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號:晉市政辦[2004]101號
發布日期:2004-8-11
執行日期:2004-8-11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及駐市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教育工作的決定》(國發[2004]19號)的有關規定和《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教育廳關於進一步做好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義務教育工作意見的通知》(晉政辦發[2004]40號)檔案精神,現就進一步做好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義務教育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認識
是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推動城市建設和發展,推進農村富餘勞動力轉移以及維護社會穩定的需要,是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共同責任。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門要以強烈的政治責任感,認真紮實地做好這項工作。
二、工作職責和任務
(一)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工作堅持“以流入地政府為主,以全日制公辦中國小為主”的原則。各縣(市、區)政府要根據區域內流動人口變化趨勢,制定具體的工作方案或實施辦法,建立和完善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的工作制度和機制保障,確保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能夠按時接受九年義務教育。
(二)發展改革部門要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要求,堅持教育適度超前發展的原則,將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的義務教育納入城市社會事業發展計畫,將學校建設列入城市基礎設施建設。
(三)公安部門對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及其子女要按照有關政策進行嚴格登記,做好發證工作,並於每年8月10日前向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提供暫住人口報表。
(四)勞動保障部門要做好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就業證頒發工作,於每年8月10日前向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提供進城務工就業農民的有關情況,同時要加大對《禁止使用童工規定》(國令第364號)貫徹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力度,依法查處使用童工行為。
(五)教育行政部門要將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工作納入當地普及九年義務教育工作範疇和重要工作內容,要主動協調有關部門以及城市的社區,在當地政府的領導下,統籌管理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工作,要研究制定本區域內此項工作的具體規劃,組織安排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入學且建立學籍檔案,指導和督促中國小校認真做好接收就學和教育教學工作。對達到當地九年義務教育要求的,要發給義務教育階段畢業證書。
(六)財政部門要按照教育行政部門提供的接收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具體入學人數提供一定比例的經費補助,並將進城務工農民子女就學的有關經費列入本地教育經費預算,切實予以保障。
(七)機構編制部門根據教育行政部門提供的接收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學生數量,合理核定接收學校的教職工編制。
(八)物價部門要嚴格審核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收費標準,並督促學校按規定收費。
(九)城市人民政府的社區派出機構要負責動員、組織、督促本社區進城務工農民依法送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對未按規定送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的父母或監護人進行批評教育,並責令其儘快送子女入學。
(十)全日制公辦中國小要充分挖掘內部潛力,儘可能多地接收進城務工農民子女就學。要針對這部分學生的實際,完善教學和學籍管理,做好教育教學工作。在評優獎勵、入隊入團、課外活動等方面,要做到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與當地學生一視同仁。要加強與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學生家庭聯繫,及時了解學生思想、學習、生活等情況,幫助他們克服心理障礙,儘快適應新的學習環境。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的經費籌措保障機制。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接受義務教育所需經費由流入地政府統籌解決。市、縣兩級財政部門要對接受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較多的學校給予補助。城市教育費附加中要安排一部分經費,用於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義務教育工作。
(二)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入學執行“憑暫住證、就業證、計畫生育證明、轉學證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合理、統籌、就近安排”的辦法。對持有一年以上暫住證、父母雙方同時進城務工就業證以及計畫生育部門提供的證明,且具有當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出具的學籍證明的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中國小校要按照規定妥善安排其就學,收費與當地學生一視同仁。
(三)採取措施,切實減輕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教育費用負擔。根據學生家長務工就業不穩定、住所不固定的特點,實行按學期收取費用的辦法,嚴禁跨學期、跨年度收費。義務教育保學金制度要涵蓋家庭困難的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城市學校要在助學金髮放、雜費減免以及免費提供教科書等方面向家庭困難的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傾斜。積極鼓勵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公民個人捐款捐物,資助家庭困難的進城務工農民子女就學。對違規收費的學校,教育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要及時予以查處。
(四)進城務工就業農民流出地政府要積極配合流入地政府做好外出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義務教育工作。流出地政府要建立健全有關制度,妥善管理好外出學生的學籍登記,做好各項服務工作。在進城務工就業農民比較集中的地區,流出地政府要派出有關人員了解情況,配合流入地加強管理。外出務工就業農民子女返回原籍就學,當地教育行政部門要督促學校及時辦理入學等有關手續。禁止在辦理轉學手續的過程中向學生收取任何費用。
(五)加大對以接收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為主的社會力量所辦學校的扶持和管理。市、縣(市、區)兩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將以招收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為主的學校納入民辦教育管理範疇,儘快制定此類學校的審批辦法和設定標準,在確保師資、安全、衛生等方面要求不降低的情況下,設立條件可酌情放寬。要加強對這類學校的教育督導,規範其辦學行為,提高其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各縣(市、區)政府特別是教育行政部門要對這類學校給予關心和幫助,在辦學場地、辦學經費、師資培訓、教育教學等方面予以支持和指導,對辦學成績顯著的要予以表彰。
(六)各縣人民政府及市直有關部門要將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義務教育工作納入義務教育工作目標責任制範圍,要充分發揮各種媒體的作用,宣傳國家、省和我市制定的方針政策、工作規劃、辦法措施,在全社會營造關心支持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義務教育工作的良好氛圍。要及時總結工作經驗,改進工作方法,求真務實地做好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的義務教育工作。市政府將對工作突出的縣(市、區)、單位予以表彰和獎勵,對工作不力,直接影響農民工子女接受義務教育權益的縣(市、區)和單位,要通報批評,並按有關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二○○四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