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之一
湖北張偉假冒註冊商標案
一、案件事實
2015年9月至2015年11月,被告人張偉(無業人員)為非法牟利,在未取得寶潔(中國)有限公司商標使用許可的情況下,在湖北省漢川市仙女街道辦事處徐家口村租賃的一民房內,進行假冒“飛柔”“海飛絲”“潘婷”洗髮露和“玉蘭油”多效修護霜的生產和銷售。2015年11月12日,漢川市工商局現場查獲成品假冒“飛柔”“海飛絲”“潘婷”洗髮露和“玉蘭油”多效修護霜總計5300餘瓶,查獲印有假冒“飛柔”“海飛絲”“潘婷”商標標識的空瓶及紙箱總計2.8萬餘個。經鑑定,上述涉案成品洗髮露、修護霜價值總計人民幣29萬餘元;上述涉案空瓶、紙箱上的標識與“飛柔”“海飛絲”“潘婷”“玉蘭油”註冊商標完全相同。
二、訴訟過程
2016年1月8日,漢川市檢察院通過“兩法銜接”信息平台發現本案後,偵查監督部門派員迅速前往漢川市工商局了解案件情況。檢察機關在走訪調查中了解到,舉報人多次反映張偉的行為系侵權違法行為,漢川市工商局雖然及時查處,但因張偉在查處當天潛逃而沒有將案件移交給公安機關。漢川市檢察院通過調取案件材料、核實證據、走訪相關執法人員後發現,該案符合刑事立案追訴標準,系一起典型的刑事案件。
為了防止行政執法機關降格處理,2016年1月11日,漢川市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向市工商局發出《建議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漢川市工商局收到建議函後於次日將該案移送漢川市公安局。漢川市公安局沒有在《公安部關於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見》規定時間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1月18日,漢川市檢察院向漢川市公安局發出《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該局沒有按要求書面回復不予立案理由。2016年3月8日,漢川市檢察院發出《通知立案書》通知漢川市公安局立案偵查。3月11日,漢川市公安局以張偉涉嫌假冒註冊商標罪對其立案偵查,並於同年7月7日將犯罪嫌疑人張偉抓獲歸案。
2016年8月9日,漢川市檢察院以張偉涉嫌假冒註冊商標罪對其作出批准逮捕決定。2016年11月3日,漢川市法院以假冒註冊商標罪判處張偉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5萬元。被告人張偉未在法定期限內提出抗訴,判決生效。
三、評析意見
本案的成功監督,嚴厲打擊了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促進了行政執法機關嚴格規範執法,增強了行政執法與司法保護協調配合,營造了良好的法治化、市場化營商環境。漢川市檢察院的做法值得借鑑:
一是發揮平台功能,挖掘監督線索。漢川市檢察院充分利用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信息共享平台,通過線上發現與線下調查相結合,成功發現並監督本案,有效防止了行政機關對該案以罰代刑和“降格處理”。
二是依法開展監督,督促規範執法。針對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情況,漢川市檢察院在監督過程中多次與公安機關協商無果,遂依法向公安機關發出通知立案書,有力地促進了公安機關的規範執法。
三是強化跟蹤監督,注重監督實效。本案中,檢察機關既對行政執法機關及時移送案件和公安機關受理案件進行同步有效監督,又適時介入偵查並始終跟蹤監督,沒有因公安機關作出立案決定而終結監督程式。檢察機關就如何取證指控犯罪,如何防止“人頭搞錯”,多次與偵查人員交換意見,列出詳細的取證清單和補充偵查提綱,引導公安機關全面收集、固定證據,確保案件準確批捕、順利起訴和依法判決,取得了良好效果。
典型案例之二
福建陳飛虎等人假冒註冊商標、非法製造註冊商標標識、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案
一、案件事實
2014年10月至2015年11月,被告人陳飛虎(原上海虎霸電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以“上海虎霸電池有限公司”名義租賃安徽省合肥市廬陽區一工業區房間作為生產車間,從江蘇省等地購進光身電池(無任何商標電池),組織工人貼標生產、包裝假冒南孚“聚能環”電池,並雇用被告人程航靜(上海虎霸電池有限公司職工)負責生產工作,雇用被告人李永壽(上海虎霸電池有限公司職工)駕駛貨車接收原材料、傳送成品假冒南孚“聚能環”電池給全國各地客戶,總計銷售金額22萬餘元。同時,陳飛虎還通過其經營的位於合肥市瑤海區長江批發市場內的“虎霸電池”店銷售他人生產的假冒“南孚電池”,銷售金額19萬餘元。
2013年9月起,陳飛虎持偽造的南孚公司證明檔案與被告人曹結渝任法定代表人的安徽省安慶市龍珠包裝有限公司共謀,印刷假冒“南孚電池”標紙。陳飛虎指派公司技術人員到龍珠公司進行技術指導並監督生產。2014年10月至2015年7月,龍珠公司共生產並銷售給陳飛虎假冒“南孚電池”標紙約1000萬張。陳飛虎再以每1萬張280元銷售給河南省新鄉市的客戶,總計銷售假冒“南孚電池”標紙約300萬張。
二、訴訟過程
