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檢察機關辦案中相互函調取證的通知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檢察機關辦案中相互函調取證的通知》在1982.09.13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

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全國鐵路運輸檢察院,全國水上運輸檢察院籌備組:

自打擊嚴重經濟犯罪活動的鬥爭在全國開展以來,各級檢察機關辦案數量顯著增多,不少案件涉及到外省、市、自治區的許多單位,調查取證的任務也相應地加重了。由於檢察機關人力和辦案條件有限,有些案件往往因派不出人到當地調查取證,影響了辦案工作的進展。為了加快辦案進度,提高辦案效率,同時節省人力、物力、財力,各級檢察機關在辦案中相互函調取證、協同作戰是很必要的。現將有關函調取證的注意事項通知如下:

一、函調的範圍,除了一些大案要案認為必須派人調查取證外,其他案件的證據材料,一般可以函請有關檢察院協助調查收集。

二、凡是需要函調的材料,都要經過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批准,並寫出具體的調查提綱。包括證人的姓名、身份、所在單位;證人與案件、與被告人的利害關係;需要查明的問題和收集的證據以及需要注意的事項等,以免延宕時間。

三、各級檢察院對於兄弟單位請求調查的材料,要採取積極負責的態度,儘快派人,按照調查的內容進行調查取證,及時將調查結果函寄請調單位。如果在調查中遇到困難,確實不能按照要求取得材料時,亦應及時告知請調單位。

四、以上通知適用於縣(區)以上各級檢察機關。你們在執行中,遇到什麼問題,有什麼好的經驗,望能及時告訴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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