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職能
(一)(二) 制定造林綠化的指導性計畫,指導各類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導植樹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的工作;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造林綠化工作。
(三) 負責落實上級批准的林木採伐限額計畫,監督檢查林木憑證採伐、運輸,組織、指導林地、林權管理及林權登記、發證工作,擬訂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並指導實施,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徵用、占用林地的審核和審批,負責林業分類經營和生態效益補償工作。
(四)擬訂濕地保護規劃,按照國家濕地保護的有關標準和規定,組織實施建立濕地保護區、濕地公園等保護管理工作,監督濕地的合理利用;擬定石漠化防治規劃並組織實施。
(五)負責林業系統自然保護區的監督管理,負責野生動植物馴養、繁殖、運輸、加工、經營、獵捕活動的監督管理。
(六)負責集體林權制度、重點國有林區、國有林場等林業改革監督實施;擬定農村林業發展、維護農民經營林業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指導、監督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和林權流轉;指導林權糾紛調處和林地承包契約糾紛仲裁工作;負責退耕還林工作;指導國有林場(苗圃)、森林公園和基層林業工作機構建設和管理。
(七)監督檢查各產業對森林、濕地、石漠化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開發利用,指導山區綜合開發有關林業工作。
(八)承擔組織、協調、指導、監督森林防火工作,承擔林業行政執法監督職責,負責指導森林公安工作和隊伍建設,查處破壞森林資源和野生動植物資源的重大案件,組織、指導、監督林業有害生物的防治、檢疫工作。
(九)按照職責分工,組織、指導農村改灶節柴、推廣使用沼氣等農村能源建設工作;推廣木材的節約代用;組織、指導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生態補償制度的建立和實施。
(十)負責林業科技、科研項目攻關和林業科技成果的推廣和套用。
(十一)負責林業行政許可審批工作。
(十二)承辦區委、政府和上級業務部交辦的其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