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標:
採取政府撥款和社會各界自願捐助等多渠道籌資,對就醫困難的城鎮低保戶、農村低保戶、農村五保戶及重點優撫對象實行醫療救助。
(二)原則:
1.實事求是,因地制宜。醫療救助水平要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既要量力而行,又要盡力而為。
2.救急救難,簡便易行。救困難民眾之所急,方便快捷,及時有效。
3.突出重點,分類救助。根據救助對象的不同,治療費用的高低實行分類救助。
4.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在政府救助的基礎上,結合合醫減免相關費用等多種形式對救助對象實行救助。
5.加強配合,共同推進。要加強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銜接,建立覆蓋城鄉、互為補充的多層次基本醫療保障體系。
二、醫療救助的對象
1、城鄉醫療救助實行屬地管理,救助對象為具有本縣城、鄉常住戶口且居住在本縣的以下人員:
(1)農村低保人員;
(2)農村五保人員;
(3)生活較為困難的六十年代下放精簡職工及一起生活的家庭成員;
(4)在鄉重點優撫人員;
(5)城鎮居民低保人員;
以上五種對象統稱為民政重點救助對象 (下同)
(6)因患大病造成家庭生活水平低於農村低保標準或城鎮低保標準的人員。
2、屬於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能享受醫療救助
(1)性病患者;
(2)交通事故、工傷事故;
(3)酗酒、鬥毆(含夫妻打架)、自殺、自傷所發生的費用;
(4)本人、配偶或子女在國家機關或國有企事業單位工作的人員。
三、醫療救助的方式和標準
(一)救助方式
城鄉醫療救助實行住院治療的現場減免和醫後救助的事後結算,並資助城鄉低保人員參加城鄉醫療保險(合醫)、門診醫療救助、住院醫療救助、大病致貧事後救助等救助方式。
(二)救助標準
1、資助參加城鄉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對農村中的五保、孤兒和重點優撫人員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繳費給予部分資助;對城市低保人員中的殘疾人、60歲以上老人、18周歲以下人員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繳費給予部分資助。
2、門診醫療救助。限於對城市低保人員、農村低保人員、農村五保人員的救助,被救助人員憑縣低保辦或鄉(鎮)社會事務辦開具的現場減免證明就診,民政部門定期與定點醫院結帳,當年個人累計享受門診醫療救助金額最高不超過500元。
3、住院醫療救助。住院救助不設起付線,不限定病種。
(1)農村醫療救助標準:
①農村低保對象中的孤老、孤兒、孤殘,按照當年個人住院實際發生醫療費用的100%給予救助。當年個人累計享受醫療救助金額最高不超過5000元。
②除孤老、孤兒、孤殘外的其他農村低保對象,按照當年個人實際發生醫療費用的80%(市級或市級以上醫院)、90%(縣級醫院)、100%(鄉鎮級醫院)分別給予救助。當年個人累計享受醫療救助金額最高不超過5000元。
③未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非農村低保人員不給予救助;因特殊原因未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村低保人員、農村五保供養人員給予50%的救助。當年個人累計享受醫療救助金額最高不超過5000元。
④被救助人員醫療總費用在5萬元以上10萬以下的,救助封頂線為8000元;醫療總費用在10萬元以上20萬以下的,救助封頂線為10000元;醫療總費用在20萬元以上的,救助封頂線為20000元。
⑤ 農村居民中的非低保(五保)人員因大病致貧,造成家庭生活水平低於農村低保標準,醫療費用在10000元以上的農村家庭人員按合醫報銷比例減免後個人支付醫療費用的30%給予救助。當年個人累計享受醫療救助金額最高不超過3000元;醫療總費用超過5萬元以上的,醫療救助金額最高不超過5000元。
(2)城市醫療救助標準:
①城市低保對象中的孤老、孤兒、孤殘,按照當年個人住院實際發生醫療費用的100%給予救助。當年個人累計享受醫療救助金額最高不超過5000元。