2015年11月9日,福建省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以涉嫌假冒註冊商標罪對陳飛虎、李永壽等人立案偵查。同年11月11日對上述人員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南平市延平區檢察院對陳飛虎、李永壽等人以涉嫌假冒註冊商標罪批准逮捕。2016年6月29日,南平市延平區檢察院對陳飛虎等6人以涉嫌假冒註冊商標罪、非法製造註冊商標標識罪、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提起公訴。同年12月8日,南平市延平區法院判決被告人陳飛虎犯假冒註冊商標罪、非法製造註冊商標標識罪、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七年零四個月,並處罰金36萬元;其他5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一年零八個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數額不等罰金。上述判決已於2016年12月19日生效。
三、評析意見
福建南平南孚電池有限公司系國內知名企業,其所擁有的“聚能環”註冊商標為公眾廣泛知曉。本案被告人生產、銷售假冒南孚“聚能環”電池及標紙,涉及多個省份,涉案人員多,數額巨大,情節特別嚴重,並已形成跨省生產、銷售、購買的“一條龍”犯罪鏈條。南平市延平區檢察院在辦理該案中,全面審查案件證據,準確適用法律,積極引導取證,強化檢察監督,發揮了重要作用。在審查逮捕階段,在依法從快從嚴批捕的同時,針對尚未查清的裴振新等涉嫌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的事實,發出詳細的繼續偵查取證意見書,引導公安機關全面收集固定證據,並對偵查機關將陳飛虎、李永壽共同實施犯罪卻分別立案偵查的做法予以口頭糾正。在審查起訴階段,全面釐清了被告人在案件中的地位、作用和涉案金額,特別是細緻審查全案犯罪行為後,認為陳飛虎還涉嫌非法製造註冊商標標識罪、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應依法予以追加起訴,不遺漏一起犯罪事實,確保準確適用法律。檢察機關在此案中的充分履職,確保了準確及時全面追訴犯罪行為,對侵犯智慧財產權違法犯罪行為形成了有效震懾,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典型案例之三
上海沈澄、黃如偉等人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案
一、案件事實
2013年初,被告人沈澄、黃如偉等人出資註冊設立狂人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狂人公司,沈、黃二人為公司股東),租用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區幸福路777號閔傑樓六樓作為辦公場所,並先後雇用朱振亞(狂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等人,向上海美橙科技信息發展有限公司租用境外伺服器,在全國多地開設、運營百餘個網際網路站,將從廣東、福建等地採購的假冒LV、MK、NIKE等註冊商標的商品向境外銷售。案發後,經審計,自2013年初至2015年3月,狂人公司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後,通過國際支付結算平台收取的貨款為8400餘萬元。
二、訴訟過程
2015年4月1日,該案由上海市水上公安局立案偵查;同日,上海市公安局經偵總隊、水上公安局在狂人公司福建莆田的經營場所,當場抓獲犯罪嫌疑人10餘名。同年5月7日,上海市虹口區檢察院以涉嫌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對沈澄、黃如偉等人批准逮捕。10月23日,上海市虹口區檢察院將其中11名被告人起訴至上海市楊浦區法院。其間,虹口區檢察院多次就本案的案件事實、證據標準、審計標準與楊浦區法院、審計事務所和計算機司法鑑定部門溝通、確認。2016年7月至9月,楊浦區法院先後對涉案被告人依法作出判決,沈澄、黃如偉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和六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980萬元和900萬元。其他被告人分別判處八個月至三年零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7萬元至38萬元不等。
三、評析意見
上海正在全力建設有全球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和亞太智慧財產權中心,上海市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機關,通過履行批捕、起訴等檢察職責承擔了重要的智慧財產權保護任務。雖然本案被告人均為福建人,但涉案公司開設境外網站所租用的伺服器在上海,銷售對象全部是境外人士,被侵權的品牌也均為國際知名品牌,對上海的經濟秩序、智慧財產權法治環境帶來了極大的損害。因此,該案的成功辦理維護了上海注重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的良好形象。
