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鎮市城鎮特困群體基本養老保險助保貸款實施辦法

景德鎮市城鎮特困群體基本養老保險助保貸款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解決我市失業特困人員中斷繳交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難題,切實保障參保人員養老保險權益,根據《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社廳省財政廳人行南昌中心支行關於開展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助保貸款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贛府廳發〔2014〕49號),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政府貼息助保貸款是指城鎮下崗、失業特困人員,通過向指定的金融機構貸款繳納中斷繳費期間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政府給予一定期限、一定額度的貸款貼息,在其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並辦理相關手續後,償還貸款本息的一項貸款。

第三條實施助保貸款堅持政府幫扶、自願申請、水平合理、風險可控、退休還貸的原則。

第二章助保貸款的對象

第四條助保貸款的對象為景德鎮市戶籍的且按規定參加了我市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距法定退休年齡五年以內、因下崗、失業等原因無法繼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提供由有關職能部門簽發的有效證件,或由社區開具相關證明,即可提出助保申請,報同級社保經辦機構確認:

1.夫妻雙方均為下崗失業人員;

2.單親家庭下崗失業人員;

3.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員;

4.因各種原因致殘生活困難人員;

5.無子女生活困難人員;

6.因病、因災致貧人員。

第三章助保貸款的額度、期限、利率與程式

第五條由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擇優選擇合作金融機構承辦本轄區內的助保貸款工作。

第六條貸款額度。助保對象貸款額度為五萬元以下。

助保對象在貸款期間選擇的繳費工資基數不得超過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繳費比例為20%,其中8%記入個人賬戶,12%劃入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第七條貸款期限。貸款期限根據助保對象情況、年度政府貼息資金預算安排、助保對象養老金水平等因素測算後確定,貸款期限最長為五年。

第八條貸款利率。助保貸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基準利率執行,按年付息。

第九條貸款的程式。申請助保貸款按照助保對象申請、勞動保障事務所、同級社保經辦機構確認並審核後,由金融機構與助保對象雙方簽訂協定、發放貸款、檔案管理的流程辦理。具體程式為:

(一)由助保對象填寫《景德鎮市城鎮下崗失業特困人員助保貸款申請表》,提供本人身份證(戶口簿)和符合申請條件的相關證明,經居住地街道勞動保障事務所核實,公示確認後簽署意見。

(二)助保對象攜帶勞動保障事務所初審後的《申請表》和相關材料,交同級社保經辦機構確認後計算出所需貸款的資金,由發放貸款的金融機構與助保對象簽訂助保協定。

(三)發放貸款的金融機構負責匯總助保對象貸款人員花名冊,分別報送同級財政局、人社局、社保經辦機構。

(四)助保對象所貸資金由發放貸款的金融機構直接繳交到同級社保基金收入戶,並在發放貸款的金融機構與助保對象簽訂助保協定予以明確,由社保經辦機構按規定記錄個人賬戶。

(五)發放貸款的金融機構為助保對象建立個人貸款檔案,定期開展跟蹤服務。

第十條貸款的使用。助保貸款只能用於助保對象繳納本人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直接進入養老保險專戶,不得提取現金。

第十一條助保貸款實行一次申請、按繳費年度分期放款的方式,由同級社保經辦機構每年對助保對象的貸款額度核定後,由發放貸款金融機構按核定的貸款額度發放貸款。

助保對象貸款用於補繳以前年度中斷繳費期間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按照社保經辦機構核定的金額,實行申請時一次性辦理、一次性放貸。

第四章助保貸款的償還

第十二條助保對象可選擇以下還款方式:

(一)自領取養老金當月起,助保對象按照不低於本人養老金30%的比例,與金融機構約定還貸金額按月償還貸款。

(二)助保對象有償還能力的,可提前分次或一次性償還貸款。

第十三條助保對象特殊情況的償還方式:

(一)助保對象在退休前死亡的,在保證助保對象遺產繼承人領取喪葬撫恤金後,其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優先償還所欠貸款,不足部分由同級財政償還。

(二)助保對象退休後,在未還清貸款前死亡的,在保證助保對象遺產繼承人領取喪葬撫恤金後,其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餘額用以償還貸款,不足部分由同級財政償還。

第十四條助保貸款的貼息。助保對象退休前享受財政貼息,退休後利息全部由個人承擔。助保貸款貼息資金由同級財政部門安排。

第十五條助保貸款貼息辦理程式。

(一)取得助保貸款人員的貼息資金,由發放貸款的金融機構每年末按照《景德鎮市城鎮下崗失業特困人員助保貸款貼息明細表》所列貼息資金,由同級社保經辦機構核定後,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貼息資金。

(二)同級財政部門根據社保經辦機構審定後的貼息清單,每年末將利息一次性劃撥至發放貸款的金融機構。

(三)個人承擔的貸款貼息資金,由發放貸款的金融機構通知助保對象每年末及時繳納(或按協定從助保對象養老金中直接扣除)。

第五章助保貸款的管理與監督

第十六條發放貸款的金融機構負責加強貸款後跟蹤檢查和本息回收工作,財政部門負責籌集助保貸款所需相關貼息資金並及時撥付,人社部門負責貸款金額的核定工作,並協助發放貸款的金融機構做好貸款的跟蹤檢查和本息回收工作。

第十七條每年12月末至次年一季度,由社區、勞動保障所對上年已辦理助保貸款的助保對象進行助保續貸資格審核,並將結果報同級社保經辦機構,符合助保條件的可以繼續辦理助保貸款。

年審期內,對於經濟條件改善無需繼續申請助保貸款的人員,可暫停其後續助保貸款,因貸款停貸後產生的利息由助保對象本人承擔。

第十八條助保資格年審期間,發放貸款的金融機構向助保對象提供對賬單,由助保對象領取。

第十九條助保貸款實行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提供虛假證明騙取助保貼息資金。如有通過各種手段虛報騙取助保資金的,一經查實,將追回助保貸款的本息,並按法律法規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景德鎮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享受助保貸款期間不能同時申請辦理社保補貼。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實施,如今後國家或江西省出台新的有關政策,按照新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各縣(市、區)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助保貸款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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