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訴訟時效,又稱“一般訴訟時效”,是指由民事普通法規定的,適用於法律無特殊規定的各種民事法律關係的訴訟時效。根據 《民法通則》 的規定,普通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
普通訴訟時效的特點包括:(1)適用範圍廣泛,它不是專對某一類民事法律關係的特殊情況規定的,而是根據整個民事活動領域中的一般民事法律關係的共同性加以規定和適用的。(2)訴訟時效期間是統一的,並且相對於大多數特殊訴訟時效而言,時效期間是較長的。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135條的規定,普通訴訟時效的期間為2年。
另附:
特別訴訟時效 特殊訴訟時效的主要特點包括:(1)適用範圍特定化,不具有普遍適用的意義。即特殊訴訟時效只在法律直接規定的情況下,適用於相應的民事法律關係。(2)特殊訴訟時效的適用效力優先於普通訴訟時效。凡是有特殊訴訟時效規定的民事法律關係,均要適用特殊訴訟時效,在沒有特殊訴訟時效規定的情況下,才適用普通訴訟時效。(3)特殊訴訟時效期間不同於普通訴訟時效,並非統一的,而是針對具體民事活動的調整需要的,分別規定了不同的訴訟時效期間。大多數特殊訴訟時效的期間都短於普通訴訟時效,故傳統上又稱其為短期訴訟時效,也有少數的特殊訴訟時效的期間長於普通訴訟時效。
1.在我國現行法律上,訴訟時效期間在2年以下的為短期訴訟時效。比如,依民法通則第136條的規定適用於以下四種情況的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
(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2)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4)暫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④
對這些民事活動適用短期訴訟時效的原因在於,這些糾紛可以在短時間內發出,並及時予以處理,此外,我國很多單行法律、法規也規定了短期訴訟時效,如食品衛生法第40條第2款規定,有關食品衛生的損害賠償糾紛的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各種貨運規則規定的索賠訴訟時效期間一般為180天。
2.長期訴訟時效,有些法律對於特定的民事活動規定了長於2年(2年以上至20年以下)的訴訟時效期間,即為長期訴訟時效。比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第129條的規定,因國際貨物買賣契約和技術進出口契約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訴訟時效期間為4年。
最長訴訟時效
最長訴訟時效是指對於各類民事權利予以保護的最長時效期間,它不同於其他各種訴訟時效的特點表現在
1.其適用範圍廣泛,涉及到各類民事法律關係。
2.其時效期間是20年。
3.其適用前提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時開始計算,即使權利人不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亦只在20年內獲取法律保護。這不同於以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作為適用前提的其他訴訟時效。
4.其時效期間,可以適用有關延長的規定,而不適用中止、中斷的規定,但是,其他各種訴訟時效則可以適用有關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定。
普通訴訟時效-法律特徵
普通訴訟時效作為依法得以引起民事法律關係產生、變更或者消滅的民事法律事實,具有如下法律特點,區別於其他民事法律事實:
1.普通訴訟時效具有嚴格的法律強制性。即有關普通訴訟時效的民事法律規範屬於強制性法律規範。其內容(時效期間長度、適用條件和適用範圍)一經法律規定,當事人就必須遵守執行,當事人不得以其意思排斥普通訴訟時效規定的適用,協定變更法定的普通訴訟時效制度的內容或者約定預先放棄時效利益等均為法律所禁止。
2.普通訴訟時效屬於民事法律事實中的事件,以法定的事實狀態——權利人不行使權利的事實的連續存在作為適用依據,不為當事人的意志所決定,故不同民事法律事實中的行為。
3.普通訴訟時效產生的法律後果是消滅了權利人的勝訴權,故區別於以當事人取得民事權利為後果的取得時效和消滅實體為法律後果的除斥期間。
普通訴訟時效-法律效力
普通訴訟時效的效力就是指普通訴訟時效屆滿所產生的法律後果。根據民法通則第135條、第138條的規定,這種法律後果表現在:
1.普通訴訟時效屬於消滅時效。在普通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後,所產生的法律後果是消滅了權利人享有的勝訴權,即權利人喪失了獲得法律強制保護的權利。
2.普通訴訟時效消滅勝訴權,而不消滅起訴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3條的規定,權利人在超過普通訴訟時效期間後起訴的,人民法院仍應予以受理,不得以普通訴訟時效屆滿為由不予受理。因為人民法院在受理之後才能查明普通訴訟時效是否屆滿。當然,如果有人民法院受理後查明沒有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則依法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如果人民法院查明權利人確有正當理由的,則依法認定普通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予以延長,以便保護權利人的權利。
3.普通訴訟時效屆滿並不消滅實體權利,這就是說,普通訴訟時效屆滿,導致權利人的勝訴權消失,人民法院不再予以強制保護。但是,權利人基於民事法律關係所享有的民事權利(實體權利)仍然存在,所以,義務人在普通訴訟時效屆滿之後自願向權利人履行義務的,權利人仍然有權接受。不受普通訴訟時效限制(民法通則第138條)。而且基於當事人實體權利義務的存在,義務人在自願履行義務後,又以超過普通訴訟時效為由翻悔的,人民法院也不予以支持。但是,如果有證據證明實體權利本身已因其他原因而消滅的,則履行義務的義務人可以不當得利為由要求返還。
普通訴訟時效-使用範圍
