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青藤志願者協會簡介
景德鎮陶瓷學院常青藤青年志願者協會創辦於2004年12月,它是一個以“服務社會,志願奉獻”為宗旨的志願者社團。該社團是陶瓷學院新校區投入使用後創辦,符合新生代大學生需求,過渡社會的
服務型社團。目前協會由校信息工程學院團委主管及指導。常青藤志願者協會在院黨委領導、信息學院領導的指導和關懷下,依照社會制度和學校章程擁有自己的管理條理和制度。本著一切為社會服務、為廣大人民著想的態度,一直圍繞社會服務開展一系列志願活動,以一顆無私奉獻的心,緊跟時代的步伐,展現自我個性,實現自我價值。近七年來,社團在不斷的實踐和努力中迅速崛起,取得了優異的成績,成為景德鎮陶瓷學院精品社團之一。
為了更多地了解社會、認識社會、深入到社會的各個層面,常青藤青年志願者協會主要是面向景德鎮市郊區學校、敬老院、社區開展系列活動。活動主要是以聯誼共慶、慰問奉獻、義務勞動、宣揚志願精神等為主題,從而達到服務市民、服務社會的效果。另外,我常青藤青年志願者協會有著完整的結構體系,設有六部一團一站一室(見常青藤青年志願者協會部門簡介)。各部門都肩負其職,在活動安排中充分發揮各自優勢、體現自身價值,從而為整個集體做出貢獻。
宗旨及目標
常青藤青年志願者協會以“服務社會,志願奉獻”為宗旨,以雷鋒精神為榜樣。一切貫徹社會主義制度方針,踐行“八榮八恥”,以自身為模範典型,樹立社會主義新青年形象。在不斷實踐和努力的過程中,不斷提升大學生思想道德素質和精神文明。常青藤青年志願者協會建立起,一直以一顆感恩的心,做著服務社會、幫助他人的活動,其中一次次的勞動、一滴滴的汗水、一份份的殷勤,盡在志願者的心中。常青藤青年志願者協會成員以此驕傲,並決心永遠將這一份志願精神保持、流傳下去為目標。
發展狀況
常青藤青年志願者協會自2004年12月份創辦以來,社團發展迅速,影響深遠。
協會創辦的第一個學年(2004—2005學年),社團全部成員僅18人,社員均為信息工程學院03級大二學生。這一年,常青藤克服了很多困難,艱難的在景德鎮陶瓷學院紮根,也為協會今後的發展奠定了基礎。
協會創辦的第二個學年(2005—2006學年),社團成員發展到56人,但當時的社員大部分(80%)為信息工程學院05級學生,少數學生則來自設計藝術學院等其他院系。相對第一學年來說,協會進一步發展,但較其他社團而言,我們在規模、成員分布、骨幹數量上仍然有較大差距。
自2006年起,常青藤志願者協會快速發展,社團規模一直維持在200人左右(其中骨幹成員約25%),社團成員分布各個學院,其廣泛性及代表性也標誌著常青藤志願者協會進入了一個新的發展階段。 2006年獲得景德鎮陶瓷學院“學雷鋒先進集體”稱號
2006年還曾被學院推薦參評“江西省熱心志願服務獎”(集體)
2006年獲得景德鎮陶瓷學院“暑期社會實踐優秀實踐隊”
2006年獲得江西省暑期社會實踐論文二等獎
2006年暑期社會實踐推薦至團中央
2006年獲得第30屆景德鎮陶瓷學院校運動會“特別榮譽獎”
2006年獲得景德鎮陶瓷學院“十佳社團”稱號
2006年獲得景德鎮陶瓷學院第三屆社團文化節“最佳服務獎”
2007年獲得景德鎮陶瓷學院“學雷鋒先進集體”稱號
2007年首屆校園棋牌大賽團體 二等獎
2007年首屆校園舞台劇大賽 二等獎
2007年奧運歌曲大賽 一等獎
2007年代表學校參評“江西省青年志願服務先進典型(集體)、(個人)獎”
2008年獲得第32屆景德鎮陶瓷學院校運動會“特別榮譽獎”
2008年獲得景德鎮陶瓷學院“十佳社團”稱號
2008年獲得景德鎮陶瓷學院第五屆社團文化節“最佳服務獎”
2008年獲得景德鎮陶瓷學院“學雷鋒先進集體”稱號
2009年獲得景德鎮陶瓷學院“學雷鋒先進集體”稱號
2009年獲得景德鎮陶瓷學院“十佳社團”稱號
2010年獲得“第五屆江西省青年志願者優秀組織”榮譽稱號
2010年獲得景德鎮陶瓷學院“十佳學生社團”榮譽稱號
2010年獲得景德鎮陶瓷學院運動會“特別榮譽獎”
2011年獲得景德鎮陶瓷學院“青年志願工作先進集體”榮譽稱號
各部門簡介
常青藤青年志願者協會經過七年多的發展,社團體系進一步完善,各部門設定更趨合理。目前社團內部已經由以往的策劃部、秘書處、外聯部、宣傳部、實踐部、文聯部、後勤部及市場調查部等七部門逐步轉變為如今的六部一團一站一室,其中社區服務站是景德鎮地區唯一一個能在側重社區服務的志願者部門;而手語部則是根據實際需求於2011年建立的新部門。最新部門設定及其職責:
1、主席團
1)會長:統籌全局,指導社團發展的方向,對外的工作策劃,處理好與老師、社團聯合會及兄弟社團間的關係。
2)副會長:全面負責各管轄部門工作,參與社團決策,協調各部門工作。
2、辦公室
辦公室主要負責督察各部門工作情況,行使管理協會內部建設的職能,資料與信息的傳遞,整理社內資料及檔案的職責,負責各次會議的記錄與小結,協助主席團策劃活動,以及社團內部財產的管理。
3、社區服務站
常青藤青年志願者中的社區服務站是景德鎮市唯一一所大學生社區服務性質的志願者部門,主要從事社區服務、聯誼、家教等系列活動。負責溝通社區、了解時局、為景德鎮市郊區居民提供所需幫助。