該案作案手法新穎,涉案人數多,涉案金額大,社會關注度高,社會影響廣泛,是近年來上海地區一起較為典型的藉助網際網路實施的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案件。本案犯罪分子反偵查能力極強,導致案件辦理難度大、取證困難,具體表現在:一是作案區域廣。犯罪分子是通過開設網站向境外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涉案公司為了躲避偵查,將公司各部門分開,間隔一段時間就會關停一個網站,開設新網站,防止被一網打盡,租用的伺服器遍及全國各地。二是查獲涉案物品難。涉案商品全部銷往境外,致使難以獲取犯罪原始物品。狂人公司有訂單才進行訂貨,且負責進貨、發貨的渠道部設在狂人公司主要經營場所以外,藏匿在租借的民房中,當狂人公司主要經營場所被公安機關查處後,渠道部立即從租借處退出,銷毀具體貨物證據。三是犯罪金額難以確定。狂人公司通過國際支付結算平台進入公司實際掌控的多個個人銀行賬戶進行貨款結算,避開了公司賬戶,導致確定最終犯罪金額十分困難。
辦案過程中,上海市虹口區檢察院第一時間介入案件,與上海水上公安局研判案件,確定打擊範圍,明確取證方向、固證要點及後期的移送程式,為案件的順利辦理打下堅實基礎。同時,為了準確認定本案犯罪金額,上海市檢察機關整合技術部門、鑑定部門和審計部門的力量,通過對資金的走向,賬戶資金的使用情況綜合分析明確個人賬戶與售假資金的關係,進而確定整個案件實際售假的犯罪金額。此外,本案開庭審理期間邀請了多名全國、上海市人大代表對案件庭審過程進行觀摩評議,彰顯了上海市檢察機關打擊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的決心。
典型案例之四
山東劉飛等人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案
一、案件事實
2012年至2015年期間,劉飛等人從河北省高陽縣的毛巾加工作坊中定製假冒的金號牌和潔麗雅牌毛巾,以淘寶網和阿里巴巴網為平台,開設“晨旭純棉毛巾商行”“純棉大世界”等多家網店,銷售假冒的金號牌和潔麗雅牌毛巾100餘萬條,涉案金額150餘萬元。
二、訴訟過程
2015年4月22日,山東金號織業有限公司到山東省茌平縣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大隊報案稱:晨旭純棉毛巾商行在淘寶網上大肆銷售假冒金號牌毛巾,近30天的交易額就達5萬餘元。茌平縣公安局於次日立案。2016年2月,茌平縣檢察院以涉嫌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對劉飛等人依法批准逮捕;7月22日,對劉飛等人以涉嫌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提起公訴。2016年11月,茌平縣法院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對劉飛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20萬元;其他4名被告人分別判處七個月至二年零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上述判決為生效判決。
三、評析意見
當前,以“網際網路+”為主要內容的電子商務發展迅猛,這一新興商務模式在為人們的生活帶來便捷的同時,也因侵權假冒行為大量發生而備受社會詬病,加大打擊網路售假力度勢在必行。劉飛等人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系列案件,給“金號”“潔麗雅”等知名毛巾生產企業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品牌價值損失嚴重。茌平縣檢察院在介入偵查時提出“上線下線同步查”的辦案思路,引導公安機關偵查取證,一舉端掉5個相關生產作坊,有力地打擊了制假售假犯罪活動,淨化了網路市場,取得了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一是引導偵查取證,明確偵查方向。涉案犯罪團伙體系嚴密,上下游分工明確,假冒毛巾生產者、銷售者、包裝生產者均有涉及,制假、售假形成完整的產業鏈條。茌平縣檢察院適時介入,立足“上線下線同步查”的辦案思路,針對網路售假犯罪手段隱蔽、查處取證難度大的問題,建議公安機關對生產假冒毛巾作坊及時勘查、拍照,並調取相關證據,鞏固了犯罪嫌疑人制假、售假的證據鏈條;針對網店經營中“刷單”(用虛假的銷售記錄表示該商品的暢銷)現象比較普遍、銷售金額難以認定的問題,建議公安機關調取發貨單、網路交易記錄等相關書證多方印證。該案最終成功偵辦、順利訴訟。
二是注重證據審查,嚴把案件質量。案件提請批捕後,多名犯罪嫌疑人辯解不知道其所銷售的毛巾為假冒毛巾,茌平縣檢察院對該辯解充分重視,通過細緻審查相關犯罪嫌疑人的進貨渠道、進貨價格、銷售價格、供貨商證言等證據,層層分析,環環相扣,綜合認定犯罪嫌疑人的主觀故意。在難以迴避的一系列客觀事實面前,犯罪嫌疑人對銷售假冒毛巾的事實供認不諱。
三是提出檢察建議,服務企業發展。茌平縣檢察院辦案中發現,相關生產者之所以大肆制假,除了利益驅動外,也存在“毛巾真假難辨、不易被發覺”等僥倖心理。針對此情況,茌平縣檢察院向有關企業提出升級防偽標識、暢通正品驗證通道、建立網路銷售授權制度等檢察建議,被相關企業採納,有效防範了制假售假的發生,促進了企業的健康發展。