普通訴訟時效適用於債權關係——對違反契約約定的債務人或者侵權行為人享有的財產請求權,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未授權給公民、法人經營、管理的國家財產受到侵害的,不受普通訴訟時效期間的限制。法律、法規對於索賠時間和產品質量等提出異議的時間有特殊規定的,按特殊規定辦理。此外,在人身關係範圍內,對各種人身權的法律保護不受時效限制。例如,公民、法人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姓名權、榮譽權、智慧財產權中的署名權等不受時效限制。
普通訴訟時效-同類關係
中國《民法通則》對於時效制度的規定主要有三種情形:(1)一般情況下為2年,即普通訴訟時效,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該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算;(2)特殊情形下有的為1年,例如身體受到傷害的或暫存財物丟失,有的為60日,例如 《勞動法》 第八十二條規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3)自權利被侵害起超過20年的,權利人主張權利的,法院不予保護,這種時效被稱為權利的最長保護期。在審判實踐中,人民法院適用的比較多的是普通訴訟時效,如果遇到法律規定特殊訴訟時效的情形,則根據特別法優於一般法適用特別訴訟時效。而權利的最長保護期條款則很少被法院援引。筆者在實踐中曾遇到某基層法院適用權利最長保護條款的情形,案情比較簡單:在一借貸糾紛中,原告要求被告還款,被告提出原告主張已超過2年訴訟時效,原告沒有證據表明從約定的還款期限屆滿到起訴時(超過2年)曾經向被告主張過權利。最後,該法院判決原告勝訴,理由是原告主張雖然超過2年的訴訟時效,但並沒有超過權利的最長保護期限。因此被告仍然要履行債務。判決後,被告沒有抗訴。該判決顯然是有問題的,法官能否在訴訟時效超過2年之後援引權利的最長保護期限條款,如果這樣的話,那么民法中普通時效(包括特殊訴訟時效)的規定豈不成為虛設?按照該判決的邏輯,普通訴訟時效與權利最長保護期限的規定之間存在不可調和的衝突。不言而喻,這個判決破壞了民法體系的內在和諧。那么應該如何理解普通訴訟時效與權利保護的最長期限之間的關係呢?從審判實踐看,權利的最長保護期限屬於“冷條款”,即屬於很少被適用的條款。該條款適用應該有明確的條件,就是只有滿足權利被侵害的時間超過20年的情形才能被援引,而不能理解為只要權利被侵害沒有超過20年權利就應該得到保護,否則勢必造成法律體系的內在衝突。
普通訴訟時效-與除斥區別
除斥期間是指法律規定某種民事實體權利存在的期間。權利人在此期間內不行使相應的民事權利,則在該法定期間屆滿時導致該民事權利的消滅。
普通訴訟時效與除斥期間的區別表現在諸多方面。
1.兩者的法律後果不同,雖然普通訴訟時效和除斥期間的法律後果都表現為某種權利的消滅,但是,普通訴訟時效所消滅的是權利人享有的勝訴權,而除斥期間則消滅的是權利人享有的實體民事權利本身,如追認權、撤銷權、解除權等。
2.兩者的期間不同,雖然普通訴訟時效和除斥期間都以一定事實狀態存續一定時間為內容。但是,普通訴訟時效是可變期間,適用中止、中斷或延長的規定,而除斥期間則一般是不變期間。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斷或者延長。
3.兩者的適用依據不同,普通訴訟時效規定的是權利受害人請求法律保護的期限,僅適用於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不行使請求權的情況,而除斥期間規定的是權利人行使某項權利的期限,以權利人不行使該實體民事權利作為適用依據。
普通訴訟時效-特點
1、適用範圍廣泛,它不是專對某一類民事法律關係的特殊情況規定的,而是根據整個民事活動領域中的一般民事法律關係的共同性加以規定和適用的。
2、訴訟時效期間是統一的,並且相對於大多數特殊訴訟時效而言,時效期間是較長的。根據中國《民法通則》第135條的規定,普通訴訟時效的期間為2年。
普通訴訟時效-時效計算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訴訟”不僅包括普通的民事訴訟,而且與起訴性質類似的請求有關機關保護的行為,也可以中斷訴訟時效。比如申請支付令、申請宣告破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仲裁。權利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或其他單位提出保護民事權利的請求,訴訟時效從提出請求時起中斷,在調解期間時效一直不計算,如果經調解達不成協定的,訴訟時效期間才重新計算;如果調解達不成協定,義務人未按協定所定期限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應從期限屆滿時重新計算。“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指除了權利人向義務人直接請求外,權利人向債務人保證人、債務人的代理人或者財產代管人主張權利,也可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指除義務人直接表示同意履行外,義務人雖然沒有表示同意履行,但是明確承認了自己的義務存在,或者表示願意分期履行義務,都可引起訴訟時效中斷。訴訟時效中斷後,出現新的中斷事由可以引起訴訟時效再次中斷,但要受20年最長訴訟時效的限制。
最高法院法復(1994)3號批覆,債務人在約定的期限屆滿後未履行義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欠款條,應認定訴訟時效中斷。債權人在訴訟時效中斷後一直未主張權利,訴訟期間則應從債務人所寫欠條之日起第二天開始重新計算。
最高法院法復(1997)4號批覆,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雙方應就債務達成還款協定的,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最高法院法釋(1999)7號批覆,對於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信用社向借款人發出催收到期貸款通知單,債務人在該通知單上籤字或者蓋章的,應當視為對其債務的重新確認,該債權債務關係應受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