經濟「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的補充」,改為「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份。」這個修改大大提高了私有企業的地位。大批從前因為害怕被清算而掛靠國企或集體企業的私人企業,現在紛紛拋掉「紅帽子」,名正言順地打出私人企業的招牌。「重要組成部份」呀!另一方面,這個修改也大大促進了早已進行著的私有化。早在九七年,李鵬已經宣布要把廿四萬家國有小企業「改組、聯合、兼併、股份合作制、租貸、承包和出售。」至少後三種方式是直接或間接的私有化。不過,對於這些小企業,各級政府最起勁的還是一賣了之。例如山東諸城。在兩年間就把95%國企及集體企業賣光。近來這個現象更是有增無減,以至各專司其事的官員都有被民眾罵為「陳賣光」、「李送光」的。
一位大陸作家報導:「對國有小企業名曰賣,實際上是送,或半賣半送,而且送得離奇……出賣國企大致採取了四種形式……「零出售」是白送,「雙買斷」是變相白送。至於「競價銷售」和「折議價銷售,……實際上是競議價中又有大量漏洞和作偽行為……上億的資本付十幾萬元、幾萬元就可成交。」這位作者還舉一個市的例子:這個市共有12家國企,出售了九家,淨資本為1億元,出售收入僅為963萬元,實際收到的錢只有172萬元。換句話說,出售收入僅占淨資本的9.6%,實際收入占淨資本的1.7%。(1)
這些國企多數賣給了誰呢?多數是國企經理或是他們相識的個人。雖然法律規定工人有權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質詢有關企業的一切重大問題,但是官員及企業經理往往置之不理。有個政府官員這樣告訴不同意出售企業的職代會代表:「你們企業好比我手中的杯子,產權是我的,不是你們的,我想送給誰就送給誰,我想賣給誰就賣給誰,我想把它摔了就把它摔了,你們職代會無權干涉。」(2)
這種不把工人看在眼內的做法很自然引起反感與衝突。洛陽一間水泥廠總值2億多人民幣,單土地已值1700萬元,但當地政府以200萬元賤售,引起工人包圍市府四天,又趕走接管者並自行管理生產,最後迫使政府暫停移交。(3)
一個假公平 一個真搶劫
除了出售之外,另一種更值得注意的私有化就是股份制改革,因為出售形式大多只適用於小企業。對大中型企業則多採取後一種方式。用中共的說話,就是「抓大放小」,把大中型國企改造成「現代企業制度」。九十年代初以來,已經有大批國企改造為股份公司。不準買賣的國家股雖然在公司中往往仍占多數,但是卻特別設立了什麼「企業法人股」。公司是「法人」,但這個「法人」是屬於國家的呀,有什麼必要另設「法人股」呢?有位國內作者很坦率地說:
「必須大力推進法人相互持股,使股權多元化、分散化,大幅度降低國家直接持股比例。……按照上述構想,作為終極所有者的股東(指國家劉)被架空了」。(4)
由於不論在全國還是在國企內部都沒有民主,官員及經理們很輕易通過法人股及個人股逐步侵吞國有財產。1991年爆發的深圳原野公司的醜聞可以作為一例。1987年原野成立時,國家股占80%,個人股才占20%。不到四年,國家股竟減少到只占1.4%!往後這類情況,只有變本加厲。
這類現象其實在前蘇聯也很普遍,算不上有中國特色。那么究竟中國股份制改革的特色何在?在於:前蘇聯及東歐,國家免費向工人派發股份,而在中國呢,則是強迫工人出資購買股份。在前者,國有財產多少像是「公平分配」;在後者,國有財產不僅是公然地被官員侵吞,而且官員的貪慾竟然要以強迫工人集資來得到滿足。
「根據中國社會調查所的資料,有六成的股份合作制企業存在著強迫職工人入股的行為。如果職工不交股,等待他們的並不像檔案上說的那般美妙要么交出崗位,要么降低報酬,甚至有企業提出『不入股就買斷工齡』。據調查,只有百分之一點一的被訪職工對『入股』持完全認同的態度。那么,為什麼一項被大多數職工反對的制度在許多地方卻有愈演愈烈之勢呢?