典型案例之五
廣東羅開玉等人侵犯著作權案
一、案件事實
深圳市久洲集翔電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久洲公司)法定代表人羅開玉以牟利為目的,於2014年4月11日以久洲公司的名義與無錫友芯積體電路設計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友芯公司)簽署協定,先後出資約40萬元並提供和芯潤德公司的正版9700USB網卡晶片,由友芯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振、研發技術部主管朱曉勇組織技術人員對正版9700USB網卡晶片(含上述固件程式軟體)各層電路布局進行拍照,提取、分析數據信息,後將提取的代碼數據、電路圖等提交給和艦科技(蘇州)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和艦公司),由其生產出晶片晶圓,再切割、封裝為仿冒9700USB網卡晶片成品。截至2015年5月,和艦公司先後共生產了112片該假冒晶片晶圓交付給友芯公司,每片晶圓可製作成約6500個假冒晶片。徐振將首批5萬個封裝好的成品仿冒9700USB網卡晶片交付給羅開玉,羅將其中的3000個以每個4.5元的價格出售給了羅開春(另案處理),其餘晶片則由羅開玉自行委託他人對外銷售。2015年6月4日,公安機關對羅開玉住址進行搜查,現場查扣仿冒網卡成品105個、半成品150個,網卡晶片6包等物。
經鑑定,和芯潤德公司登記號為“2015SR003215”的軟體著作權的軟體原始碼經編譯生成的ROM數據與其型號為9700USB晶片的ROM數據相同,兩者具有同一性。從被告人羅開玉處提取的晶片ROM層與和芯潤德公司晶片的ROM層數據信息相似度99.998%,友芯公司的GDS檔案中ROM層信息與和芯潤德公司晶片的GDS檔案中ROM層信息相似度為99.998%,均只有4位數據不同(總計有13萬多個數據信息位置)。
二、訴訟過程
該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於2015年2月14日立案偵查。7月10日,深圳市南山區檢察院以涉嫌侵犯著作權罪對犯罪嫌疑人羅開玉批准逮捕。8月5日,公安機關抓獲同案犯罪嫌疑人徐振,並在徐振配合下抓獲犯罪嫌疑人朱曉勇,後對該兩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2016年2月26日,深圳市南山區檢察院對該案三名被告人羅開玉、徐振、朱曉勇提起公訴。其間,犯罪嫌疑人徐振、朱曉勇賠償被害單位損失,與被害單位達成和解。同年4月7日,深圳市南山區法院以侵犯著作權罪判處羅開玉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5萬元;徐振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緩刑四年,並處罰金2萬元;朱曉勇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緩刑三年,並處罰金1萬元。被告人抗訴後,深圳市中級法院於2016年6月3日作出駁回抗訴、維持原判的終審裁判。
三、評析意見
該案犯罪行為是侵犯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的一種新型手段,被侵犯對象是在積體電路晶片唯讀存貯介質ROM中固化的軟體著作權,權利人將其享有著作權的軟體程式複製在ROM上,從而實現晶片對外部數據的處理功能,與積體電路布圖設計一起構成此種晶片的核心技術。犯罪嫌疑人無法直接通過對侵權對象程式進行複製獲取程式代碼達到複製目的,只能使用反向工程技術對正品晶片逐層拍照,提取、分析其中的數據信息,最終獲取晶片的整個積體電路布圖構造(包含已經固化其中的軟體著作權)。
立案之初,深圳市南山區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介入偵查,並就案件的定性、偵查方向提出合理化建議。該案中,權利人擁有積體電路布圖設計登記證書、晶片ROM固體軟體程式著作權以及使用該晶片製成的網卡的驅動程式著作權三種權利。犯罪嫌疑人通過仿製晶片侵犯了正版晶片上承載的軟體著作權,檢察機關根據侵權鏈條中不同環節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和主觀認識特點,建議公安機關以涉嫌侵犯著作權罪追究刑事責任,該定性在審判階段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偵查期間,檢警緊密互動,在犯罪嫌疑人羅開玉到案後,檢察機關建議公安機關從友芯公司下游晶圓、封裝生產商處提取到侵權晶片的原始生產數據;對羅開玉批准逮捕後,又針對證據中存在的問題出具了較為詳細的《逮捕案件繼續偵查取證意見書》,有效引導偵查取證,確保了案件後續順利起訴、審判。案件的成功辦理,體現了檢察機關高度重視對科技創新和智慧財產權的保護,為保障單位和個人的研發熱情營造了良好的法治環境。
典型案例之六
河北霍國章銷售侵權複製品案
一、案件事實
