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法院幹部隊伍建設,改革法院幹部培訓制度,最高人民法院根據國家教委、人事部印發《關於成人高等教育試行〈專業證書〉制度的若干規定》的通知[(88)教高三字006號],結合全國法院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的實際需要,1988年以來在全國法院系統進行了《法律(審判)專業證書》教育的試點工作,並頒布了《關於實行〈法律(審判)專業證書〉制度的試行辦法》。
國家教育委員會、人事部《關於成人高等教育〈專業證書〉教學班複查清理工作的通知》下達後,最高人民法院教育廳對已批准舉辦的1988、1989 、1990年三屆《專業證書》教學班,認真進行了複查清理,對不合格的學員進行了清退;符合入學條件的學員,修完最高人民法院教育廳審定的《專業證書》教學計畫的全部課程,考試成績及格的,準予結業,並發給最高人民法院教育廳統一印製、人事廳驗印的《法律(審判)專業證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中“人民法院的審判人員必須具有法律專業知識”的規定,審判人員任職必須經過法律專業知識的培訓教育,《法律(審判)專業證書》是培訓的證明,可作為審判人員任職時的依據之一。
為適應我國法制建設的需要,決定在法院系統內繼續進行《法律(審判)專業證書》教育試點工作,為加強法院系統成人高等《法律(審判)專業證書》教育的管理工作,現作如下通知:
一、《法律(審判)專業證書》教育的試點工作由最高人民法院統籌規劃,各級人民法院按工作需要選送學員。今後舉辦《法律(審判)專業證書》教學班,由各級人民法院提出申報,經最高人民法院教育廳審核同意後開辦。
自1992年起,法院系統《法律(審判)專業證書》招生計畫的審批程式是:各高級人民法院人事部門,根據法院幹部教育培訓規劃及年度計畫,擬定《法律(審判)專業證書》教學班招生計畫,經商得當地教育、人事主管部門同意後,報最高人民法院教育廳,由該廳擬制全國法院系統《法律(審判)專業證書》招生計畫後下達執行。
《專業證書》教育尚處試點階段,最高人民法院教育廳要對每年全國法院系統《法律(審判)專業證書》辦班規模作總量控制。
二、《法律(審判)專業證書》教學班對象,必須是法院系統的現職幹部,並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
1.具有國家承認的高等學校非法律專業畢業學歷,並具有一年以上法院工齡者。
2.年齡在35歲以上,具有高中(中專)畢業文化程度的審判人員(含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助理審判員)、執行員和相當於助理審判員職級的研究人員。
3.年齡在35歲以上,具有高中畢業文化程度,五年以上專業工齡,工作與審判業務密切聯繫的管理幹部。
各級法院在推薦、選拔學員時,要嚴格依照上述條件進行資格審查。邊疆少數民族地區的省、自治區或教育主管部門對專業證書學員年齡另有規定的,按當地規定辦。
對弄虛作假和違反規定條件入學的,一經查出即令其退學,並對有關責任者作出嚴肅處理。
三、學員入學前要參加文化考試(具有國家承認的高等學校畢業學歷的可免試入學),由最高人民法院教育廳統一組織命題。監考、閱卷、考場組織、錄取等工作由各地高級人民法院與當地教育主管部門商定。文化考試科目為語文、政治、法律常識三門。
四、《法律(審判)專業證書》的教學計畫,由最高人民法院教育廳審批下達,並抄送有關各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和人事主管部門。
五、根據國家教委、人事部(88)教高三字006號檔案的有關規定,並考慮到《法律(審判)專業證書》可作為人民法院審判人員任職資格依據之一,為嚴格證書的管理,《法律(審判)專業證書》由最高人民法院教育廳統一印製,經最高人民法院人事廳驗印後,由學校頒發。
為加強地方教育、人事部門的監督,經批准辦班的學校需將入學和結業學員的名冊(包括基本情況和學習成績等)同時報送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人事主管部門備案。
六、1988至1990年度各地法院系統經最高人民法院教育廳批准舉辦的《專業證書》教學班,由最高人民法院教育廳與各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人事主管部門協商後,補辦有關備案手續。
七、《法律(審判)專業證書》教育既有一般專業證書教育制度的特點,又具有顯著的行業特點,有較強的針對性。各地各級人民法院要嚴格遵循最高人民法院、國家教委、人事部的有關檔案規定加強對《法律(審判)專業證書》教學班的管理和領導,防止亂辦、辦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