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問題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問題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問題的批覆》是就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被害人就刑事犯罪行為單獨提起的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的請示》作出的批覆。經2002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30次會議通過,由最高人民法院於2002年7月15日發布,自2002年7月20日起施行。 經《法釋〔2015〕2號》宣布自2015年1月19日起廢止。

發布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法釋〔2002〕17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問題的批覆》已於2002年7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30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2年7月20日起施行。
2002年7月15日

批覆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問題的批覆
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雲高法〔2001〕176號《關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被害人就刑事犯罪行為單獨提起的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根據刑法第三十六條和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以及我院《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問題的規定》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對於刑事案件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精神損失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在該刑事案件審結以後,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此復

修訂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廢止部分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檔案(第十一批)的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廢止部分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檔案(第十一批)的決定 》已於2014年12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39次會議通過,現予以公布,自2015年1月19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1月12日

法釋〔2015〕2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廢止部分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檔案(第十一批)的決定

(2014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39次會議通過)

為適應形勢發展變化,保證國家法律統一正確適用,根據經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結合審判工作實際,最高人民法院對單獨發布的有關刑事訴訟的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檔案進行了清理。現決定廢止11件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檔案。廢止的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檔案從本決定施行之日起不再適用,但過去依據或參照下列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檔案對有關案件作出的判決、裁定仍然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廢止的部分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 性質檔案目錄(第十一批)

序號:6

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檔案名稱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問題的批覆

發文日期、文號:2002年7月15日 法釋〔2002〕17號

廢止理由:已被《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的相關內容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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