②除孤老、孤兒、孤殘外的其他城市低保對象,按照當年個人實際發生醫療費用的80%(市級或市級以上醫院)、90%(縣級醫院)、100%(鄉鎮級醫院)分別給予救助。當年個人累計享受醫療救助金額最高不超過5000元。
③未參加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的非城市低保人員不給予救助;因特殊原因未參加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的城市低保人員給予50%的救助,當年個人累計享受醫療救助金額最高不超過5000元。
④被救助人員醫療總費用在5萬元以上10萬以下的,救助封頂線為8000元;醫療總費用在10萬元以上20萬以下的,救助封頂線為10000元;醫療總費用在20萬元以上的,救助封頂線為20000元。
⑤ 非城市低保人員因大病致貧,造成家庭生活水平低於城市低保標準,醫療總費用在10000元以上的城市家庭人員按醫保報銷比例減免後個人支付醫療費用的30%給予救助。當年個人累計享受醫療救助金額最高不超過3000元;醫療總費用超過5萬元以上的,醫療救助金額最高不超過5000元。
四、醫療救助所需的材料和申請、審批程式
(一)現場減免救助相關事項
1、現場減免的工作流程
(1)凡屬於城鄉低保、五保救助對象的人員患病後,需要到縣醫院、中醫院、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縣精神病院、友好醫院、康馨醫院或者是鄉(鎮)衛生院等民政定點醫院治療的,原則上應到自己所在鄉鎮的社會事務辦(民政辦)出具醫療救助專用證明。
(2)各鄉(鎮)社會事務辦和縣民政局低保辦工作人員在為生病需要就醫的低保人員出具現場減免專用證明時,必須查驗申請人提供的《身份證》(或戶口冊)、《合醫證》、《低保證》、領低保金的存摺等證件,並通過電腦查詢最近的低保金髮放情況,確認住院患者是否確屬低保身份,核實無誤後方可出具證明,如果發現為非低保人員或者已經被取消低保資格的人員出具證明的,一經查實,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行政責任。
(3)民政部門指定的定點醫療機構憑鄉(鎮)社會事務辦(民政辦)或者縣民政局低保辦出具的醫療救助專用證明安排救助對象就醫,出具的減免證明上須貼上住院患者近期半身像片或像片複印件,並要求在像片上加蓋縣民政局低保辦或鄉(鎮)社會事務辦(民政辦)公章。
(4)就診患者辦理入院手續時,各定點醫院管床醫生必須認真核對查驗縣民政局低保辦或鄉(鎮)社會事務辦開具的現場減免證明,驗看減免證明上入院患者的照片和住院患者人證相符時,經管床醫生在減免證明上籤字後住院患者方可辦理入院。對於夜間入院或住院期間辦理低保減免證明的入院對象,在出院時,住院患者必須持減免證明並經管床醫生驗看入院對象照片並補簽字後,方可出院。
(5)醫療救助專用證明的辦理時間與救助對象入院手續辦理的時間間隔最多為30天,超期不辦理入院的救助專用證明作廢。
(6)就診人員出院時,醫療機構應該及時出具醫療費用發票和《醫療費用結算單》(患者在計算單的右下角簽字確認),並將發票複印,發票複印件必須加蓋醫院財務章;
(7)醫療機構完成合醫減免後,按照“城市低保戶”、“農村低保戶”、“農村五保戶(含孤兒)”、“優撫軍人”各類救助對象分類,並分別按門診醫療救助或住院醫療救助進行匯總,並分別製作匯總表;
2、現場減免的費用結算
縣民政局收到醫療機構送來的醫療救助費用匯總表(含電子表格)、《醫療費用結算單》、醫療救助費用匯總表須經縣合醫辦註明發票原件或結算報銷單留存字樣並加蓋公章(縣合醫辦從2010年7月1日一律用結算報銷單報賬),民政局在規定的工作時間內(5個工作日)進行審核,審核無誤後由民政局撥款。對各結算單位實行一個季度報送一次,民政局一個季度審批一次。
(二)醫後救助相關事項
1、醫後救助的申請審核審批程式:
民政重點救助人員就醫出院後,按以下程式申請。
(1)醫後救助人員的救助申請。按照以本人申請為主的原則,但也可由戶主向村(居)民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並填寫《普定縣城鄉醫療求助申請審批表》交社區居委會或村委會。
