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簡介
聯誼會是為便於政協委員企業開展活動而成立的政協內部團體組織。主管部門系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昌樂縣委員會,服務辦公室設在昌樂縣政協經濟委員會。聯誼會的宗旨:加強聯繫、相互交流、優勢互補、資源共享、抱團發展。充分發揮政協委員的人才智力優勢,進一步促進企業做大做強做優,為奮力衝刺全國百強縣作出積極貢獻。
職能和任務
(一)定期組織會員對我縣加快企業發展政策的貫徹落實情況進行協商討論,為促進全縣經濟跨越發展積極建言獻策;(二)開展會員與金融單位的聯誼活動,為會員加強與金融單位的聯繫和對接牽線搭橋,幫助企業解決融資難問題;
(三)組織會員企業相互溝通、相互交流,共同應對金融危機帶來的困難和挑戰,共同尋找市場機遇,共同分享市場發展空間,合作共贏,抱團發展;
(四)協調和幫助會員企業加強與大專院校、科研機構的聯繫,推進產學研合作,提高自主創新能力;
(五)根據會員企業的需要,利用政協的聯誼渠道,有計畫地組織會員到外地考察學習、對外交流和招商活動,幫助會員企業進一步擴大對外交流與合作,開拓國內外市場;
(六)舉辦報告會、講座等多形式的培訓活動,提升會員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
(七)根據會員要求,積極組織有關方面的專家對會員企業進行考察論證、把脈問診,為企業快速發展出謀劃策;
(八)加強會員企業的宣傳,擴大會員的社會影響,幫助企業樹立良好的自身形象;
(九)加強與政府及有關部門的聯繫與溝通,積極反映會員的意願,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幫助會員單位協調解決有關疑難問題。
聯誼會章程
昌樂縣政協委員企業家聯誼會章程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政協委員企業之間的聯繫,更好地發揮政協委員為全縣經濟建設服務的作用,成立“昌樂縣政協委員企業家聯誼會”(以下簡稱聯誼會)。
第二條 聯誼會是為便於政協委員企業開展活動而成立的政協內部團體組織。主管部門系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昌樂縣委員會,服務辦公室設在昌樂縣政協經濟委員會。
第三條 聯誼會的宗旨:加強聯繫、相互交流、優勢互補、資源共享、抱團發展。充分發揮政協委員的人才智力優勢,進一步促進企業做大做強做優,為奮力衝刺全國百強縣作出積極貢獻。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四條 本會的主要職能和任務是:
(一)定期組織會員對我縣加快企業發展政策的貫徹落實情況進行協商討論,為促進全縣經濟跨越發展積極建言獻策;
(二)開展會員與金融單位的聯誼活動,為會員加強與金融單位的聯繫和對接牽線搭橋,幫助企業解決融資難問題;
(三)組織會員企業相互溝通、相互交流,共同應對金融危機帶來的困難和挑戰,共同尋找市場機遇,共同分享市場發展空間,合作共贏,抱團發展;
(四)協調和幫助會員企業加強與大專院校、科研機構的聯繫,推進產學研合作,提高自主創新能力;
(五)根據會員企業的需要,利用政協的聯誼渠道,有計畫地組織會員到外地考察學習、對外交流和招商活動,幫助會員企業進一步擴大對外交流與合作,開拓國內外市場;
(六)舉辦報告會、講座等多形式的培訓活動,提升會員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
(七)根據會員要求,積極組織有關方面的專家對會員企業進行考察論證、把脈問診,為企業快速發展出謀劃策;
(八)加強會員企業的宣傳,擴大會員的社會影響,幫助企業樹立良好的自身形象;
(九)加強與政府及有關部門的聯繫與溝通,積極反映會員的意願,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幫助會員單位協調解決有關疑難問題。
第三章 會員入會條件、權利和義務
第五條 凡住昌樂縣的省、市、縣政協委員,在企業中工作,承認本會章程,自願報名,經聯誼會考察備案,均可加入本聯誼會。
第六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在聯誼會中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有對聯誼會的工作提出意見建議的權利;
(三)參加聯誼會組織的各項活動,享受聯誼會提供的各種服務,請求聯誼會維護其合法權益;
(四)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七條 會員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認真完成本會委託的各項工作;
(四)關心本會工作,積極反映合理的意見、建議;
(五)維護本會的社會聲譽和合法權益。
第八條 會員退會:
(一)會員無故不參加本會活動、不履行應盡義務的,視為自動退會;
(二)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三)會員主動要求退會的,應書面報告本會。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九條 本會組織原則是民主協商、集體決策。
第十條 本會最高決策機構為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主要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討論和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選舉產生新的理事會;
(四)聽取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五)討論決定本會重大事宜。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以下提法類同)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因工作需要可由理事會決定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三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四條 理事會成員由聯誼會籌備工作領導小組推薦,經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第十五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四)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聘請名譽會長;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理事會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因工作需要可由會長決定召開臨時理事會議。
第十八條 本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名譽會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
第十九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會員企業中有較大影響,有較強的社會活動能力;
(三)熱心本會工作,有奉獻精神。
第二十條 名譽會長由有關縣級領導同志擔任,指導本會各項工作的開展。
第二十一條 會長為本會負責人。
第二十二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三條 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受會長的委託主持理事會;
(二)協助會長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會長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四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會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做好理事會的會務工作和重大活動的組織工作;
(三)及時匯總會員單位反映的問題,提交會長辦公會研究協調解決;
(四)處理會長、副會長交辦的其他事務。
第五章 經費來源及管理
第二十五條 經費主要來源:
(一)企事業單位資助或個人捐贈;
(二)其它正當方式籌款。
第二十六條 經費主要用於本會組織有關活動費用。
第二十七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二十九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報昌樂縣政協批准同意後生效。
第七章 聯誼會的終止
第三十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終止時,由聯誼會全體會議表決通過後終止。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規則自聯誼會全體會議通過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二條 本規則的解釋權歸聯誼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