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周祖德、周祖明等訴周祖華、周祖榮等房屋糾紛一案的復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周祖德、周祖明等訴周祖華、周祖榮等房屋糾紛一案的復函》在1992.07.13由最高人民法院頒布。

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2年1月13日《關於周祖德、周祖明等訴周祖華、周祖榮等房屋糾紛一案的請求報告》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原、被告雙方爭議的街面房屋系其祖父母周樹堂(1943年故)、周邱氏(1980年故)於1936年購置。1951年土改時確定,周家房屋不進不出。周邱氏在去世前一直居住此房,雙方當事人都不能證明已分家析產。周祖華等所持土地房產證系其父周先富1954年自報的,證上無周邱氏的名字,卻有土改後出生的周祖華、周祖萍的名字,所以該證沒有真實反映周家土改時的實際情況。據此,我們同意你院審判委員會的第二種意見,即爭議的房屋應認定為周邱氏夫婦的遺產,並按法定繼續處理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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