(2)社區居委會或村委會對申請人(城鄉低保戶或五保戶)提供的有關情況進行身份核實即可上報鄉(鎮)社會事務辦辦理審核;大病致貧對象必須是醫療費用超過10000元以上且因病導致家庭陷入貧困才可給予救助。社區居委會或村委會對申請人提供的有關情況要進行調查核實,民主評議,張榜公示3天后,民眾無異議的,方可簽署意見報鄉(鎮)社會事務辦進行審核。對不符合條件的大病致貧對象,社區居委會或村委會應在10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救助的原因。
(3)鄉(鎮)審核。鄉(鎮)在5個工作日內對其身份等情況進行核實後,對符合救助條件的城鄉低保戶、五保戶,向縣民政局報送《醫療救助申請審批表》和相關材料;而對於“大病致貧”的醫療救助申請戶,要求做到入戶調查,未經入戶調查簽字和情況不明的,不允許上報。實行誰調查誰簽字,誰簽字誰負責的責任追究制度。對不符合救助條件的大病致貧對象,應在《醫療救助申請審批表》上籤注不予救助的原因,並在5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人。
(4)民政局審批。
①縣民政局對鄉(鎮)上報的城鄉低保戶、五保戶醫後救助的要進行相關材料及身份的審查。並對“大病致貧”對象醫後救助的申請在審批前要進行抽查,不符合審批條件的,一律不批。在抽查過程中,如果發現鄉(鎮)把不符合條件的所謂“大病致貧”對象上報縣民政局,每次上報超過2戶的,民政局可停止受理該鄉(鎮)今後所有一切大病致貧救助。
②各鄉(鎮)每月報送縣民政局一次,民政局每月審批一次。
③對於符合救助條件的,縣民政局在完成審批工作後將審批結果交由鄉(鎮)民政辦在鄉鎮和社區居委會(村委會)的居務或村務公開欄進行公示3天;
④對上報的不符合救助條件且暫時沒有得到核查的大病致貧對象,已領取救助資金的,如有舉報並經查實後,由鄉(鎮)社會事務辦相關責任人員承擔相應責任。
2、醫後救助申報所需要提供的材料:
符合城鄉醫療救助條件的城鄉困難家庭,由戶主向戶籍所在地社區居委會或村委會提出救助申請,填寫《普定縣城鄉醫療救助申請審批表》,除需提交《民政救助證》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證》複印件外,還應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1)救助申請書;
(2)在審批表上要註明救助對象身份,村低保協管員要簽字並加蓋村民委員會公章,鄉(鎮)社會事務辦調查人簽字和負責人簽字並加蓋社會事務辦公章;
(3)農村低保對象出具合醫辦的醫療費用減免證明並加蓋公章,城市低保對象出具縣醫保局的醫療費用清單和減免證明並加蓋公章;
(4)合醫證的複印件(有申請人和住院人姓名照片的頁和填寫有合醫費用報銷的頁);
(5)醫療機構出具的《疾病診斷證明書》複印件;
(6)住院人和申請人的戶口冊複印件各一份,既沒有戶口冊又沒有身份證的,需提供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證明(證明兩者之間關係的原件);
(7)申請人在信用聯社開設的結算賬戶存摺複印件和申請人聯繫電話號碼。
3、醫後救助需要注意的問題:
(1)醫後救助的對象是指到縣外醫院治療的城鄉低保戶(含五保戶)及大病致貧人員,各鄉(鎮)社會事務辦在上報醫後救助對象申請材料前,要注意審核住院人在本年度是否已享受醫療救助(含現場減免),如果是已經享受過醫療救助的城鄉低保對象(含五保戶),要註明已救助金額,防止城鄉低保戶(含五保戶)多次救助後的總金額超過規定的各項封頂線;
(2)低保戶特殊原因沒有參加合作醫療的,必須提供醫療機構的住院證明和正式發票;
(3)原則上只對當年發生的醫療費用進行補助,時間跨度不得超過半年,超過時限的縣低保辦不再受理;
(4)住院人與申請人不是同一人的,申請人需要提供兩人的關係證明(戶口複印件),如果不能提供戶口證明其關係的,必須又由其所在地的鄉(鎮)派出所提供證明。對於提供不了證明的申請戶一律不予受理申請。
(5)凡提供申請人與住院人沒有直接關係的申請,以及提供結算賬戶存摺戶主姓名與申請人不是同一人的申請,一律不予受理;
(6)為了防止非救助人員利用民政部門開具的救助證明冒名頂替入院治療,騙取國家醫療救助資金,民政部門建立救助人員身份核查制度,不定期到定點醫療機構對開具現場減免證明且正在住院治療的救助患者進行身份核查,如發現低保對象開據救助證明給他人住院就醫,發現後將取消該戶的低保資格;
(7)定點醫療機構在醫治過程中,應注意掌握醫療救助封頂線,對於超過民政救助最高封頂線的費用,民政部門不再承擔。
4、醫後救助結算方式。醫後救助對象在通過鄉(鎮)社會事務辦審核程式後,由鄉(鎮)社會事務辦把資料文檔和電子文檔一併送交到縣民政局低保辦進行審批;對於條件和對象符合的,經縣民政局審批後發放醫療救助金。
