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劃出的職責。
1、房屋安全鑑定工作職責劃轉縣房產管理部門承擔。
2、房屋拆遷管理職責劃歸縣房產管理部門承擔。
(二)劃入的職責。
原住房保障與房產管理局承擔的住房保障職責劃入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三)增加的職責。
根據省政府公布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增加城鎮建築節能減排工作;指導房屋新型牆體材料改革工作;建設行業人員繼續教育、崗位培訓;風景名勝區建設項目選址審批;燃氣設施改動審批;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城市建築垃圾處置核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及建設工程施工許可;園林等公用行業三級企業資質審批;改變綠化規劃、綠化用地的使用性質審批;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理服務審批;城市橋樑上架設各類市政管線審批。
(四)加強的職責。
1、加強城鄉規劃管理,推進建築節能,改善人居生態環境,促進城鎮化健康發展。
2、擬定全縣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指導村鎮規劃編制、村鎮基礎設施建設、農村住房建設及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省級以上重點鎮的建設。
3、貫徹落實國家和省防震減災工作的方針、政策、法規,擬定地方性規章,並監督檢查其執行情況。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住房保障、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城市規劃和建設、村鎮規劃和建設、工程建設、建築業、勘察設計諮詢業、市政公用事業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章,依法擬定並組織實施住房和城鄉建設的政策、法規和規章以及發展規劃、計畫,進行行業管理。
(二)貫徹落實國家和省防震減災工作的方針、政策、法規,擬定地方性規章,並監督檢查其執行情況。負責全縣地震工作,承擔縣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辦事機構的職責。
(三)擬定本縣廉租住房規劃及政策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廉租住房資金使用工作;組織實施全縣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負責本縣廉租性住房和經濟適用性住房的開發建設及日常管理。
(四)指導和管理全縣城市規劃、村鎮規劃工作;負責全縣城鎮體系規劃的編制和實施;負責縣政府交辦的鄉鎮總體規劃的審查報批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評審工作;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查;指導城鄉規劃監督檢查工作。
(五)指導和管理全縣城市建設;指導城市燃氣、市政橋樑、市政設施、雕塑、園林、綠化、市容、環衛、安全和應急管理工作;參與指導城市規劃區內地下水的開發利用;負責對國家級、省級重點風景名勝區及其規劃的審查報批和保護監督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城市市容環境治理和城市監察。
(六)擬定全縣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指導村鎮規劃編制、村鎮基礎設施建設、農村住房建設及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省級以上重點鎮的建設。
(七)指導和監督全縣建築活動;規範建築市場,指導監督建築市場準入和工程招投標;參與縣內建築和市政工程竣工驗收工作。
(八)貫徹執行國家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指導監督工程監理以及工程質量和安全工作;組織或參與建築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指導實施建築業、工程勘察設計諮詢業的技術政策。指導和監督檢查全縣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城市市政設施建設工作的抗震設防;指導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和利用。
(九)擬定全縣建設科技發展規劃和經濟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推進城鎮減排;指導房屋新型牆體材料改革工作。
(十) 負責在全縣範圍內對國家和省有關建設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貫徹執行情況進行稽查,依法對建築行業的重大違法違規行為進行稽查和處罰。
(十一)負責對所屬事業單位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章的檢查監督,協同有關部門監管其非經營性國有資產。
(十二)負責本系統的人才和教育培訓工作,指導隊伍建設。
(十三)負責全縣城鄉建設檔案的管理和利用工作。
(十四)負責和指導全縣人民防空工作。
(十五)承辦縣政府及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起草、審核有關綜合性檔案和重要報告;負責制定機關內部規章制度;負責會議組織、秘書事務、信息綜合、信訪、統計、文電處理、工作督辦、機要保密工作和城建檔案管理工作;負責本局的人事、財務、財產、車輛、衛生、接待、後勤管理等工作;綜合協調民眾來信來訪工作;擬訂建設法規實施的規劃和計畫;組織建設管理範圍內各種規章、制度、辦法等規範性檔案的擬草、審議、協調、送審和報批;負責建設規章的解釋、清理、彙編工作;負責建設行政執法監督、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工作;負責本局機關和指導建設行業的法規建設、宣傳等工作;負責辦理人大議案與政協提案工作;負責本系統的教育培訓工作,組織協調各項業務工作。
(二)城鄉規劃崗
擬定和監督實施全縣城區體系規劃;負責上級交辦的城市總體規劃、城鎮體系規劃的審查報批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評審工作;負責省政府公布的重點控制區域內的總規、控規、重大項目修規及建築方案的審核;負責辦理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許》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負責戶外廣告設定審批;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查;指導對歷史文化名城(鎮、村)保護和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指導全縣城鄉規劃執法檢查;指導城市規劃、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測量、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和城市雕塑工作。
(三)村鎮建設崗
擬定全縣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鎮、鄉、村莊規劃的編制和實施;指導農村住房建設、農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提出進城定居農民的住房政策建設;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組織村鎮建設試點工作,指導中心村及省級以上重點鎮的建設。
(四)住房保障崗
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住房保障、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章;負責全縣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擬定房改方案、配套政策和措施,並組織實施與監督檢查;擬定本縣廉租住房規劃及政策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廉租住房資金使用工作;負責本縣廉租性住房和經濟適用性住房的開發建設及日常管理;負責公有房屋和國有非住宅房屋的經營管理;負責公有房屋和房改售後私有房屋公共設施維修管理;負責住宅公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
(五)城市建設崗
擬定全縣城市建設和市政公用事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措施並指導實施;指導城市燃氣、市政橋樑、市政設施、園林、市容市貌及環境衛生綜合整治、城市監察等工作;指導城市規劃區的綠化和生物多樣性工作;參與指導城市規劃區內地下水的開發利用;承擔國家級、省級重點風景名勝區、世界自然遺產項目和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項目的有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承擔城市防汛的管理工作;負責城市規劃城區的道路挖掘審批。
(六)建築管理崗
負責全縣建築業行業管理,擬定和監督執行建築市場行為、工程建設監理、建築安全生產、工程質量、工程風險管理的規章制度;指導全縣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及有形建築市場建設工作,受理全縣招標投標投訴,調解和處理招標投標法律、法規行為;組織或參與重大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組織調查、監督指導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負責牆體材料革新和建築節能管理工作;負責建築科技信息的管理;負責《施工許可證》審批發放及各類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竣工驗收備案。
昌江黎族自治縣地震局
負責震情和災情速報;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地震災害調查和損失評估;參與制定地震災區重建規劃。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地震緊急救援工作體系,防範地震次生災害。組織開展防震減災宣傳教育工作,普及防震減災科學知識,提高全社會的防震減災意識。負責監督管理本縣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按職責許可權審定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確定設防要求;管理本縣地震災害預測;會同有關部門擬定本縣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並檢查落實情況;負責地震行政審批工作。
昌江黎族自治縣人民防空辦公室
負責人民防空法律、法規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根據國家關於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結合我縣實際,研究制定或草擬相應政策、地方性法規,制定落實措施;擬定人民防空建設中長期發展規劃,編制人民防空工作年度計畫,經批准後組織實施;制定城市防空襲預案,監督檢查城市防空襲預案和各項保障方案的落實。組織管理人民防空通信警報及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組織開展人民防空宣傳教育。
人員編制
昌江黎族自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行政編制12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
機關工勤人員財政預算撥款事業編制3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