2016年5月,被告人霍國章(河北省保定市宏祥書刊發行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到河南鄭州參加圖書展銷會,並從一劉姓男子手中購買了大量盜版圖書,儲存在其租用的保定市清苑區田各莊村某庫房準備銷售。同年6月16日被保定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在日常工作檢查中發現,總計查獲陝西人民教育出版社的《國小教材全解》叢書8.1萬冊、山東省地圖出版社出版的《北斗地圖》系列叢書1.7萬餘冊,標價總計人民幣270餘萬元。經河北省印刷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站進行鑑定,上述圖書均為非法出版物。
二、訴訟過程
河北省保定市檢察院在接到該市掃黃打非辦移交的案件線索後,經審查認為霍國章銷售侵權複製品的行為已達到刑事追訴標準,遂指派偵查監督部門主動介入該案。2016年8月9日,保定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將該案移送保定市公安局立案偵查,保定市公安局同日指定保定市公安局蓮池公安分局管轄。2016年9月3日,霍國章被保定市公安局蓮池分局抓獲並刑事拘留。2016年9月14日,保定市蓮池區檢察院以涉嫌銷售侵權複製品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霍國章。2016年12月6日,該案被起訴至蓮池區法院。2016年12月15日,全國“掃黃打非”工作小組、國家著作權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對本案聯合掛牌督辦。保定市蓮池區法院判決被告人霍國章犯銷售侵權複製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20萬元。被告人霍國章未提出抗訴,判決已生效。
三、評析意見
本案是銷售侵權複製品的典型案件,涉案盜版圖書數量和金額特別巨大。在案件辦理過程中,檢察機關充分履行偵查監督職能,發揮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信息共享平台作用,強化行政執法機關與司法機關的工作銜接和協調配合,體現了檢察機關打擊侵權盜版犯罪的堅定決心,震懾了侵權盜版違法犯罪分子,為共同保護智慧財產權和營造規範有序的文化環境提供了強有力的法治保障,為全社會誠信守法、崇尚創新營造了良好的社會氛圍。
2016年6月獲悉該案線索後,保定市檢察院根據《重大疑難案件偵查機關聽取檢察機關意見和建議工作辦法》提前介入本案,指派偵查監督部門檢察官主動與行政執法機關多次召開案件討論會,指導保定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對查獲過程和調查筆錄予以錄音錄像、對查獲的非法出版物進行鑑定等方式固定證據,同時也建議公安機關提前介入、配合行動,並與公安機關就受理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審查標準、涉案金額的確定、法律的適用、案件的管轄等問題進行討論,達成一致意見,為該案的成功偵破奠定了紮實基礎。後在保定市檢察院建議下,保定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將該案移送保定市公安局立案偵查。偵查期間,保定市檢察院又多次跟蹤案件進展,引導偵查取證,指明偵查方向,最終法院對本案依法作出有罪判決,取得了良好效果。
典型案例之七
北京何晨亮等人侵犯商業秘密案
一、案件事實
被告人何晨亮、劉春剛、臧廷傑原系北京理正軟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理正公司)項目研發及管理人員。2011年5月至2014年間,被告人臧廷傑等人成立北京大成華智軟體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成公司),違反與理正公司的保密協定,使用其所掌握技術信息,向廣州市藝築建築設計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藝築公司)等5家公司銷售其研發的管理信息系統,銷售金額合計人民幣410餘萬元。經鑑定,藝築公司管理信息系統中當前使用的35個資料庫表、10個存儲過程/函式,7個原始碼檔案、1個原始碼檔案中的8個函式,以及從藝築公司管理信息系統中恢復的已被刪除的10個資料庫表、22個存儲過程/函式與理正公司管理信息系統對應的內容相同或實質相同。大成公司向其他公司銷售的管理信息系統對應內容與理正公司管理信息系統也存在部分相同或實質相同。上述理正公司管理信息系統中的資料庫表、存儲過程/函式、原始碼檔案均不為公眾所知悉,是非公知的技術信息,屬於商業秘密。
二、訴訟過程
2012年11月16日,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接理正公司報案,後立案偵查。何晨亮於2014年7月3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抓獲,劉春剛於2014年8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抓獲,同年9月5日,二人被北京市西城區檢察院批准逮捕。2015年3月11日,臧廷傑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抓獲,同年3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取保候審。北京市西城區檢察院分別於2015年6月18日以何晨亮、劉春剛二人涉嫌侵犯商業秘密罪,於2016年9月1日以臧廷傑涉嫌侵犯商業秘密罪,向北京市西城區法院提起公訴。