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子縣公安局

治安管理大隊(副科級)。 水上治安管理大隊(副科級)。 警務督察大隊(副科級)。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公安工作的路線、方針、政策;對全縣公安機關實施組織和指揮;負責對全縣公安工作的部署、指導、檢查和監督。 (二)掌握影響社會穩定、危害國內安全和社會治安的情況,為縣委、縣政府和市公安局提供社會治安方面的重要信息並提出相應決策。 (三)組織實施並指導偵查工作,組織、協調處置重大案件、治安事件、治安事故和騷亂。 (四)組織實施並指導全縣公安機關依法管理社會治安、戶籍、居民身份證、出入境、公安外事工作。 (五)組織實施並指導、監督全縣消防工作。 (六)組織實施並指導全縣公安機關維護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以及車輛、駕駛員管理工作,查處交通事故。 (七)指導、監督全縣公安機關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以及民眾性治安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八)組織實施並指導、監督全縣公共信息網路安全監察和涉案案件的偵破工作。 (九)組織實施並指導全縣水上治安管理工作,研究擬定水上治安管理辦法,協調處置跨地域的水上重大刑事、治安案件,維護水上治安秩序。 (十)組織實施並指導、監督看守所、拘留所的管理工作,規劃和指導監所建設。 (十一)組織實施並指導全縣公安法制建設;指導、檢查、監督公安機關執法活動。 (十二)規劃和指導全縣公安機關行政裝備、後勤保障工作,制定警務標準和制度。 (十三)指導全縣公安政治工作和隊伍建設;組織實施並指導、管理全縣公安教育、培訓及技能訓練;組織指導公安宣傳工作;按規定許可權管理幹部人事工作。 (十四)組織實施並指導全縣公安機關督察工作;按規定許可權實施對幹部的監督;查處、督辦公安隊伍重大和較大的違紀案件。 (十五)領導全縣公安消防和警衛系統的業務工作,對全縣武警部隊相關工作實施領導和指揮。 (十六)指導全縣森林公安隊伍建設,縣森林公安局受縣林業局、縣公安局雙重領導,其公安業務工作以縣公安局領導為主。 (十七)承辦縣委、縣政府和市公安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內設機構

(一)內設機構12個,即: 指揮中心(加掛辦公室牌子,副科級)。負責接報警和指揮處警工作;負責授權的警務指揮及協調工作;負責公安情報信息的收集、匯總和研判工作;負責調查研究和起草重要檔案工作;負責機要、通信等工作。 國內安全保衛大隊(副科級)。負責國內安全保衛、反邪教等工作;負責對維權活動、非政府組織進行調查工作;負責民族、宗教、意識形態領域等方面維護國家安全工作。
刑事偵查大隊(加掛禁毒大隊牌子,副科級)。負責刑事偵查、反恐怖、禁毒工作;負責刑事科學技術工作。 治安管理大隊(副科級)。負責治安管理、戶政管理、出入境管理等工作;負責對公共場所、特種行業的管理;依法對社會上吸毒、賣淫嫖娼、賭博等違法活動進行治理;負責突發事件處置等工作。 經濟犯罪偵查大隊(副科級)。負責經濟犯罪案件偵查工作。 水上治安管理大隊(副科級)。負責水上治安管理工作,維護水上治安秩序。 公共信息網路安全監察大隊(副科級)。負責全縣公共信息網路安全監察和涉網案件的偵破工作。 交通管理大隊(正科級)。負責交通管理工作;承擔道路治安巡邏任務及參與重大突發性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政工科(副科級)。主管全縣公安政治思想工作,組織實施全縣公安政治工作,貫徹落實上級黨委和縣局黨委有關隊伍建設的規定,掌握全縣公安機關思想政治動態,協助局黨委做好人事、宣傳、教育、警務等公安政工業務工作,向局黨委提出有關政治工作的建議和意見,負責檢查、協督和反饋局黨委決定的事項,按規定許可權管理幹部人事工作。 警務督察大隊(副科級)。負責對重要警務活動和重點地區、場所、治安管理的組織實施情況的督察;負責對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車輛、警用標誌情況的督察;負責對公安民警文明執勤、遵守警容風紀情況的督察;負責對處置公民報警、請求救助和控告申訴等情況的督察;負責對公安機關及其民警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及其它情況的督察;負責受理公民和民警對各類警務活動和違反紀律情況的檢舉、控告和組織調查取證工作;負責公安信訪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任務。 法制室(副科級)。負責公安法制工作。 警務保障室(副科級)。負責財務裝備、警務保障、科技管理和後勤服務工作。
(二)監管機構2個,即: 縣看守所(副科級)。負責對刑事拘留人員和已決犯人的看守、教育、改造工作。 拘留所(副科級)。負責對行政拘留人員的看守、教育、改造工作。
(三)派出機構10個,即: 南康鎮派出所、秀峰派出所、溫泉派出所、蓼花派出所、華林派出所、蓼南派出所、蛟塘派出所、橫塘派出所、澤泉派出所、蘇家壋派出所,均為副科級。 派出所的主要職責是:承擔治安巡邏和“110”接處警工作;負責轄區內政治穩定和社會治安工作,依法進行社會治安管理;查處治安案件,防範重大治安案件和械鬥糾紛事件發生;配合刑偵部門偵破刑事案件;開展公安基層基礎工作;承辦上級公安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機關的黨團、婦女、工會組織按有關章程設定。 紀委(監察室)。為縣紀委(縣監察局)的派駐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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