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傳統制瓷技藝代表性傳承人”,是指經市人民政府認定的,承擔國家級、省級、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項目傳承保護責任,具有公認的代表性、權威性與影響力的傳統制瓷技藝傳承人。
第三條 認定傳統制瓷技藝代表性傳承人,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履行申報、審核、評審、公示、審批等程式。
1、傳統制瓷技藝代表性傳承人可以由單位和系統部門推薦,也可以個人申請。被推薦人員或個人申請人員應提供以下材料:
(1)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年齡、性別、文化程度、職業、工作單位、簡歷等;
(2)個人的技藝特點、成就及相關證明材料;
(3)技藝的傳承譜系以及申請人的學習與實踐經歷;
(4)相關實物、資料;
(5)其他有助於說明申請人代表性的材料。
2、初審工作由個人所在單位和主管部門負責,審核工作由評審委員會辦公室負責。
3、評審工作由評審委員會專家委員會負責。專家委員會應制定具體的評審標準和評審辦法。
4、公示工作由評審委員會辦公室負責。
5、審批工作由評審委員會負責。
第四條 對景德鎮傳統制瓷技藝代表性傳承人的保護政策和措施如下:
1、景德鎮傳統制瓷技藝代表性傳承人由市政府頒發榮譽證書並授牌。
2、對代表性傳承人創建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基地、傳習所等給予宣傳、獎勵、優先參加市里重大陶瓷文化藝術活動等支持。
3、代表性傳承人及其學徒,可以根據技藝傳承情況推薦進入市屬相關企業單位。
4、對列入國家、省、市級的代表性傳承人,政府按月份分別給予特殊技藝補貼。
其中:國家級800元,省級600元,市級400元。
第五條 景德鎮傳統制瓷技藝代表性傳承人的義務如下:
1、在不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根據文化行政部門的要求,提供完整的技藝項目操作程式、技術規範、原料要求、技藝要領等。
2、制定技藝傳承計畫和具體目標任務,報文化行政部門相關單位備案。
3、採取收徒、辦學等方式,開展傳承工作,無保留傳授技藝,培養後繼人才。
4、按要求參與展覽、演示、研討、交流等活動。
5、積極參與創建傳統技藝保護傳承基地、講習所等。
6、定期向文化行政部門相關單位提交技藝傳承報告。
7、傳統制瓷技藝代表性傳承人被認定後,如不履行以上義務或喪失履行義務的能力,將由管理部門取消其代表性傳承人的資格。
第六條 對景德鎮傳統制瓷技藝代表性傳承人的認定與管理的日常工作由市文化(文物)局負責,具體辦事單位為景德鎮市陶瓷文化遺產研究保護中心。市文化(文物)局對代表性傳承人要建立檔案,進行動態保護,組織或協助代表性傳承人參與各種保護、傳承、宣傳演示、交流等活動。
第七條 景德鎮傳統制瓷技藝代表性傳承人的評審工作,每兩年進行一次。
第八條 本辦法的解釋權歸景德鎮市文化行政部門。
第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