2016年7月4日,北京市西城區法院以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何晨亮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10萬元,判處劉春剛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10萬元;2016年7月15日,二人提出抗訴,2016年8月31日,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作出終審判決,維持原判。2016年12月12日,北京市西城區法院以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臧廷傑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緩刑二年零六個月,罰金10萬元,並禁止其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工程勘察設計及工程管理行業的企業管理信息系統的開發、銷售及實施。臧廷傑未抗訴,檢察機關未抗訴。上述判決均已生效。
三、評析意見
本案系北京市首例涉及企業資料庫的侵犯商業秘密案件,案件專業性強,被告人均具有專業背景和較高學歷,反偵查能力強,被抓獲後拒不認罪,取證難度大。為及時鎖定案件關鍵證據,檢察機關在偵查階段提出的引導偵查意見被公安機關採納,對大成公司的銷售客戶突襲調取證據,確保了案件質量。對於發現的原有非公知性鑑定意見部分涉及公知內容這一瑕疵證據,檢察官通過多次走訪鑑定機構、諮詢專家、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後,主動申請其他機構重新鑑定,排除了有瑕疵的原鑑定意見,為準確認定犯罪發揮重要作用。同時,檢察機關在審查公安機關首先移送的何晨亮、劉春剛案件中,發現臧廷傑雖未直接參與產品研發,但其作為大成公司的負責人在犯罪中起著主要作用,及時固定了其參與共同犯罪的客觀證據,依法對其追加起訴,確保案件公正審理。
在庭審階段,針對被告人及律師提出的無罪辯解、意見,即大成公司銷售的管理信息系統與理正公司對應內容相同或實質相同的技術信息占整個管理信息系統比例非常小,檢察機關圍繞具有同一性的技術信息的實質作用,充分論證這些技術信息均是理正公司管理信息系統的核心且系主要組成部分。檢察機關通過申請鑑定人員、證人出庭,展示大量客觀證據,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條,使被告人臧廷傑在庭審最後階段認罪服法,最終被告人臧廷傑被法院判處了從業禁止令。案件成功辦理後,被害單位送來錦旗感謝檢察官的公正司法和專業敬業精神,實現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典型案例之八
南京科魯斯壓縮機有限公司侵犯商業秘密案
一、案件事實
被害單位南京尚愛製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尚愛公司)系一家生產空氣壓縮機的民營高新技術企業,其研發的中小型空氣壓縮機擁有系列自主智慧財產權,打破了國外長期壟斷,填補了國內市場空白。2012年至2014年間,被告單位南京科魯斯壓縮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科魯斯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恆靜為獲取尚愛公司商業秘密,以高額利益收買該公司員工龔利方,被告人龔利方利用負責管理技術圖紙的便利,多次秘密竊取尚愛公司83SH、09WM、09SH、35VZ等多款型號壓縮機技術秘密圖紙並拷貝至私人電腦。隨後再通過QQ傳輸、隨身碟傳遞、列印等方式,將圖紙交給被告人梁恆靜。科魯斯公司利用所竊取圖紙,生產出“科魯斯”牌K1、K2、K3、K4VZ等與尚愛公司系列產品對應型號多款空氣壓縮機,同時還利用尚愛公司原銷售人員和渠道在市場上銷售侵權產品,造成尚愛公司產品銷量直線下降,直接損失120萬餘元,間接損失近千萬元。
二、訴訟過程
本案於2014年7月22日由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立案,2015年6月30日移送南京市雨花台區檢察院審查起訴。2015年12月8日,南京市雨花台區檢察院以被告單位科魯斯公司、被告人梁恆靜、龔利方涉嫌侵犯商業秘密罪向南京鐵路運輸法院提起公訴。2016年12月6日,南京鐵路運輸法院一審判決科魯斯公司、梁恆靜、龔利方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科魯斯公司罰金40萬元;被告人梁恆靜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20萬元;被告人龔利方拘役五個月,並處罰金6萬元。一審宣判後,三被告人(單位)未提出抗訴,判決已生效。
三、評析意見
本案是侵犯民營經濟高新技術企業商業秘密的典型案件,對空氣壓縮機行業具有重大影響。檢察機關及時介入案件偵查,提出取證思路。檢察機關針對公開專利與商業秘密的異同點、罪與非罪的爭議點,結合機械製造業特點,提出生產同型號成熟穩定的機器產品僅有專利遠遠不夠,必須要具有能實現專利及其他產品性能的更加詳細具體的尺寸、參數、公差等商業秘密,進一步明確了專利技術結構公開不影響商業秘密認定的具體情形,為本案定性和蒐集證據指明方向,也為後期起訴奠定了堅實基礎。
