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涉外經濟法律制度研究

基本信息

作 者:呂鐵貞 著叢 書 名:博士文庫(法學·法制史)出 版 社:智慧財產權出版

社ISBN:9787802471108出版時間:2008-05-01版 次:1頁 數:355裝 幀:平裝開 本:32開所屬分類:圖書 > 法律 > 經濟法

內容簡介

《晚清涉外經濟法律制度研究》的主體部分共有九章。第一章中國古代涉外經濟法律制度概述。通過對大量史料的梳理,論述中國古代涉外經濟法制的主要內容,總結其特點,並探討其影響。本部分對古代各個時期的涉外經濟法制不是逐一考察,而是作為一個整體考察,以便與清代的涉外經濟法制進行比較,從而明確中國涉外經濟法制史的歷史沿革。第二章晚清涉外經濟法律制度的形成。晚清涉外經濟法律制度是在打破傳統涉外法制——公行制度的前提下,為適應外商在華從事各種經濟活動的需要,在中外最高當局討價還價的基礎上逐步形成的。其整個形成過程以《南京條約》、《天津條約》和《北京條約》、《馬關條約》的簽訂為標誌,分為三個階段,其間充滿了曲折和艱辛。歷經三個階段,外商在華從事經濟活動的特權逐步擴大,而清政府的主權步步遭到侵蝕乃至喪失。第三章晚清外商在華商品貿易法律制度。晚清時期外商在華可以自由從事貿易,交易地點逐步擴大,沿海、沿江、沿邊、內地次第開放,經營範圍無所不包,甚至有些“例皆不準通商”的違禁品也納入合法化交易的範疇。這些法律制度與以前外商在華貿易法律制度相比,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具有鮮明的時代特點。它們為外商在華貿易提供了寬鬆的法律環境,並對中國產生了深遠而又廣泛的影響。第四章特殊商品——鴉片貿易法律制度。外商在華從事鴉片貿易一直是困擾晚清政府的重要問題之一。它在制定頒布大量國內立法的同時,並進行了諸多對外交涉。外商在華從事鴉片貿易經歷了一個由非法到合法,再到逐步被取締的過程,其間充滿了曲折和無奈。在這個過程中,清政府一直堅持禁菸的態度。只是弱國無外交,其在列強威逼利誘的情況下,不得不屈從於他們的無理要求。第五章外商在華投資法律制度。外商在華投資經歷了一個從無到有,蓬勃發展的過程。尤其甲午戰爭以後,隨著外商在華投資活動的合法化,逐漸興起投資熱,涉及的領域幾乎包括國民經濟的所有部門。本部分主要探討了對中國影響特別大的工業、鐵路、礦產、借款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它們在保證外商攫取巨額利潤的同時,卻對中國經濟、財政產生了巨大的破壞作用,甚至成為列強攫取政治利益的有力工具。不過,其在客觀上也起了一定的積極作用。第六章外商自由雇募買辦制度。外商在華從事經濟活動的過程中,買辦起了不容忽視的作用。基於此,買辦制度成為晚清涉外經濟法律制度的組成部分。通過對買辦制度內容的論述,不難發現買辦制度是外商在華特權的延伸和擴展,對當時中國的經濟和司法產生了一定的影響。第七章外商在華招工法律制度。招募華工向西方輸入,是晚清時期外商在華的重要活動之一。晚清政府調整外商在華招工的法律制度,以1860年中英《北京條約》的簽訂為界,分為前後兩個截然不同的階段。在前一階段,清政府堅持嚴禁的傳統制度,而外商無限制地在中國非法招募華工;在後一階段,清政府承認外商享有在華招工的權利,但是要遵守中外簽訂的招工章程,不過,實效性很差。第八章關稅法律制度。鴉片戰爭以後,清政府獨立完整的海關主權逐漸遭到列強的侵蝕,海關行政權逐漸旁落外人之手,關稅的制定和修訂均納入與列強協定的原則之下,無權自主處理一切涉外稅務案件。由於制度的漏洞、人為的破壞,防範外商偷逃稅的措施和處罰規定僅有文本意義,實效性極差。晚清時期關稅法律制度對當時中國的經濟和財政產生了惡劣的影響,充分體現了當時中國半封建半殖民地的性質。第九章涉外經濟糾紛的解決機制。晚清時期解決涉外經濟糾紛的方式主要有調解、訴訟兩種。一般先行調解,如果調解不成,方採取訴訟途徑解決。訴訟一般採取原告就被告,有的訴訟當事人所屬國可以派員觀審。另外,法租界會審公廨,擁有本來屬於中國管轄的涉外案件的司法管轄權,對中國司法主權造成更大的破壞。通過中外條約形成的解決涉外經濟糾紛的各種法律制度在不同程度上破壞了清政府的司法主權,但是客觀上也把西方的司法理念、原則、制度引進中國,成為西學東漸的主要渠道之一;同時催化了清末修律,促進了清政府的司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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