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縣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社會救助職責,統籌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
(三)增加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組織社會捐助工作的職責。
(四)增加推動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工作的職責。
(五)增加負責防災減災工作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起草民政工作規範性檔案草案,擬訂全縣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年度計畫及措施並組織實施。
(二)依法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登記、管理和監察。
(三)負責擁軍優屬、優待撫恤、烈士褒揚工作和相關人員的傷殘審核上報工作;擬訂地方性優待撫恤辦法;指導全縣烈士紀念建築物建設和管理工作。
(四)負責退伍義務兵、轉業士官、復員幹部的接待、接收安置工作;負責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退休士官、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
(五)提出救災工作建議;組織、協調救災工作;建立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組織核查、評估、發布災情;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工作。
(六)擬定全縣救助辦法、規劃和標準;建立健全全縣社會救助體系;負責城鄉最低生活保障、農村五保供養、城鄉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和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工作;指導全縣城鄉低收入家庭的核定和農村社會救助對象的認定工作。
(七)負責全縣村、社區居民委員會、鄉(鎮)行政區劃的設立、撤銷、命名、更名、隸屬關係變更、政府駐地遷移和行政區劃變更的審核上報工作;負責全縣地名管理工作;負責本縣與相鄰縣(市、區)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
(八)指導城鄉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城鄉社區建設和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九)擬定全縣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負責社會福利機構建設和福利彩票發行管理工作;貫徹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的政策,組織、指導社會捐助工作;指導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障工作。
(十)負責婚姻登記、殯葬管理、救助管理和兒童收養工作,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指導婚姻、殯葬、收養、救助服務等機構的管理工作。
(十一)負責縣民政事業經費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全縣各項民政事業經費管理工作。
(十二)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工作發展規劃和政策,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三)承辦縣人民政府和上級民政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民政局設6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秘、宣傳、信息、機要、保密、信訪、教育培訓、檔案、會務和辦公自動化等日常工作;承擔綜合性檔案的起草工作;負責局機關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承辦局機關和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組織人事相關工作及離退休幹部、職工的管理、服務工作,制定局機關自身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擬定民政事業經費管理辦法和民政財務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縣級民政事業經費、行政經費的預算和管理工作;監督、指導所屬單位事業經費的使用,對各項基金的管理和使用進行財務監督;負責所屬單位內部審計工作;負責全縣民政統計工作;負責機關固定資產管理和後勤服務工作。
(二)優撫安置股(縣退伍軍人和軍隊離退休幹部安置領導小組辦公室)
承辦擁軍優屬和優撫對象的撫恤、優待、補助;起草地方性優待撫恤辦法草案;承辦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參戰民兵、民工等相關人員的傷殘等級審核上報工作;負責重點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工作;承辦烈士的審核和褒揚上報工作;承辦烈士紀念建築物的建築和管理工作;承辦全縣退伍義務兵、轉業士官、復員幹部和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軍隊離休幹部、退休士官、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導全縣退役士兵培訓和就業服務工作。
(三)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研究制定全縣雙擁工作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縣開展創建全國、全省雙擁模範城(縣)活動,組織開展縣級雙擁先進鄉(鎮)、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的評比、表彰工作;協調處理軍地軍民關係,組織開展重大節日期間對駐軍的走訪慰問活動,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涉軍維權工作;組織開展軍民共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活動;承擔全縣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四)救災股
負責救災救助工作政策法規的宣傳和實施;組織核查和統一發布災情;承辦救災款物的管理、監督使用工作;組織協調緊急轉移安置災民、災民毀損房屋修復重建和困難民眾生活救助工作;承辦縣級救災物資儲備工作;承擔縣級救災捐贈款物的接收、管理工作;擬定減災規劃,會同有關部門開展防災減災工作;承擔縣減輕自然災害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擬定全縣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指導社會福利事業單位的建設和管理;指導全縣福利機構管理工作;貫徹落實國家、省、市對社會福利企業的扶持保護政策並幫助協調督促;擬定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措施;組織和指導社會捐助工作;參與擬訂社會工作發展規劃;負責殯葬改革工作、外資建設殯儀服務設施和經營性公墓的工作,指導農村公益性公墓、殯葬事業單位和救助管理站的建設和管理,指導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障工作和全縣收養登記、涉外收養工作。
(五)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辦公室
貫徹落實國家、省、市有關基層自治組織建設的有關法規和規章,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城鄉社區建設和社區服務;指導村(居)民委員會換屆選舉、村務公開、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和村(居)幹部培訓工作。
負責行政區劃和地名管理工作,承辦行政區劃的調整和村以上行政區劃的設立、撤銷、更名的審核上報工作;承擔縣級行政區域界線的管理工作。承擔縣內行政區劃與標準地名資料的編輯、審核工作,指導並監督標準化地名使用工作;負責縣內街、路、巷地名標牌的審核、製作、管理維護工作。
承擔全縣婚姻登記管理工作。
(六)民間組織管理股(普定縣民間組織管理局)
負責本部門所有行政審批和非行政審批項目的受理、審查、決定和有效監督;擬訂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實施辦法;承擔全縣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和執法監察工作;對境外非政府組織在縣內活動及縣內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涉外活動實行報告和備案管理。
人員編制
普定縣民政局機關行政編制10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股級職數6名。
機關工勤人員編制2名。
其他事項
(一)普定縣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縣民政局,承擔縣老齡委員會的日常工作,正科級建制,由縣財政全額預算管理。主要職責為:擬定全縣老齡工作發展實施辦法;督促、檢查縣老齡工作委員會決定事項的落實情況;聯繫、協調各成員單位老齡工作;調查研究全縣老齡工作情況;承辦縣老齡工作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核定縣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事業編制3名,其中,主任1名(兼),專職副主任1名。編制結構為:管理人員3名。
(二)根據市編委辦《關於設立普定縣民政執法大隊的批覆》(安市編〔2010〕116號)精神,設立普定縣民政執法大隊,為縣民政局所屬正股級事業單位,由財政全額預算管理。主要職責為:貫徹執行民政工作的有關法律法規,依法對違反《殯葬管理條例》、《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地名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查處;制止違法喪葬活動;對殯葬服務工作進行監督、加強管理;負責縣城區地名標牌的維護,查處污損、破壞地名標誌的行為;完成縣民政局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核定事業編制5名,其中,大隊長1名,副隊長1名。編制結構為:管理人員5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