4、宣傳部
宣傳部主要負責常青藤活動的相關宣傳文字、海報、廣告等的策劃,設計和發布工作。進一步使學生及市民了解常青藤,了解志願者,讓更多的人走上“服務社會,志願奉獻”的志願者之路。
5、校園部
校園部主要負責學校和學校周邊的區域的服務工作,愛心活動等事物,如:湘湖國小支教、義務獻血值勤、課桌文化等等。
6、外聯部
外聯部則主要負責社團與兄弟社團之間的交流,同時做好社團與外界的溝通及合作,在組織大型活動的時候發揮外聯工作,承擔拉贊助的任務。
7、實踐部
實踐部主要是積極了解校內外信息,掌握校內外動向,以便開展積極向上、有意義的活動,與校內外各實踐地點取得聯繫,以備實踐活動的需要,負責各項調查研究工作,深入市場為社團收集有關信息。
8、文藝部
文藝部目前負責在校內外大型活動中策劃文藝節目,如校金秋文化節等。在內部活動中,負責組織一些體育等活動,如籃球賽、棋牌賽等,以增加部門交流,增強內部團結。
9、手語部
新建立的手語部主要工作是在校內舉辦手語培訓課,以及為一些校內活動中進行手語表演,讓更多的人了解聾啞人,關愛聾啞人。另外,手語部也承擔著與景德鎮特殊教育學校交流的任務,如:用手語交流,手語表演等,在“用手說愛”系列活動中發揮作用.。
品牌活動
1、“和諧三月,愛與法同行”的主題活動
常青藤青年志願者協會活動圖景(7張)2、與景德鎮市各社區開展大型“結對子”義務家教
3、清明節“網上祭祀”的宣傳活動
4、“用手說愛“手語培訓課系列活動
5、“走進盲人世界,聆聽聾人心聲”
6、“學會感恩 你我同行”
7、暑期“三下鄉”實踐活動
8、“春風送暖”關愛空巢老人活動
9、“心手相牽,快樂成長”義務支教活動
相關制度規定
常青藤青年志願者協會雖然是一個服務社會、志願貢獻的組織,但為了更好的去服務他人,展現新一代大學生的素質和精神,協會會員仍然需要遵守相關規定。
景德鎮陶瓷學院學生社團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範我校學生社團的管理機制,繁榮校園文化生活,加強學生素質教育工作,促進校園精神文明建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學生社團,是指我院學生自願組成,為實現成員共同意願,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學生組織。
第三條 學生社團必須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以及《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試行)和學院的有關規定。
第四條 學生社團的基本任務
(一)遵循和貫徹黨的教育方針,促進學生德、智、體全面發展,培養和提高學生綜合素質;
(二)開展健康有益、豐富多彩的課外活動,服務和凝聚學生;
(三)發揮作為共青團基層組織建設的載體作用,開展內容豐富、形式靈活的團組織生活。
第五條 學生社團管理。受校黨委委託,在校黨委宣傳部和學工部等職能部門的支持下,社團由校團委管理,並負責日常活動開展。
第六條 學生社團的活動經費主要通過會費繳納、接受獎勵或贈與、有償服務以及學校第二課堂的相關經費。其中社團通過會費繳納、接受獎勵或贈與等其他方式獲得的經費由社團根據財務制度自主管理。
第七條 學生社團成立,應當經校團委審查同意,報校黨委宣傳部批准,並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登記。
第八條 學生社團的成員應當是景德鎮陶瓷學院具有正式學籍的研究生、本科生和高職生。
第二章 學生社團的成立
第九條 學生社團登記時,均需按照學生社團的理論學習、學術科技、文學藝術、社會科學、志願服務、體育健身等類別進行申請。一個社團只能進行一類申請登記。
第十條 學生社團的登記管理機關為校團委,團委在必要情況下,授權學生會或其他學生管理機構進行社團成立、變更、註銷登記。
第十一條 成立學生社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10名以上的學生聯合發起,發起人必須具有開展該社團活動所必備的基本素質,且未受過校紀校規處分;
(二)有規範的名稱和相應的組織機構;
(三)主要活動經費有來源;
(四)有至少一名社團指導教師;
(五)有規範的章程。
學生社團的名稱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違背校園文明風尚。學生社團名稱應當與其性質相符,準確反映其特徵。
第十二條 申請籌備成立學生社團,發起人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檔案:
(一)籌備申請書;
(二)章程草案;
(三)發起人和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介紹、學生證;
