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泰縣民政局

機構職能

(一)負責貫徹執行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定並實施全縣民政事業發展規劃,指導全縣民政工作的改革與發展。
(二)負責全縣性社團的登記管理和年度檢查工作,依照國家法規、政策,規範和監督社團活動查處其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擅自以社團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
(三)負責全縣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和年度檢查工作,依照國家法規、政策,規範和監督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活動,查處其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四)負責救災救濟工作,組織協調救災工作,掌握和發布災情,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活動。
(五)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施和管理工作。
(六)負責組織、指導全縣擁軍優屬活動,承擔縣雙擁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七)負責管理退伍義務兵、轉業志願兵和軍隊離退休幹部的接收安置工作,負責指導農村軍地兩用人才開發使用工作。
(八)負責基層政權建設工作,指導村委會依法開展村民自治工作,指導社區建設和社區自治工作,制定社區發展規劃。
(九)負責行政區劃的變更申報,行政區域邊界爭議的調處工作,提出解決爭議的仲裁建設。
(十)負責全縣地名管理工作,編制地名工作規劃。
(十一)負責婚姻登記、殯葬業務、收容遣送和收養登記工作的日常管理。
(十二)負責擬定全縣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指導社會福利設施建設和管理工作,落實社會福利企業扶持保護政策。
(十三)負責全縣社會福利有獎募捐,發行銷售及資金使用工作。
(十四)負責民政事業費財務管理,指導和監督各鄉鎮民政事業費的使用。
(十五)負責全縣老齡工作,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
(十六)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辦事指南

農村五保戶集中供養
農村五保供養是對農村居民中的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撫養義務人,或雖有法定撫養義務人但無扶養能力的老年人、殘疾人和未成年人實行保吃、保穿、保住、保醫、保葬(未成年人保義務教育)的一項制度。
我縣農村五保供養制度實施的政策依據有哪些?
⑴國務院《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國務院令第456號);
⑵《甘肅省農村五保供養辦法》(甘肅省人民政府令第30號)。
⑶白銀市人民政府《關於認真做好農村五保供養工作的通知》(市政發〔2006〕17號);
⑷《白銀市農村五保供養辦法》(市政發〔2006〕82號)。
(5)景泰縣農村五保供養實施細則(試行)
哪些人屬於農村五保供養對象?
農村五保供養的對象是指符合下列條件的農村老年人、殘疾人、孤兒和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
⑴無勞動能力的;
⑵無生活來源的;
⑶無法定贍養、撫養、撫養義務人,或者雖有法定贍養、撫養、撫養義務人,但無撫養、贍養、扶養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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