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最高人民檢察院
【發布文號】高檢發[1995]10號
【發布日期】1995-06-07
【生效日期】1995-06-0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堅決糾正有令不行
有禁不止行為的通知
(高檢發[1995]1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軍事檢察院:
當前,全國檢察機關堅決貫徹“嚴格執法,狠抓辦案”的工作方針,集中力量查辦貪污賄賂等大案要案,依法履行監督職責,取得了顯著成績。絕大多數檢察機關在執法活動中認真貫徹中央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有關指示,嚴格執行法律和有關規定,維護了中央權威和法律的嚴肅性,維護了上級機關的威信。但也確有少數檢察機關不執行上級檢察機關的正確決定,對上級的指示、決定、批覆敷衍塞責、故意拖延,甚至頂著不辦、公然違抗;有的對上級禁令和規章制度置若罔聞,違反規定辦事甚至違法辦案。這種不良現象破壞國家法制建設,損害檢察機關形象,危害很大。為堅決糾正有令不行、不禁不止的行為,認真貫徹民主集中制,保證嚴格、正確地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現通知如下:
一、嚴格執法,保證國家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檢察機關是法律監督機關,擔負著查辦貪污賄賂等經濟犯罪案件,打擊刑事犯罪活動,監督執法,維護國家法律統一正確實施的重任。保證檢察機關政令暢通,做到令行禁止,是貫徹“嚴格執法,狠抓辦案”的工作方針,深入開展反腐敗鬥爭,依法履行監督職責的重要前提和保障。各級檢察機關都要切實把服從上級指示,執行上級決定作為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的重要內容加以落實,加強對全體檢察人員特別是領導幹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工作紀律教育,增強檢察隊伍的凝聚力、戰鬥力。
二、進一步加強上級檢察院對下級檢察院工作的領導。憲法規定的檢察機關的上下級領導關係是保證檢察工作上下一貫的重要制度。為了保證法律在全國範圍內得到統一的遵守和執行,保證各項檢察工作指示、決定的貫徹執行,上級檢察院要切實負起責任,全面加強對下級檢察院各項工作的領導,加強督促檢查,大力支持下級檢察機關嚴格執法,秉公辦案。對於因嚴格執法而遭到打擊報復或不公正待遇的檢察幹部,要依靠黨委、人大採取措施,依法保護。對執法不嚴或執行上級指示不力的,要批評教育,堅決糾正。下級檢察院要自覺接受上級檢察院的領導,該請示的要請示,該報告的要報告。對上級檢察院的指示和決定,必須不折不扣地貫徹執行,有不同意見可及時反映,但不能停止執行,更不準擅自改變。
三、堅決抵制地方保護主義對執法活動的干擾。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重要根源之一,就是受地方保護主義的影響。各級檢察機關要增強嚴格執法的自覺性和堅定性,增強維護國家法律尊嚴的責任感,堅決依法辦案,依法辦事。要依靠上級檢察機關和當地黨委的支持和幫助,抵制地方保護主義對執法活動的干擾,與以言代法、以權壓法的現象作鬥爭。
四、切實加強對各項紀律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於拒不執行上級檢察機關的決定,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要按《檢察官法》的有關規定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最高人民檢察院將選擇典型事例,嚴肅查處,並通報全國。各省級檢察院也要堅決查辦此類事件,不能姑息遷就。對於那些目無法紀、妄自尊大、性質嚴重的有關領導,根據《檢察官法》第十六條的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和省級人民檢察院必須認真履行職責,及時建議本級人大常委會予以撤換。
五、各級人民檢察院要在第三季度對執行上級檢察機關指示、決定和規章制度的情況進行一次檢查總結,及時糾正存在的問題,制定出改進的措施。各省級檢察院要在年底前,將檢查總結情況向最高人民檢察院作出書面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