(四)指導教師基本情況、身份證明。
第十三條 學生社團章程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 名稱;
(二)宗旨、活動範圍和活動方式;
(三)學生社團類別;
(四)社團成員資格及其權利、義務;
(五)組織管理制度、執行機構的產生程式及許可權;
(六)財務管理、經費來源及使用的原則;
(七)負責人的條件、許可權和產生、罷免的程式:
(八)章程的修改程式;
(九)社團終止的程式;
(十)應當由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 登記管理機關當自收到本辦法第十二條所列全部有效檔案之日起30日內,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決定。批准成立的學生社團,應當自登記管理機關批准之日起30日內召開會員大會,通過章程,產生執行機構、負責人,並儘快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宣布成立。
第十五條 以下情況不得批准社團成立:
(一) 社團宗旨、活動內容、範圍不符合本條例第三條規定的;
(二) 校內已經有性質相同或相近的學生社團,沒有必要成立的;
(三) 發起人受過校紀校規處分的;
(四) 在申請籌備成立時弄虛作假的;
(五) 批准成立期限屆滿,籌備社團的人數未超過20人。
第三章 學生社團的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登記管理機關負責下列監督管理工作:
(一)負責學生社團的成立、變更、註銷的登記和備案;
(二)對學生社團實施年度檢查;
(三)對學生社團聘請校內外專家擔任顧問的申請進行審查批准;
(四)對學生社團違反本條例的問題進行監督檢查和處理。
第十七條 學生社團的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活動,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學生社團的財產,亦不得在社團成員中分配。學生社團接受捐贈、資助,必須向登記管理部門報告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有關情況,並向全體社團成員公開。
第十八條 學生社團必須遵守財務管理制度,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學生社團在換屆或者更換負責人之前,登記管理機關應當組織對其進行財務檢查。
第十九條 學生社團應當每年初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冊。學生社團不得刻制公章。可以自備藝術圖章和其他標誌,但須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
第二十條 學生社團開展活動,必須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學生社團跨校進行交流活動,必須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
第二十一條 學生社團可以創辦內部刊物,但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校紀校規和其他相關規定。內部刊物的編印和發行必須由登記管理機關審查通過。登記管理機關有權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社團刊物進行整改和停刊。
第四章 學生社團的組織機構
第二十二條 學生社團會員大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是學生社團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二十三條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選舉和更換社團負責人;
(二)審議批准負責人的工作報告;
(三)對社團變更、註銷等事項做出決定;
(四)修改社團章程;
(五)監督社團財務活動。
第二十四條 社團會員大會應當每學期召開一次大會,並將大會形成的決議報登記管理部門批准和備案。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可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做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會員半數以上通過;對社團變更、註銷和修改章程做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會員三分這二以上通過。
