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號:昭信辦字[2001]1號
發布日期:2001-10-24
執行日期:2001-10-24
按照江總書記提出的“積極發展、加強管理、趨利避害、為我所用”的方針,為規範我市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管理,促進全市網際網路上網營業場所健康有序地發展,保障信息安全,維護社會穩定,結合我市實際,經市政府領導同意,本著“管而不死、放而不亂”的原則,根據《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管理辦法》、《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雲通信局聯發[2001]第41號檔案和有關法律法規,特作如下通知:
一、本區域內提供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的營業場所,是指運用計算機網進行瀏覽、查詢、登錄等信息服務的經營性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屬信息服務業。其場所實行安全審核、文化準營、經營許可、登記註冊制度。
二、昭通市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是昭通市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歸口管理部門。有責任組織協調和督促檢查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照本辦法規定,負責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許可審批和服務質量監督。
公安部門負責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安全審核和對違反網路安全管理規定行為的查處。
文體部門負責對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中含有色情、賭博、暴力、愚昧、迷信等不健康電腦遊戲的及時查處。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核發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營業執照和對無照經營、超範圍經營等違法行為的查處。
三、開辦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應當經有關部門審核同意,取得安全審核批准檔案、網路文化準營證、經營許可證並辦理企業登記註冊後,方可提供服務。
未取得安全審核批准檔案、網路文化準營證、經營許可證和未辦理工商登記註冊的不得開辦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
四、開辦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應當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提供良好的服務,加強行業自律,接受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
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有權對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進行社會監督。
在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上網的用戶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遵守社會公德、嚴格自律、文明上網,開展健康文明的網上活動。
五、獲準開辦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應當持批准檔案、文化準營證、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與網際網路接入服務提供者辦理網際網路接入手續。要實行專線接入,但方式可多樣化。凡是合法的電信營運商都可提供接入服務,並簽訂信息安全責任書。無批准檔案、網路文化準營證、經營許可證,未辦理企業登記註冊的,網際網路接入服務提供者不得向其提供接入服務。
六、申辦條件
1、有與開展營業活動相適應的營業場所,面積20平方米以上,營業場地安全可靠,網路及消防安全設施齊備;
2、有與開展營業活動相適應的計算機及附屬設備,計算機數量不少於10台;
3、有與營業規模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專業技術支持,專業技術人員要求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4、有健全完善的網路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5、有相應的網路安全技術措施。網際網路上網服務場所必須安裝經公安部檢測通過、雲南省公安廳選定的安全管理軟體,安裝經公安部檢測通過的防有害信息傳播、防病毒軟體;
6、有專職或兼職的網路信息安全管理人員且安全管理人員必須經公安部門統一組織培訓;
7、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其它規定。
七、申辦程式
(一)申請開辦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應當向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1、申請報告;
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均為有效複印件);
新辦企業提交《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增加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項目的經營者提交營業執照複印件(下同);
3、法定代表人、主管人員和從業人員的相關證明材料;
4、網際網路接入服務經營單位接入意向證明,包括提供接入網路的網際網路接入服務業務經營單位名稱,接入方式(專線接入)、接入速率(KB/S)等;
5、營業場所產權書或房屋租賃契約(有效複印件);
6、營業場所地理位置圖及建築平面圖;
7、營業場所安全設施、計算機設備及安全管理軟體安裝情況說明;
8、安全管理人員培訓合格證明(有效複印件)。
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10日內審核完畢,經審核同意的,由市公安局信息網路安全監察部門核發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安全審核批准檔案。
(二)獲得安全審核批准檔案後,應當持該檔案向縣級以上文體部門申請辦理網路文化準營證,同時提交下列材料:
1、申請報告;
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均為有效複印件);
3、法定代表人、主管人員和從業人員的相關證明材料;
4、網際網路接入服務業務經營單位接入意向證明,包括提供接入網路的網際網路接入服務業務經營單位名稱,接入方式(專線接入)、接入速率(Kb/s)等;
5、營業場所地理位置及建築平面圖;
6、計算機設備數量;
7、經營管理人員安全培訓合格證明(有效複印件);
文體部門應當收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10日內審核完畢,經審核同意,頒發網路文化準營證。
