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鎮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住房公積金提取行為,維護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和有關政策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
第三條 景德鎮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提取管理。管理中心下設的辦事機構、由管理中心授權承辦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
第四條 住房公積金提取堅持誠信申請、定向使用、依法辦理的原則。實行個人申請、單位審核、管理中心審批、受委託銀行支付的辦事流程。
第二章提取條件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工本人、配偶可以同時申請提取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
(一)購買自住住房的;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農業戶口繳存職工在原籍自建或購買農村住房的。
本辦法所稱同時申請是指對同一項目用途(如購買同一套住房、償還同一套住房貸款等)所涉及的相關提取申請人不可分開申請。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工本人、配偶以及其他共有產權人可以同時申請提取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
(一)一次性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
(二)一次性償還其他個人住房貸款本息;
(三)按年提取住房公積金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
本辦法所稱其他共有產權人僅指與職工有直系親屬關係(父母、子女)的共有產權人。
本辦法所稱住房公積金貸款僅指管理中心審批發放的貸款。
本辦法所稱其他個人住房貸款是指各家商業銀行發放的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
本辦法簡稱貸款指住房公積金貸款和其他個人住房貸款。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工可以申請提取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
(一)離休、退休的;
(二)完全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出境定居的;
(四)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
(五)考上外地研究生的;
(六)調離本市的。
第八條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可以申請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工本人和配偶可以同時申請提取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
(一)職工與配偶在工作所在地無自有產權住房的,租賃住房用於本人居住的。(1)已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2)已承租廉租住房的,(3)享受廉租住房租賃補貼;
(二)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三)職工本人、配偶或子女因患慢性腎衰竭(尿毒症)、惡性腫瘤、再生障礙性貧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臟瓣膜置換手術、冠狀動脈旁路手術、顱內腫瘤開顱摘除手術、重大器官移植手術、主動脈手術九種重大疾病的;
(四)遇到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
第十條 住房公積金貸款尚未結清的,職工本人或配偶提取的住房公積金僅能用於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職工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出現逾期,職工本人或配偶不得提取下1年度住房公積金賬戶餘額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三章提取時限和提取額度
第十一條符合本辦法第五條(一)項規定,職工因購買自住住房且未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可在購房1年內(起始時間以有效證明材料上載明的時間為準)只允許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
提取金額以百元為單位,職工本人、配偶提取總額不超過實際支付的購房款(不含貸款金額)。
第十二條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二)項規定,職工因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請使用住房公積金且不需貸款的,可在建造、翻建、大修住房1年內(起始時間以有效證明材料上載明的時間為準)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
提取金額以百元為單位,且職工本人、配偶提取總額不超過實際發生的支出。
第十三條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三)項規定,農業戶口繳存職工在原籍自建或購買農房的,可在3年內(起始時間以有效證明材料上載明的時間為準)辦理一次提取手續。
提取金額以百元為單位,提取總額不超過實際發生的支出。
第十四條符合本辦法第六條(一)、(二)項規定,全部結清貸款本息的,可提取職工本人、配偶的住房公積金,提取總額不超過償還的住房貸款本息。
第十五條符合本辦法第六條(三)項規定的,職工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的,以還款起始月為年度提取對應月,從還款起始月起,每連續還款滿12個月為一個還款年度,每滿一個還款年度可辦理一次住房公積金提取手續,辦理時間為年度對應月當月。職工本人、配偶以及其他共有產權人提取總額不超過上一還款年度實際還款本息總和。當職工本人、配偶以及其他共有產權人的住房公積金賬戶餘額不足時,提取後賬戶應留存百元以內餘額。
第十六條 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在單位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封存手續後,可一次性提取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的全部存儲本息,同時註銷其個人賬戶。
第十七條 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職工和配偶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餘額。
提取金額以百元為單位,提取額度依照本辦法第九條對應款項分別為:
(一)(1)提取額度不得超過一年房租總額。(2)享受廉租住房租賃補貼的家庭,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額度為年度實際租房屋租金與租賃補貼差額部分。
(二)提取後賬戶應留存百元以內餘額;
(三)提取總額不得超過個人實際承擔的醫療費用支出;
(四)提取總額不超過實際發生的費用支出。
第四章提取證明材料
第十八條職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時,應當本人辦理,辦理時須提供身份證、《景德鎮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取申請表》(以下簡稱《提取申請表》)以及提取證明材料。
