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介紹
譯者簡介李顯冬 1951年生,法
學碩士(中國政法大學),現
為中國政法大學民商法教研
室副主任、副教授。
高翔1961年生,法
學碩士(中國政法大學),現
在澳大利亞新南威爾斯州大
學攻讀國際法和貿易法博
士。
劉智慧1971年生,法
學博士(中國政法大學),現
為中國政法大學講師。
馬呈元 1956年生,中
國政法大學國際法系副主
任、副教授,現在中國政法大
學攻讀博士。
作品目錄
目 錄外國法律文庫序
第二版序言
引言:緒論
第一編 法律制度的背景
第―章 司法審判的中央集權化
地方性的法律與習慣性的法律
郡法院
百戶邑法庭與封地法庭
地方法庭的記錄
封建司法管轄權
教會的司法管轄權
中央集權的模式
巡迴審判制度
中央法院的興起
令狀制度
第二章 普通法形成初期的制度
令狀及其知識
古代的訴訟方式
陳述
抗辯
法庭年鑑
審理
巡迴法院的其他事務
王座法院
審判錯誤的糾正
普通法早期發展的局限性
第三章 普通法第二個形成時期的各種制度
變革的性質
司法管轄的擬制
法律事務的增加
新的訴訟對舊的訴訟的取代
訴訟模式的變化
書面抗辯的興起
異議
對抗辯事實審理後的討論
對審理的事實的討論
程式變革在實體法上的效果
第四章 衡平法的興起
早期衡平法與程式的關係
衡平法與用益權
普通法與衡平法的理論關係
普通法與衡平法的衝突
衡平法的規範化
第二編 地產
第五章 土地保有權
領主權與所有權
土地保有權與所有權
農民土地保有權
兵役土地保有權
終生土地租佃人:土地完全保有權與勞役
去世的土地保有人:世襲土地與繼承
附屬於土地保有權的利益
土地保有權的可轉讓性
宗教團體的土地永久保有權
《土地完全保有法》
《土地完全保有法》和附屬權利的影響
第六章 前期的訴訟
土地的占有和權利
早期訴訟的性質
權利令狀
收回被占的繼承土地的巡迴審判
收回新強占土地之訴的巡迴審判
收回被侵占的土地的令狀,即進入令狀
變革的性質
第七章 後期的訴訟
有期土地保有權的保護
收回新強占土地之訴與權利的裁判
自由土地保有人對收回地產占有權訴訟的運用
註冊地產保有權
第八章 土地的依法處分
地產
亡夫遺產權和亡妻遺產權
家庭內部贈與
嫁資
限定繼承的開端
《限定贈與法》
限定性土地繼承的晚期歷史
限定性土地繼承與擔保
和解訴訟與土地收回
當時關於限定繼承及其阻卻的認識
財產處分與財產重新處分
地產的指定繼承權
不確定的地產指定繼承權
第九章 土地的用益權與信託
起源問題
為他人而保有土地的情形
財產授予與再授予
遺贈關係
封建采邑的附屬權利
用益權制度
用益權的危害
用益權法
繼承法
法律上的用益權
用益權和財產移轉
合法的未來有效的權益
財產的永久性處分
信託的興起
第三編 債
第十章 古老的對人訴訟
違反契約的訴訟
清償債據債務之訴
違反契約之訴與附條件的債據
清償契約債務之訴
清償債務之訴中的責任基礎
清償債務之訴與返還被非法占有的動產之訴
返還被非法占有的購買物的訴訟
委託中的返還被非法占有的動產之訴
並非基於交易行為的返還被非法占有的動產之訴
審查帳目之訴
第十一章 侵害行為之訴與令狀中說明案情的
訴訟的產生
早期對過錯行為的處置
對侵害行為的司法管轄權
暴力侵害行為的責任
令狀中說明案情的訴訟
侵害行為訴訟與令狀中說明案情的訴訟的關係
第十二章 現代契約法的歷程
違反承諾的損害賠償之訴
有關產品或權利保證的訴訟
由不履約產生的賠償違約損害之訴
早期不履行契約的案件?
履行不能與欺詐
單純的不履行義務
要求付款的賠償違約損害之訴的背景
要求付款的賠償違約損害之訴:訴訟主張的類型
“斯萊德案”的影響
對價
第十三章 現代侵權行為法的產生
欺詐行為之訴
侵占行為訴訟
破壞名譽行為之訴
過失行為訴訟
第四編 刑法
第十四章 刑事管轄與刑法
王權之訴:重罪和輕罪
控告與證據
陪審團審判
刑事法院的組織機構
刑事法律變化的方法
刑法的實質性發展
譯後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