(三)獲得安全審核批准檔案和網路文化準營證後,應當持下列申請材料向市信息辦申請辦理經營許可證。
1、公安機關核發的安全審核批准檔案,安全管理人員安全培訓合格證明,文體部門核發的網路文化準營證(均為有效複印件);
2、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3、工商行政管理局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均為有效複印件);
4、企業及企業法人代表對依法經營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書面承諾;
5、網路與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具體措施;
6、上網用戶的登記或記錄留存等方面的內部制度;
7、上網用戶收費標準;
8、營業場所產權書或者房屋租賃契約(均為有效複印件);
9、營業場所地理位置及建築平面圖;
市信息辦應當自收到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10日內審查完畢,符合條件的,頒發經營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當通知申請者並說明理由,同時告知公安機關和文體部門。
(四)取得經營許可證後,應當持安全審核批准檔案、網路文化準營證和經營許可證向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企業登記註冊。
八、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者履行的義務和不得從事的行為按四部委的《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辦法》中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履行。
九、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營業時間由經營者自行決定。但是,向未成年人開放的時間限於國家法定節假日每日8至21時,14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無監護人陪伴禁止進入。
十、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禁止開辦包廂服務。從事其他文化經營項目的,需報請文體部門審核,經同意後,頒發統一製作的文化準營證並接受文化行政主管部門的日常監督。
十一、違反本通知的規定,未取得經營許可證,擅自開辦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由市信息辦依據四部委《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十二、違反本通知的規定,擅自出租、轉讓營業場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規給予處罰。
十三、違反本通知的規定,擅自進行國際聯網或者接入線路,擅自提供網際網路接入服務的,由市信息辦依照《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十四、違反本通知的規定,未記錄上網信息、未按規定保存備份、未落實網路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未履行安全管理責任、未採取安全技術措施的,由公安機關依照《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辦法》第十七條之規定給予處罰。
十五、上網用戶違反本通知的規定,實施危害網路安全和信息安全行為,製作、複製、查閱、發布、傳播違法信息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計算機信息網路安全保護管理辦法》 和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
十六、違反本通知規定,在限定時間外向18周歲以下未成年人開放其營業場所,或者允許無監護人陪伴的14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進入其營業場所以及開辦包廂服務的,由市信息辦委託縣級以上文體局依據四部委《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辦法》第十九條之規定,給予處罰。
十七、違反本通知的規定,經營含有色情、賭博、暴力、愚昧、迷信等不健康內容的電腦遊戲,由文化行政部門依照《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辦法》第二十條之規定給予處罰。
十八、違反本通知的規定,未辦理工商登記註冊開辦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未按規定懸掛營業執照,超範圍經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十九、違反本通知的規定,被有關部門撤銷批准檔案、吊銷經營許可證的,應在被撤銷批准檔案、吊銷準營證和吊銷經營許可證之日起10日內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或註銷登記,逾期不辦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二十、違反本通知的規定,採用不正當競爭、亂收費、亂罰款的,由市物價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
二十一、相關主管部門對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記錄在案。
被撤銷批准檔案、吊銷網路文化準營證、吊銷經營許可證、註銷或者吊銷營業執照的,不得重新申請開辦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
二十二、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除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外,對有失職、瀆職行為的審批管理部門,直接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審批和監督管理部門的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二十三、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管理,由昭通市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對網際網路上網經營許可證進行資質年檢,對資質年檢不合格的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由昭通市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出具書面通知,經營單位到工商部門辦理變更註銷手續,逾期不辦理的由工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二十四、非營業性網際網路上網服務場所參照本通知精神執行。
昭通市信息辦
昭通市公安局
\昭通市文體局
昭通市工商局
二00一年十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