第二十六條 學生社團負責人主要指社團正副會長,學生社團負責人由本社團成員通過會員大會選舉通過,經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後產生。學生社團的正副會長不得兼任財務負責人。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擔任或繼續擔任學生社團負責人:
(一)在校期間曾經受到校紀校規處分者;
(二)曾因違反有關規定被撤職或社團被宣布解散,應當承擔主要責任者;
(三)其他不宜擔任社團負責人的有關事項。
第五章 學生社團成員的權利義務
第二十八條 學生有權按照任何一個社團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該社團。社團內部成員在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方面一律平等。
第二十九條 社團成員有權了解所有社團的章程、組織機構和財務制度,對社團的管理和活動提出建議和質詢。
第三十條 學生社團執行機構負責人違反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和校紀校規,損害成員利益的,社團成員有權向登記管理機關反映問題和情況。
第三十一條 社團成員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有按照章程擔任社團職務的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三十二條 社團成員應當積極參加社團的各項活動,並有權對社團建設提出批評和建議,促進社團的健康發展。
第六章 學生社團的變更和註銷
第三十三條 學生社團的登記事項、備案事項需要變更的,應當在7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學生社團修改章程,應當在7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三十四條 學生社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一) 完成學生社團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 會員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分立、合併的;
(四)社團被責令關閉或解散的;
(五)由於其他原因終止的。
第三十五條 學生社團在提出註銷申請登記後,登記管理機關應當組織對其財務進行清算。清算期間,學生社團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六條 學生社團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辦理註銷登記,應當提交由社團負責人簽名、經會員大會通過的註銷申請書和清算報告書。
第三十七條 學生社團註銷後的剩餘財產,由校團委會同有關部門處理。
第三十八條 學生社團的變更和註銷,應當在報批後儘快以公告形式宣布。
第七章 學生社團的獎懲制度
第三十九條 校團委每學年對學生社團進行綜合評估,評選“優秀學生社團”和“社團活動積極分子”,並予以表彰獎勵。
第四十條 學校每學年對優秀學生社團進行重點資助。
第四十一條 社團主要負責人納入學生幹部管理系列,成績突出者可直接以社團名義參加優秀學生幹部評選。
第四十二條 學生社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登記管理機關有權責令其停止活動進行整頓:
(一)活動範圍和內容與社團宗旨、章程不符;
(二)不接受本條例規定、登記管理部門的規定和指導;
(三)財務制度混亂;
(四)應當進行定期註冊而未註冊的;
(五)社團執行機構有嚴重違紀行為;
(六)社團成員盜用社團名義進行活動;
(七)其他應當進行整頓的情形。
第四十三條 學生社團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登記管理機關有權將其解散
(一)社團活動違反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的;
(二)社團執行機構應當知道有成員利用社團名義從事非法活動的;
(三)背棄社團宗旨,情節惡劣的;
(四)應當進行定期註冊而未註冊的,進行整頓後仍未註冊的;
(五)社團成員連續兩學期不足20人的;
(六)社團連續一學期未進行活動的。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2003年9月起施行。本辦法由校團委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