究其原因,不外乎股份改制的利益天秤嚴重地向企業領導方傾斜這一法則。著名勞動人事學家楊體仁教授指出,當前企業中存在著領導者嚴重的巧取行為,而廣大職工無能為力,核心原因就在於缺少一個對等的權力約束機制,換句通俗的話說,就是『職工對廠長的行徑無能為力』。」(5)
更荒唐的是一些國企在招工時就規定新員工須帶資上班。中華全國總工會的《中國工人》月刊報導,在1993 96年間,某縣有八成的國企及集體企業強迫新員工集資,否則不雇用。有一位34歲的失業女工被錄用時滿天歡喜,但上班前公司要她集資2.5萬元人民幣(相等於工人四年以上工資),她只好放棄。(6)
工人集了資,有沒有分紅?1993年某廠強迫工人每人集資至少一千元,廠方許以每年20%利息,但第一年工人只獲發折合為600元的實物,以後更什麼也沒有。1995年工廠轉成股份公司,但到1998年仍沒開過一次股東大會。廠方更規定集資一萬以上才能當股東代表,於是大多數工人都喪失資格。到最後連工資也減半發出。(7)這個現象其實很普遍。
官僚資本在股市興風作浪
小型股份制國企的經理由於上市不易,所以很容易會在工人身上打主意。但對於那些能夠上市的大中型國企來說,要這樣做的迫切性較小,因為他們通過股市可以大量集資。在中國,股市與股份制改革根本同「有效分配資源」及「效率」無關。大部份上市公司都是虧本或是微利的。它們能夠上市多數是靠造假數:
「我國有些上市公司……弄虛作假,欺騙股民,公布的公司財務報表摻有大量水分。有的企業為了達到『圈錢』的目的,什麼項目能夠打動投資者的心,就在招股、配股的說明書上寫什麼,而實際上……根本不具備投資開發這些項目的能力與條件」。(8)
「把虧損企業變成盈利……把不合格的國企推上股市,就是讓股民把錢投向這些沒有前景的資金黑洞。」(9)
中國股市的一大特點是官員有形之手從來沒有停止過。那些有關係的大戶掌握大量內幕訊息,買空賣空,引小股民跌入陷阱。這種種通了天的人被稱為莊家:
「相對於散戶而言,莊家除了錢多,更在於信息的不對稱所帶來的優勢,一隻股票利好兌現前幾個月,莊家便已經掌握,於是,他們便利用訊息的朦朧期拉抬股價,利好公布,中小散戶大舉追入時,恰是莊家大肆派發之時;同樣,某一支股票公布利空之前,莊家早已知曉,往往以出貨為主,讓股價也隨之緩慢下滑,利空兌現,中小散戶愴惶逃遁之時,莊家則從容地將散戶割掉的『肉』吃到肚裡。」(10)
中國官員比較前蘇聯的官員幸運的是,中國官員還可以跑到香港發大財。十年來不僅大批國企來港上市集資,而且還有各省市成立的所謂「視窗公司」這樣做。此外,還有各級政府繞過正式渠道,私下派出官員挾資來港成立的所謂「後窗公司」。單是1997年,國企上市便集資200億美元。這些巨量金錢,只有幾個百份點投入工業,絕大部份投到貿易,金融和地產,尤其是股市。由於他們都標榜自己的後台,所以他們很輕易向銀行借款。只是在香港泡沫爆破後,香港銀行家才後悔不已。東亞銀行的主席李國寶大罵粵海企業(廣東省政府的視窗公司)拿到貸款後「轉到國內便不知鷤只蹤,直情是貪污。」(11)
國內學者何清漣在97年出版了一本很引起注意的書,叫《中國的陷阱》。她這樣總結八九十年代的改變:八十年代初的第一代富翁是「半人半鬼」,因為發財者主要是從賤民(出身不好、罪犯)轉移過來的個體戶。八十年代中以後則出現了第二代富翁,他們是從商的科技人員及技術工人,屬於「凡夫俗子」。第三代富翁則是「半人半神」,因為他們都是各級官員,通過私有化而累積了驚人財富。
究竟國有財產流到私人口袋裡的總共多少錢?前幾年有不少人提出一個數字:1982 1992年間約五千億元流失。1996年十月號的《中國工人》披露一個新數字:八千億。最近經濟學者楊帆撰文指出,「權力資本使國有財產向掌握者轉移,估計在轉型期20年中,已有不下30萬億元人民幣轉移成權力資本。」(12)
另一方面,工人階級卻陷入空前困難。官方失業數字已經接近二千萬,失業率為10%,但不少人指出實際失業率可能高達20%。諷刺的是,股份制及整個私有化計畫越是深入,國企虧損就越厲害,失業率也越高。事實上,國企在私有化或經過股份制改造後,最常見的就是裁員。這也是經常造成工人抗議行動的重要原因之一。去年國中國勞動部長就承認,「隨著企業兼併、破產、改制及『抓大放小』的實施,勞動關係變更、解除和終止的現象將會增加,由此引發的突發性群體事件也將有所上升。」(13)同一時間,武漢市的武漢綜合制材廠一出售便遣散了一千工人,引起工人強烈抗議和示威。
成也蕭何,敗也蕭何
儘管中國官員在私有化中貪污腐敗達到史無前例的程度,中國官方多年來仍可以驕傲地說,我們的經濟高速增長呢。的確,與前蘇聯相比實在是相差太遠了。然而,種種跡象都說明,中國經濟已經放緩,而且有可能在不太久之後陷入衰退。過去十幾年,那些侵吞了或掌握了巨額國有財產的官員,大多都把錢花在大陸和香港的投機事業上。現在,香港泡沫經濟已經破滅了,大陸也嚴重生產過剩了,不少中資公司已經陷入嚴重債務危機。中國的「奇蹟」現在正走向自己的反面。在這個情況下,仁人志士重新探索出路簡直是無可避免的。湖南一個工人寫道:
「現在又提出股份制改革。試問我們吃飯都成問題,還有什麼錢去入股呢?難道把我們自己賣了不成?……中國的工人應該覺悟了。再也不能這樣混下去了,我們總有混不下去的一天,為什麼不能自己當家作主,共同去創立一個民主的社會?」(14)
注釋
(1) 經濟研究資料,北京,1999年4月。
(2) 同上,98年12月。
(3) 明報,1998年11月10日。
(4) 《論企業制度的改革》,吳家駿,新華文摘,九四年五月號。
(5) 信報,作者李傑,1998年7月6日。
(6) 《中國工人》,中華全國總工會,1996年10月。
(7) 《改革.舞弊.民主》韓東方與中國工人對談錄,中國勞工通訊出版1998年10月,頁155-160。
(8) 《法治與信用是建立市場經濟的必要條件》,高程德,北京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1999年第一期,18頁。
(9) 經濟研究資料,1999年2月。
(10) 同注1,1999年2月。
(11) 信報,98年7月9日。
(12) 信報,98年6月26日。
(13) 明報,98年1月10日。
(14) 同注(7),頁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