職工不能本人辦理的,可按以下情形由職工委託他人代辦: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辦理;符合本辦法第九條(一)項規定的,可以委託配偶辦理;其他情形可以委託配偶或直系親屬或本單位繳存職工代辦。受委託人代辦提取時,除依照本條前款規定外,還應提供受委託人身份證及與委託人的關係證明。
本辦法要求提供的相關證件和提取證明材料除特別說明原件的,均需原件和複印件。
第十九條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一)、(二)規定的,提供下列提取證明材料:
(一)購買商品房(含經濟適用房)的,提供房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的購房契約(或網簽契約)和不低於購房總額30%的付款發票(或稅務專用收據);對付款憑證提供首付收據提取的,資金匯轉入售房單位;對提供全額發票提取的可提取現金。
(二)購買二手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權證、辦理產權交易的有效付款憑證,契證付款憑證以及公證書,有共有產權人的提供結婚證,以房屋所有權證載明時間為起始時間。
(三)購買公有住房的,提供房改審批表、公有住房買賣契約、購房發票(或收據)。以購房發票載明時間為起始時間。
(四)購買拆遷安置房的,提供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協定、付款收據或安置房憑證。以付款收據或安置房憑證載明時間為起始時間。
(五)建造自住住房的:(1)房屋座落在農村的,提供職工本人或配偶的當地農村戶口簿、鄉鎮以上的政府部門批准的合法用地手續、建房證明、提取人與承建方的建房協定(含有資質機構出具的建房造價預算),以政府部門批准建房的時間為準。(2)住房座落在城鎮的,提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國有土地 使用權證、提取人與承建方的建房協定(含有資質機構的建房造價預算),以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簽發時間為準。但經辦工作人員實地察看確定未建造2層以上或竣工時間超過1年的,不得申請提取。
(六)翻建、大修住房的,提供翻建、大修的房屋所有權證、建設規劃部門翻建的批文或房地產管理部門出具的房屋安全鑑定證明(大修住房的)、辦事工作人員察看,提取人與施工方的翻建、大修房協定(含有資質機構出具的翻建、大修房造價預算),以建設規劃部門批准翻建時間或房地產管理部門出具的房屋安全鑑定證明時間為準(大修住房的)。
(七)集資建房,單位提供集資建房的批准文書、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單位參加集資建房人員花名冊;個人提供集資建房協定;有效付款憑證。
第二十條 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一)、(二)、(三)項規定的,提交下列提取證明材料:
(一)一次性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提供本人身份證,夫妻雙方提供結婚證,辦理還貸手續。
(二)一次性償還其他個人住房貸款本息的,提供借款契約、購房契約、付款憑證,加蓋銀行業務公章的還款明細。
(三)按年提取公積金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首次辦理,借款人和配偶到管理中心簽訂按年提取還貸協定,提供借款人和配偶身份證、結婚證,還款銀行卡;再次辦理,提供借款人和配偶身份證和結婚證即可。職工1年只提取1次,且還款滿1年以上,上一還款年度(12個月)無拖欠記錄的,以前年度未提取的,不得累計提取。
第二十一條 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按照第七條對應款項提供下列提取證明材料:
(一)男未滿60周歲、女未滿55周歲的,提供退休證或人事、勞動保障部門出具的有效相關證明;
(二)提供殘疾人證或者縣級以上勞動鑑定委員會出具的傷病職工勞動能力鑑定表;
(三)提供出境定居證明或戶籍註銷證明;
(四)職工與所在單位解除勞動關係,所在單位出具的解除關係證明;
(五)錄取通知書、原單位出具的解除勞動關係證明;
(六)調出或調入單位主管部門開具的工作調動介紹信、提供調入城市單位名稱、住房公積金銀行賬號,資金轉入接受單位所在地方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賬戶;
(七)提供法院判決書。
第二十二條 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提供職工死亡證明及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合法繼承權(繼承公證書)或單位證明、或經公證的受遺贈權證明件。
第二十三條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按照第九條對應款項提供下列提取證明材料:
(一)(1)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的,需提供當地公共租賃住房主管部門出具的已租賃證明材料與租金憑據。(2)租住廉租住房的,需提供當地廉租住房主管部門出具的已租賃證明材料及租金憑據。(3)享受廉租住房租賃補貼的,需提供當地廉租住房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以及租住其它住房的證明材料和租金憑據。
(二)(二)提供當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或縣(區)民政部門出具的當年低保家庭在保情況確認表;
(三)提供縣級以上(含縣級)醫院出具的診斷意見書或出院小結、公費醫療報銷證明或醫療保險報銷證明;
(四)提供相關部門出具的費用憑證。
第五章提取程式
第二十四條 為維護提取職工的合法權益,準確、高效、便捷地為職工辦理提取手續。
第二十五條 符合提取條件的,按以下程式辦理:
(一)個人申請。職工填寫《提取申請表》,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
(二)單位審核。職工所在單位對職工申請予以核實,符合提取條件的,單位應在《提取申請表》上籤署審核意見並加蓋單位公章。
(三)管理中心審批。職工持單位審核後的《提取申請表》以及本辦法規定的相關證件和提取材料原件和提取憑證返還給職工。
(四)受委託銀行支付。受委託銀行依照管理中心核定的提取金額以轉賬或現金支票支付。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 經管理中心審核後,符合條件的,管理中心審批,或準予提取,限時辦結。
管理中心對以下情形需作進一步調查,3個工作日內(不含雙休日和法定節假日)作出準予或者是不準予提取的審批意見:
(一)依照本辦法第五條(二)、第九條(一)、(三)、(四)情形申請提取的;
(二)管理中心在審核時需要對材料真實性調查驗證的。
管理中心在作出不準予提取的審批意見時,應當說明理由。
第二十七條 職工違反本辦法規定,虛構提取條件,套取本人住房公積金的,由管理中心責令本人限期退回所提金額。
第二十八條 為防範虛假套取住房公積金的行為,對以下情形不準予提取住房公積金:
(一)原套取的住房公積金尚未全額退回的;
(二)經調查,提取行為不真實的;
(三)原購房職工已提取過住房公積金的,在該套住房交易後,現購房職工同一年度內再次申請提取的;
(四)職工與配偶或與直系親屬之間發生住房產權轉移的。
第二十九條 經景德鎮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的新增情形的提取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景德鎮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原有辦法或規定與本辦法相牴觸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