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大殘留限量的分類和周期評估為保證農藥最大殘留限量的科學性、時效性和適用性,我國對農藥最大殘留限量的分類和周期評估進行了規範。
農藥最大殘留限量的分類
農藥在我國獲得登記使用、毒性和評估數據的完整性等情況,我國農藥最大殘留限量分為正式限量、臨時限量、再殘留限量、進口限量和豁免物質等5類。
正式限量
農藥或農藥/農產品組合在我國獲得登記、膳食風險評估數據完整並且有符合要求的殘留監測分析方法的制定正式限量。
臨時限量
當缺乏完整的膳食風險評估數據、每日允許攝人量是臨時值、沒有符合要求的殘留監測分析方法或在緊急情況下,農藥被批准在未登記作物上使用時,制定臨時限量。臨時限量標準的制定須參照農藥最大殘留限量制定程式進行。當有新獲得的試驗和監測數據時,應及時進行修訂。
再殘留限量
我國政府禁止使用的農藥,因在環境中長期穩定存在不易降解而引起在農產品及食品上的農藥殘留,需要制定再殘留限量(EMRL)。再殘留限量採用國家監測計畫獲得的殘留數據進行風險評估制修訂。
進口限量
當農藥或農藥/作物組合在我國沒有獲得登記時.但國際貿易和進口檢驗需求時,應農產品貿易進El方的要求,可以參照進口方的農藥最大殘留限量和進口方提供相關膳食風險評估數據,結合我國居民膳食結構和
消費量,在風險評估後制定進口限量。
豁免殘留限量
按照國際慣例,當農藥毒性很低,按照指定使用方法使用後食品中農藥殘留不會對健康產生風險時或農藥的使用僅帶來微小膳食攝人風險免於制定殘留限量。免於制定殘留限量的農藥可能包括農藥助劑、生物源農藥、天然物質等,但需要根據具體農藥的毒性和使用方法逐個進行風險評估後確定 。
制定最大殘留限量的基本程式
制定 是以毒理學評價、居民膳食結構和田 間殘留試驗數據為依據的。
農藥毒性的評估—每日可接受攝取量
評估一種農藥安全與否, 需進行大量毒理學試 驗。我國於 1991 年頒布了《農藥安全性毒理學評價 程式》,法規規定了對農藥登記必須進行的毒理學評 價項目 。正式登記的農藥品種需要進行四個階段的 毒理學試驗: 急性毒性試驗, 蓄積毒性和致突變試驗, 亞慢性毒性和代謝試驗, 慢性毒性(包括致癌)試驗; 臨時登記或用於藥效試驗的農藥, 先進行一、二階段 試驗, 補充登記做第一階段試驗。由急性毒性試驗可以將農藥的毒性分為劇毒(經 口 LD<5mg/kg)、高毒(經口 LD5~ 50mg/kg)、中等毒(經口 LD50 ~ 500mg/kg) 、低 毒(經口 LD >500mg/kg)。 由慢性毒性試驗得出供試動物的無毒害藥物劑 量, 確定農藥的最大無作用劑量 NOEL( no-observed -effect level) , 以做為制定日容許攝入量的基準。動 物慢性試驗中飼料的農藥劑量濃度(mg/kg)換算。
居民膳食結構—農藥殘留攝入量評估
了解了每日容許攝入量,那么人類進食含該種殘 留農藥的食物, 允許食物上殘留的最大值可達到多少,才不至於超過容許攝入量呢? 即理論農藥最大殘留量的計 算。為解決這一問題, 必須了解居民的每日膳食結構: 每日各類食物各進食多少? 膳食攝入因地域、人 群(男女老幼、輕重體力勞動)各有不同。必須通過幾次大的調查統計分析。
作物上實際殘留水平—田間殘留試驗
為獲得作物上農藥的實際殘留水平, 需要進行田 間農藥殘留試驗。它是根據某種供試農藥防治作物 病蟲草害的使用情況, 按殘留試驗需求設計的試驗。 以不同施藥量、施藥次數、最後一次施藥距採摘的時 間(安全間隔期) , 分別測試作物的殘留水平, 評價不 同施藥因素對農藥殘留量的影響。制定的最大殘留限量值應是滿足防治病蟲害需要的田間殘留試驗的 最大值, 且低於理論農藥最大殘留量值。這需要由毒理學家和農藥殘留專家根據慢性毒理與田間試驗數據進行綜 合評議 。
制定最大殘留限量的準則
制定最大殘留限量的農藥排序優先原則 衛生部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所做為全國農藥殘留標準協作組組長單位, 通過走訪化工部、商業部農資 公司和農業部,向全國 15 個省食檢所發函, 調查了我 國農藥生產、使用情況。我國農藥(以有效成分計)年 產量 25 萬噸左右,國產品種 170 種左右, 加上進口農 藥, 可能 250 種農藥。生產、使用量均占世界第二位。 制定限量標準優先選擇毒性大、產量高、使用面廣、基礎資料全的農藥。
我國將食品大致分為糧食、水果、蔬菜、食用油、 肉製品、奶製品等幾類 ,根據農藥在農作物上的作用 機理及在不同作物上的殘留狀況的區別, 自 1993 年 起,又將食品種類下設幾個類別: 將糧食分為原糧、成 品糧,蔬菜分為果菜、葉菜、塊莖菜, 水果分為梨果、柑 桔、小粒水果、香蕉,食用油分為棉籽油、菜籽油、花生油等。使 農藥最大殘留量指標更科學, 更具有針對性。這種分 類方法與 CAC 對食品的歸類及我國對田間殘留試驗 作物的分類相吻合。 一種農藥,制定其在哪些食品中的限量取決於農 藥的登記作物。我國自 1982 年實施農藥登記制度, 農藥登記制度是農藥管理的根本保證, 凡農藥登記允 許使用的作物, 我國即制定農藥在這一作物(有時擴 延至相應的食品種類)上的殘留限量。例如單甲脒登 記允許在蘋果、柑桔上使用, 我國就制定單甲脒在梨果類水果及柑桔中的殘留限量。其他食品中未制定農藥最大殘留量, 不是無須控制,而是按照農藥登記及農藥合理 使用準則,單甲脒不得使用於蘋果、柑桔以外的作物。 對於高毒農藥, 為避免產生錯誤的理解, 有時在標準 中特別制定了這種農藥在不得使用的作物上的限量 (不得檢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