為進一步強化核心證據的效力和證明力,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多次實地勘查,諮詢專家學者和行業協會意見,在鑑定意見中補充明晰了如何區分專利與商業秘密的詳細內容和依據。同時根據難以從被害人單方直接測算損失、難以測算獲利的複雜情形,科學確定了以“被告人銷售侵權產品數量×被害單位單個產品淨利潤”認定重大損失的方法。針對庭審期間被告人突然翻供、辯護人作無罪辯護的突發情況,檢察人員通過申請鑑定人員出庭作證、建議法庭進行實物比對等方式有力舉證、質證,法院最終全部採納了檢察機關公訴意見,被告人也認罪服法,未提出抗訴。案件的成功辦理,體現出檢察機關在經濟轉型發展關鍵時期,善於運用法律思維和法律方式,有力保護了企業的智慧財產權成果,保障了企業科技創新積極性。
典型案例之九
迅達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因商標權糾紛申請支持起訴案
一、案件事實
2016年,迅達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發現市面上多家個體經營的門店內銷售假冒“迅達”註冊商標的燃氣灶。工商部門在抽查時也曾發現“迅達”牌燃氣灶不合格,聯繫迅達公司鑑定後發現是“山寨”產品。迅達公司委託律師以普通消費者的名義到各家販假店鋪內購買了帶有“迅達”商標字樣的灶具,並邀請公證員進行了全程記錄及相關證據保全。所購灶具經儀器掃描鑑定,無迅達公司防偽條形碼顯示,屬於假冒產品。之後,迅達公司以多家商鋪大肆銷售假冒迅達公司註冊商標的產品,侵犯迅達公司商標權、損害迅達公司品牌聲譽、影響迅達正品在市場上銷售,給迅達公司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為由,向長沙市中級法院提起一系列訴訟,並於2016年11月29日分別向長沙市檢察院、長沙市天心區檢察院、長沙市嶽麓區檢察院申請支持起訴。
二、訴訟過程
檢察機關受理該系列案件後,迅速審查相關證據材料,並分析該案是否符合檢察機關支持起訴的條件。經審查,迅達公司在被告的多家個體經營的門面中購買的燃氣灶經鑑定屬於假冒產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三)項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二)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三)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從上述規定可知,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包括以下因素:商品的相同或類似;商標的相同或類似;混淆的可能性。本案中,首先,被控侵權商品為燃氣灶,與迅達商標核准使用商品中的廚房爐灶屬於相同商品。其次,被控侵權商品上的“迅達”標識與迅達公司註冊商標均構成近似的商標標識。再者,迅達公司的商標為較多公眾所知悉,在廚房爐灶商品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在被控侵權商品上突出使用的“迅達”標識足以誤導消費者認為該商品來源於商標權利人即迅達公司,從而引起混淆。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這些經營者的銷售行為已構成對迅達公司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同時,由於假冒的“迅達”燃氣灶缺乏自動熄火等保護裝置,存在嚴重的安全隱患。且銷售假冒商品的店鋪較多,涉及面廣,消費群體具有不特定性,對廣大普通消費者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造成危害。關於使用缺乏自動熄火保護裝置的燃氣灶造成消費者受傷的事例層出不窮,頻繁見諸報端。因此,檢察機關支持迅達公司起訴具有公益性和代表性,長沙市檢察院、天心區檢察院、嶽麓區檢察院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分別對上述總計35件侵害商標權的案件向長沙市中級法院、天心區法院、嶽麓區法院提出支持起訴,其中長沙市檢察院支持起訴30件。在支持起訴的同時,長沙市檢察院民行處承辦人員積極與長沙市中級法院審理該案的民五庭負責人及承辦法官溝通聯繫,及時了解案件審理進度和其他相關情況,並指導迅達公司代理律師進一步收集和充實相關證據,確保案件審判效果。
目前35件案件中,已經有8件被長沙市中級法院採納支持起訴意見,均判決支持了迅達公司的訴訟請求,其中有3件已經生效;另有7件案件的被告已在庭審過程中與迅達公司達成和解(其中在中級法院達成和解的4件),迅達公司向法院申請撤回起訴。其餘案件還在審理過程中。
三、評析意見
本案是長沙地區兩級檢察機關民行部門充分履行法律監督職能、維護社會公共利益、開展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的典型案例。
