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法律知識讀本

智慧財產權法律知識讀本

本書由法務部、國家知識產權局、全國普法辦公室組織編寫,是一本介紹我國現行智慧財產權法律、法規的主要內容的普法讀物。本書遵照知識性與實用性、針對性與完整性、權威性與通俗性相結合的原則,採用問答的形式,並選取了部分典型案例,對有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進行了闡釋和說明,對推動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工作具有重要意義。

基本信息

內容提要

當前,隨著經濟全球化趨勢的深入發展,科學技術進步的突飛猛進,科技創新成果的層出不窮,國家核心競爭力越來越表現為對智力資源和智慧成果的培育、配置、調控能力,表現為對智慧財產權的擁有、運用能力。智慧財產權保護制度作為鼓勵和保護創新、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的基本法律制度,地位越來越重要,作用越來越突出。全面加強智慧財產權工作,大力提高智慧財產權創造、管理、保護、運用能力,是增強我國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創新型國家的迫切需要,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規範市場秩序和建立誠信社會的迫切需要,是增強我國企業市場競爭力、提高國家核心競爭力的迫切需要,也是擴大對外開放、實現互利共贏的迫切需要。全面加強我國的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就要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國繞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建設創新型國家的重大戰略任務,正確處理激勵科技創新和鼓勵科技運用的關係,自主創新和引進吸收國外先進技術的關係,保護智慧財產權和維護公眾利益的關係,適應現階段生產力發展水平和滿足國家長遠發展需要的關係。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的基礎是法治,必須建立健全智慧財產權保護法律體系,嚴格公正執法。同時,必須進一步加大對全社會智慧財產權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力度,提高全社會智慧財產權保護法治意識,使全體公民了解和掌握我國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法律知識,自覺參與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和套用,這是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建設創新型國家的應有之義,也是推進我國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深入開展,提高國家自主創新能力的基礎和保障。《智慧財產權法律知識讀本》適應人民民眾的現實需求,遵照知識性與實用性、針對性與完整性、權威性與通俗性相結合的原則,採用問答的形式,較為系統和通俗地介紹了我國現行智慧財產權法律、法規的主要內容,並選取了部分典型案例,對有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進行了闡釋和說明。對廣大公民學習了解智慧財產權法律法規知識,推進全社會對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的認同,運用智慧財產權法律、法規知識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營造智慧財產權保護良好的社會環境,必將發揮積極的促進作用。

目錄

1.什麼是智慧財產權

2.什麼是智慧財產權法

3.我國智慧財產權法的調整對象是什麼

4.智慧財產權是一種什麼性質的權利

5.智慧財產權受到侵害有哪些救濟途徑

6.什麼叫著作權

7.什麼是作品 作品的構成需要具備哪幾個要件

8.如何看待作品與素材

9.作品包括哪些種類

10.著作權法所保護的作品是否僅限於第3條所規定的作品類別

11.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是指哪些作品

12.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受著作權法保護嗎

13.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嗎

14.哪些作品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15.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是怎么回事

16.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是一個什麼組織

17.一個組織可以成為作者嗎

18.如何確認作者

19.著作權人僅局限於作者嗎

20.著作權的內容包括哪些

21.什麼是發表權

22.什麼是署名權

23.什麼是修改權

24.什麼是保護作品完整權

25.什麼是複製權

26.什麼是發行權

27.什麼是出租權

28.什麼是展覽權

29.什麼是表演權

30.什麼是廣播權

31.什麼是信息網路傳播權

32.什麼是演繹作品 演繹作品的著作權歸誰所有

33.什麼是彙編作品 彙編作品的著作權歸誰所有

34.什麼是委託作品 委託作品的著作權歸誰所有

35.什麼是職務作品 職務作品的著作權歸誰所有

36.視聽作品的著作權歸誰所有

37.什麼是合作作品 合作作品的著作權歸誰所有

38.美術作品原件轉讓後,原件所有人可以享有著作權中的哪項權利

39.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著作權如何行使

40.自然人死亡後其著作權歸誰所有

41.法人或其他組織變更、終止後其著作權歸誰所有

42.著作權的保護期限是怎樣規定的

43.什麼是著作權的合理使用?合理使用包括哪些情況

44.什麼是法定許可?法定許可有哪些情況

45.什麼是鄰接權 它包括哪些權利

46.表演者享有哪些權利,需要承擔哪些義務

47.錄音、錄像製品者享有哪些權利,需要承擔哪些義務

48.廣播電台、電視台享有哪些權利,需要承擔哪些義務

49.出版者享有哪些權利,需要承擔哪些義務

50.什麼是著作權轉讓

書摘

1.什麼是智慧財產權?

“智慧財產權”一詞是由英文Intellectual Property翻譯而來,有專家指出這一翻譯不夠準確,更確切地應譯為“智慧財產權”或者“智力財產權”。智慧財產權成為國際上廣泛使用的一個法律概念是20世紀後半葉的事情,即1967年瑞典斯德哥爾摩《建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公約》正式簽訂,並使用了“智慧財產權”這一法律概念。我國民法早期受前蘇聯民法的影響,使用智力成果權的概念,認為智力成果權比智慧財產權更適合我國生產資料公有制的現實。但隨著改革開放的進展,計畫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變,人們逐漸認識到知識產品中蘊涵的財產價值,“智慧財產權”一詞逐漸為人們所接受,特別是1980年6月我國正式成為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的成員國後,“智慧財產權”一詞逐漸取代了智力成果權,1986年我國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明確地使用了“智慧財產權”的概念,今天“智慧財產權”一詞已經被我國理論界和實務界普遍接受。

對智慧財產權這一概念的揭示,我們不妨先從它的外延入手,即首先明確智慧財產權的範圍,明確智慧財產權作為一個權利群都包括哪些權利,然後在此基礎上界定其內涵。

關於智慧財產權的範圍,有廣義和狹義之分。最廣義的智慧財產權當屬《建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公約》第2條所劃定的範圍:(1)關於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權利;(2)關於表演藝術家的表演活動、錄音製品和廣播的權利;(3)關於人們在一切領域中的發明的權利;(4)關於科學發現的權利;(5)關於工業品外觀設計的權利;(6)關於商品商標、服務標記、廠商名稱和其他商業標記的權利;(7)關於制止不正當競爭的權利;(8)在工業、科學和文學藝術領域中一切其他來自智力活動的權利。

此外,《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所劃定的智慧財產權範圍是:著作權與有關權;商標權;地理標誌權;工業品外觀設計權;專利權;積體電路布圖設計權;未披露過的信息專有權等。

狹義的智慧財產權,一般認為包括著作權和工業產權,其中著作權包括作者權和鄰接權,工業產權包括專利權、商標權、禁止不正當競爭權等。我國立法采狹義智慧財產權。《民法通則》第94至97條規定了著作權(含鄰接權)、專利權、商標權、發明權、發現權和其他科技成果權。其中,著作權、專利權和商標權這三大類權利構成了我國智慧財產權體系的核心內容。圍繞這三項權利,我國分別制定了各自的單行法,它們共同構成了我國智慧財產權法體系的主體部分。

關於智慧財產權內涵的界定,傳統理論一般定義為它是人們就其智力活動創造的成果所享有的權利。而最新的研究成果則認為:智慧財產權是基於創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業標記依法產生的權利的統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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