5、為了提高工作效益,減少工作環節,減輕鄉(鎮)社會事務辦工作量,取消過去醫療救助金由鄉(鎮)社會事務辦現金支付給救助對象的方式,今後醫後救助款改由民政局通過縣信用聯社直接支付到申請人提供的信用社結算賬戶的存摺賬號上。
(三)審核確定個人實際發生的醫療費用時,應扣除下列費用:
1、醫療單位按規定減免的費用;
2、患者本人或家屬所在單位為其報銷的醫療費用;
3、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已補償或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已報銷的醫療費用;
4、各種商業保險賠付的費用;
5、社會各界互助幫扶給予救助的資金;
五、醫療費用報銷範圍
醫療救助的藥品、診療服務項目及標準參照《安順市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安順市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項目目錄》、《安順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本藥品目錄》、《安順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本醫療服務項目目錄》執行,由縣衛生局負責審核。
六、基金籌集與管理
(一)建立城鄉醫療救助基金。醫療救助基金實行政府主導和社會參與相結合的方式,多渠道籌集。醫療救助基金的來源:
(1)上級撥入的城鄉醫療救助專項資金;
(2)縣財政預算安排的醫療救助資金;
(3)福彩公益金安排的城鄉醫療救助資金;
(4)社會捐贈資金;
(5)城鄉醫療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
(6)按規定可用於城鄉醫療救助的其它資金。
(二)城鄉醫療救助基金按照“總量控制,統籌兼顧,專款專用”的原則使用,只限於醫療救助,不得提取管理費和列支任何其他費用。
城鄉醫療救助基金實行專戶儲存,專賬管理。縣財政局在專戶中建立城鄉醫療救助基金專賬,用於辦理資金的匯集、核撥、支付等業務。縣民政局設立專戶、專帳核算城鄉醫療救助資金,保證專款專用。
縣民政局和各鄉(鎮)要建立城鄉醫療救助台賬和個人檔案,加強規範化管理。
七、監督管理
城鄉醫療救助工作實行政務公開,接受社會和民眾的諮詢和監督。民政、人事勞動、衛生、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要分別建立醫療救助投訴受理制度,認真受理民眾來信、來訪、諮詢和電話投訴等事宜。
鄉(鎮)政府和民政局負責城鄉醫療救助工作的相關股室和個人,必須嚴守紀律,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加強對醫療救助對象提供的相關資料的收集、整理、初審、初核、審批及歸檔工作,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貪污、挪用、扣壓醫療救助專項資金的,依法給予處分或處罰,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縣各定點醫療機構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為被救助人員提供醫療服務。對弄虛作假套取國家資金,違反相關規定的定點醫療機構,經查實,要追究相關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取消定點醫療機構資格,收回已撥付的救助資金。
申請醫療救助的對象必須如實提供相關證明和材料,配合調查。對弄虛作假,騙取醫療救助金的,要如數追回,並取消其醫療救助申報資格。數額巨大,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八、頒布施行
本《辦法》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原頒布的《普定縣城鄉醫療救助實施辦法》(普府辦發〔2008〕145號)檔案同時廢止,有關事宜由縣民政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