一是關注社會公益及民生保障,積極探索支持起訴案件辦理機制。首先,在確定案件類型方面,長沙市檢察院民行處將檢察機關支持起訴範圍具體歸納為國有資產流失、環境污染公害、產品質量公害、勞動者群體討薪等幾個類型,並在辦案中重點關註上述類型案件,以便發現相關線索。其次,在拓展案件線索方面,長沙市檢察院民行處通過向律師事務所傳送聯繫函、邀請律師座談等方式,宣傳民行檢察部門支持起訴等職能,以便其在代理相關訴訟案件中尋求支持和幫助。本案就是迅達公司代理律師了解到民行檢察監督職能,主動向檢察機關申請支持起訴的,也為市級檢察院開展支持起訴工作提供了司法實踐案例。
二是在辦案中重點審查鑑別“公益”及“私權”界限,牢牢把握支持起訴的公益性及檢察監督的居中性。本案表面上是商事主體對自身商標專用權的維權糾紛,屬於普通民事訴訟領域;即使有受到人身或財產損害的購買者起訴維權,也仍然屬於私權領域,檢察機關不宜主動介入。但通過對本案案情進行分析,本案不僅涉及個體的商標權保護、財產權保護或人身權保護,還涉及到產品質量安全和眾多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問題。由於售假店鋪多、波及面廣、影響惡劣,除了對已經購買假冒產品的人造成實際損失之外,還存在著對不特定多數人的人身、財產安全造成損害的風險,危及社會公共利益,具有監督的公益性,符合檢察機關監督的條件。該案在辦理過程中,長沙市檢察院民行處充分發揮公益保護領域的檢察職能,會同代理律師分析案情,對被告身份及侵權事實認定方面可能存在的證據缺陷進一步補足和充實,並提供必要的政策指導和法律支持。同時,與法院承辦法官及庭室負責人充分溝通協調,及時了解案件的審理、和解及判決情況,督促法院快審快結,確保支持起訴意見能夠獲得法院採納,確保案件辦理的公益效果。
三是檢察機關通過支持起訴服務地方經濟發展,促進企業科技創新,辦案效果突出。迅達商標系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認定的馳名商標,多年來在市場上具有極高的知名度和占有率。迅達公司一直受到假冒產品的侵害,近幾年來,涉及迅達商標的侵權案件層出不窮,每年都有幾十起,其中2016年一年就有70起,維權所耗費的人力物力巨大,個體維權勢單力薄,而制假售假卻屢禁不止。在檢察機關支持起訴後,對馳名商標的維護、對假冒產品的打擊力度、對同類訴訟的監督力度均得到極大的加強。本系列案部分案件在檢察機關發出支持起訴書後當月開庭並審結,均獲得法院採納。在辦案同時,通過新聞報導、報紙刊登及網際網路新媒體等多個平台,介紹本案辦理情況,推廣民行檢察部門職能宣傳,擴大案件辦理的社會影響力,引導類似受害者積極維權,為地方經濟發展保駕護航,讓企業科技創新無後顧之憂。
典型案例之十
江西珍視明藥業有限公司與董超侵害商標權糾紛執行監督案
一、案件事實
江西珍視明藥業有限公司是“珍視明”註冊商標的專用權人,該商標為馳名商標。江西珍視明藥業有限公司維權人員在山東省棗莊市台兒莊區董仁堂大藥房購買了包括“深圳康盛珍視明眼藥水”在內的五種藥品。涉案藥品瓶及外包裝盒上“珍視明”標識明顯突出,沒有註冊商標標識,外包裝盒標識生產商為深圳康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而江西珍視明藥業有限公司並未授權深圳康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產帶有“珍視明”標識的產品,董超系董仁堂大藥房的經營者。2014年11月17日,江西珍視明藥業有限公司將董超以侵害商標權為由起訴至棗莊市中級法院。2015年1月27日,棗莊市中級法院作出(2014)棗知初字第186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董超於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十日內,賠償江西珍視明藥業有限公司經濟損失3萬元。一審判決生效後,被執行人董超拒不履行法定義務。2015年12月9日,申請執行人江西珍視明藥業有限公司向棗莊市中級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請求執行董超賠償經濟損失等費用32150元。2016年1月8日,棗莊市中級法院指定棗莊市山亭區法院執行本案。
二、監督過程
2016年1月22日,山亭區法院對本案進行立案執行,法院未按法律規定執結。江西珍視明藥業有限公司向檢察機關申請檢察監督。2016年12月20日,山亭區檢察院向山亭區法院發出山檢民(行)執監〔2016〕37040600006號檢察建議書,認為山亭區法院超過6個月未對本案執行結案,也未按照法律規定辦理中止執行或延長執行期限等程式,存在違法情形,建議法院依法對本案辦理,儘快執行結案或者完善辦理相關法定程式。山亭區法院採納了檢察建議,半月內執結本案,並函復山亭區檢察院。
三、評析意見
近年來,法院系統內部陸續出台了一系列制度和措施,對破解“執行難”問題切實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但實踐中,“執行難”“執行亂”的問題並未得到徹底有效解決。本案中,被執行人董超系董仁堂大藥房的經營者,在訴訟以及執行過程中,其藥房正常經營,有較為穩定的收入和可供執行的財產。山亭區法院執行期限內一直未採取有效的執行措施,且不存在不予執行的正當事由,損害了申請人合法權益,存在怠於執行的違法情形。山亭區檢察院向其發出檢察建議,督促其及時採取執行措施,早日執結該案。隨後通過與法院的溝通協調,督促法院及時將案款過付給了申請人。本案的辦理,不僅有效地維護了申請人江西珍視明藥業有限公司的合法權益,也有力震懾了侵害商標權的違法經營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