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繼母與生父離婚後仍有權要求已與其形成撫養關係的繼子女履行贍養義務的批覆

《最高人民 法院關於繼母與生父離婚後仍有權要求已與其形成撫養關係的繼子女履行贍養義務的批覆》在1986.03.21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85)民監字6號《關於王淑梅訴李春景姐弟等人贍養費一案處理意見的請示報告》收悉。

據報告及所附材料,被申訴人王淑梅於1951年12月與申訴人李春景之父李明心結婚時,李明心有前妻所生子女李春景等五人(均未成年)。在長期共同生活中,王淑梅對五個繼子女都盡了一定的撫養教育義務,直至其成年並參加工作。1983年4月王淑梅與李明心離婚。1983年8月王淑梅向大連市西崗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繼子女給付贍養費。第一、二審法院判決認為,繼子女李春景姐弟五人受過王淑梅的撫養教育,根據權利義務一致的原則,在王淑梅年老體弱,生活無來源的情況下,對王淑梅應履行贍養義務。李春景姐弟對判決不服,以王淑梅已與生父離婚,繼母與繼子女關係即消失為由,拒不承擔對王淑梅的贍養義務,並向你院申訴。你院認為,王淑梅與李明心既已離婚,繼子女與繼母關係事實上已經消除,李春景姐弟不應再承擔對王淑梅的贍養義務。

經我們研究認為:王淑梅與李春景姐弟五人之間,既存在繼母與繼子女間的姻親關係,又存在由於長期共同生活而形成的撫養關係。儘管繼母王淑梅與生父李明心離婚,婚姻關係消失,但王淑梅與李春景姐弟等人之間已經形成的撫養關係不能消失。因此,有負擔能力的李春景姐弟等人,對曾經長期撫養教育過他們的年老體弱,生活困難的王淑梅應盡贍養扶助的義務。

此復

一九八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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