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在嚴打整治鬥爭和整頓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工作中加強配合加大查辦職務犯罪案件工作力度的通知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在嚴打整治鬥爭和整頓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工作中加強配合加大查辦職務犯罪案件工作力度的通知》在2001.07.23由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頒布。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公安局:

為貫徹落實全國社會治安工作會議、全國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工作會議精神,嚴厲打擊黑惡勢力“保護傘”及有關職務犯罪,充分發揮檢察機關和公安機關在嚴打整治鬥爭和整頓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工作中的職能作用,現就檢察機關和公安機關加強協作配合,依法查處黑惡勢力“保護傘”及有關職務犯罪案件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認識,統一思想

各級檢察機關和公安機關要認真學習、深入貫徹全國社會治安工作會議、全國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工作會議精神,充分認識職務犯罪行為對國家機器正常運轉和國家經濟管理職能的有效發揮以及對社會治安和市場經濟秩序的嚴重危害;充分認識在嚴打整治鬥爭和整頓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工作中加大懲治職務犯罪工作力度,對加強和鞏固嚴打整治鬥爭和整頓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工作成果,對解決妨害社會治安和市場經濟秩序根本好轉的一些深層次問題的重要意義。要把懲治和預防職務犯罪作為嚴打整治鬥爭和整頓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級檢察機關和公安機關要從講政治的高度來認識這一問題,要進一步統一執法思想,堅持“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確鑿”和依法從重從快的原則,既要嚴格依法辦案,提高辦案質量,又不糾纏細枝末節,防止久拖不決。要充分發揮各自的職能作用,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快捕、快訴,形成打擊黑惡勢力犯罪、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犯罪以及黑惡勢力“保護傘”和有關職務犯罪的合力,使嚴打整治鬥爭和整頓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工作深入、健康地開展。

二、明確工作重點,堅決查辦職務犯罪大要案

在嚴打整治鬥爭中,公安機關要把查處有組織犯罪、帶黑社會性質的團伙犯罪和流氓惡勢力犯罪、爆炸、殺人、搶劫、綁架等嚴重暴力犯罪作為工作重點,堅決查辦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檢察機關要把查處黑惡勢力“保護傘”案件作為工作重點,堅決查辦在嚴打整治鬥爭中發生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包庇、阻礙查處黑惡勢力犯罪的職務犯罪案件,以及泄露國家秘密,為犯罪分子通風報信的犯罪案件;堅決查辦司法工作人員枉法追訴、裁判,私放在押人員,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以及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犯罪案件;堅決查辦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收受賄賂,包庇、縱容、支持黑惡勢力犯罪及其他嚴重刑事犯罪的有關職務犯罪案件;堅決查辦利用職權打擊報復辦案人員的案件,徹底打掉“保護傘”。

在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工作中,要圍繞中央提出的工作重點,公安機關要重點打擊嚴重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犯罪活動,包括制售假冒偽劣商品、偽造金融票證詐欺、製販假幣、逃匯騙匯、契約詐欺以及涉稅犯罪等。檢察機關要突出查辦在整頓市場經濟秩序中發現的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違法犯罪活動背後的瀆職犯罪案件,包括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徇私舞弊不征、少徵稅款,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違法提供出口退稅憑證,非法批准徵用占用土地,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放縱走私,放縱制售偽劣商品以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等犯罪案件;對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實行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案件和負有管理和維護建築、文化市場秩序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案件,以及重特大安全責任事故中涉及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行為構成犯罪的案件,都要堅決予以查處,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明確管轄,依法查處有關職務犯罪案件

對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以及參與實施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犯罪的案件,由公安機關依法查處。對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充當黑惡勢力以及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犯罪的“保護傘”所涉及的貪污賄賂、瀆職犯罪案件,由檢察機關依法查處。公安機關在嚴打整治鬥爭和整頓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工作中發現的職務犯罪案件線索,要及時移送檢察機關查處。檢察機關在查處貪污賄賂、瀆職犯罪案件中發現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犯罪等刑事犯罪案件線索,要及時移送公安機關查處。

在案件查處過程中,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同時涉嫌公安機關管轄的案件和檢察機關管轄的案件,以主罪確定由檢察機關或者公安機關為主偵查,在偵查過程中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予以配合。對於一時難以分清主罪和從罪的,由最先發現案件線索的檢察機關或者公安機關先行偵查,再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確定主要偵查機關。

四、加強配合,形成打擊合力

在查處黑惡勢力犯罪、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犯罪以及職務犯罪案件過程中,檢察機關和公安機關要加強配合。公安機關對查處的重大黑惡勢力犯罪、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犯罪案件,可以邀請人民檢察院派人參加案件的討論,確定取證方向。需要補充偵查的,檢察機關要提出明確、具體的補充偵查提綱,公安機關要根據檢察機關的要求,儘快補充偵查,以保證案件快偵、快訴。公安機關在案件查處過程中發現的職務犯罪案件線索要及時移交檢察機關,並配合檢察機關對職務犯罪案件的查處工作。檢察機關要主動加強與公安機關的聯繫,對公安機關查處的重大黑惡勢力犯罪、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犯罪案件,要及時主動了解案件情況,參加對重大案件的討論,認真審查證據,並注意發現有關職務犯罪案件線索.檢察機關和公安機關要及時互通有關案件情況和資料信息,並根據查處案件的需要及時進行聯繫和溝通、必要時可召開聯席會議,共同商討,研究對策,形成打擊合力。

五、加強指導和督辦、參辦,並加強調查研究,及時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上級檢察機關和公安機關要加強對下級檢察機關和公安機關工作的指導,對於在查處黑惡勢力犯罪、嚴重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犯罪和“保護傘”等職務犯罪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和阻力,要通過指導和督辦及時予以解決。對一些影響較大的案件,上級機關要加強督辦和參辦力度。公安部將及時把公安部掛牌督辦的黑惡勢力犯罪、嚴重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犯罪案件等通報給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掛牌督辦的重點案件涉及到的職務犯罪案件,最高人民檢察院要列入直接督辦的案件範圍。對掛牌督辦的案件,要全程跟蹤,下級院要全程報告。對一些重點案件,上級院要派員督辦,直接參辦,直至案件徹底查清。對在全國有影響、有震動的重特大黑惡勢力犯罪以及“保護傘”犯罪案件,雙方將密切配合,加強指導和參辦、督辦,以便及時排除阻力,使案件得到有力地查處。

在嚴打整治鬥爭和整頓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工作中,檢察機關和公安機關要加強調查研究,特別是在法律適用、犯罪認定、證據效力等方面遇到的問題,可聯合開展調查研究,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對需要進行司法解釋的,提出司法解釋建議和意見,由最高人民檢察院作出司法解釋或會商公安部及有關部門及時作出相關規定,解決實際工作的需要。

各級檢察機關和公安機關要認真貫徹落實通知精神,對在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要及時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

二00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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