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服刑人員刑事申訴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服刑人員刑事申訴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在2007.09.05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

為貫徹落實《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加強和改進監所檢察工作的決定》,進一步規範檢察機關辦理服刑人員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刑事申訴案件工作,根據《人民檢察院複查刑事申訴案件規定》和有關規定,現就辦理服刑人員刑事申訴案件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部門及派出檢察院接到服刑人員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提出的刑事申訴後,應當認真審查,提出審查意見,並分別情況於以處理:

(一)原審判決或者裁定正確,申訴理由不成立的,應當將審查結果答覆申訴人,並做好息訴工作;

(二)原審判決或者裁定有錯誤可能,需要人民檢察院立案複查的,應當將申訴材料及審查意見一併移送作出原生效判決或者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級人民檢察院,由刑事申訴檢察部門辦理;

(三)對於反映違法扣押當事人款物不還、刑期折抵有誤以及不服刑罰執行變更決定的申訴,由監所檢察部門依法處理。

二、接受移送的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部門對於本院管轄的服刑人員申訴,應當受理和辦理,並在結案後十日內將審查或者複查結果通知移送的人民檢察院。因案情複雜,在三個月內未辦結的,應將審查或者複查情況通知移送的人民檢察院。

在申訴案件辦理過程中,接受移送的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部門需要進行提審服刑人員等調查活動的,移送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予以協助配合。

三、移送的人民檢察院收到審查或者複查結果後,應當及時答覆申訴人。

四、本通知下發前派出檢察院正在辦理的服刑人員刑事中訴案件,由派出檢察院辦結。

五、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通知發布前有關服刑人員申訴案件管轄的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2007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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