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區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有效保護本區地理標誌產品,規範其生產、經營秩序和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的申請、使用及監督管理,保證地理標誌產品的質量和特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和《地理標誌產品保護規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78號),結合昌平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地理標誌產品是指在本行政區域範圍內生產的具有本區產品特性、品質並符合相關質量技術要求和規範體系,經國家質檢總局審核批准以本區地理名稱命名的產品。
第三條 從事地理標誌產品的生產、銷售,專用標誌的製作和使用以及地理標誌產品監督管理的單位和個人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的地域範圍和品種均以國家質檢總局公告為準。
第五條 區質監局具體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區農委、區園林綠化局、區農業局、區農業服務中心和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有關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六條 區政府成立昌平區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管理委員會,成員由區農委、區質監局、區園林綠化局、區農業局、區農業服務中心和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有關單位組成,負責協調本區地理標誌產品的保護和管理工作。區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管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成員由區農委和區質監局工作人員組成,辦公地點設在區質監局。
區農委牽頭協調區園林綠化局、區農業局、區農業服務中心等相關單位,負責地理標誌產品的管理工作,主要職責:
(一)負責組織召開區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管理委員會相關會議;
(二)負責制定地理標誌產品的管理工作計畫;
(三)負責通報有關地理標誌產品保護和管理情況;
(四)負責組織宣傳貫徹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
(五)負責對地理標誌產品的產地範圍、生產環境、生產工藝和產品名稱、質量等級的日常管理,並完成各類統計、分析、報表等工作;
(六)負責對地理標誌產品的質量進行行業管理,組織開展產品質量自查。
區質監局負責地理標誌產品的保護工作,主要職責:
(一)負責組織宣傳貫徹和實施地理標誌產品相關質量技術要求和規範體系;
(二)負責依法對地理標誌產品實施保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和《地理標誌產品保護規定》等法律法規行使監督、保護職能;
(三)負責依法對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四)負責依法受理單位和個人的投訴、舉報,並及時向舉報人和有關部門反饋情況。
第七條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成立相應的管理組織,負責本轄區內生產的地理標誌產品的管理工作,主要職責:
(一)負責對本轄區內生產和銷售地理標誌產品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的宣傳工作;
(二)負責出具地理標誌產品產自保護地域的證明;
(三)負責對使用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日常管理。
第三章 專用標誌的申請、使用和管理
第八條 使用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的單位和個人需按程式申請,經審核批准後方可使用,未經批准的單位或個人不得使用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
第九條 本區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使用權實行動態管理。
第十條 在地理標誌產品保護地域範圍內生產的保護產品經過檢測不合格和在保護地域範圍以外生產的產品,不得使用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
第十一條 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是由國家質檢總局規定的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圖案及內容組成。
第十二條 申請提出使用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的單位或個人,應在每年的5月31日前,向區質監局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資料:
(一)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使用申請書;
(二)所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產品產自保護地域的證明;
(三)有效的產品質量檢驗報告。
區質監局按規定將上述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申請材料上報市質監局進行審核,並經國家質檢總局審查合格、發布公告後,由區質監局發給使用者《昌平區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使用通知書》,使用者即可在其產品和包裝上使用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受地理標誌產品的保護。
第十三條 區質監局負責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的印刷、發放、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條 生產及銷售者在產品包裝、標識、廣告、說明書上使用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時,不得擴大範圍使用;不得將專用標誌的使用權轉讓、轉借、出租和出售。
第十五條 區質監局負責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使用權的複審,每年進行一次。
第十六條 生產及銷售者應按照相關規定正確使用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嚴禁偽造、冒用及在產品包裝上隨意印製地理標誌產品的專用標誌。
第四章 地理標誌產品的生產和銷售管理
第十七條 地理標誌產品的生產應符合無公害生產要求,按照標準組織生產。
第十八條 地理標誌產品要建立生產、銷售台帳及農事記錄。
第十九條 地理標誌產品生產者應遵守規範的管理制度,保證產品質量符合地理標誌產品的相關質量要求。
第二十條 區質監局對獲準使用專用標誌的產品進行不定期監督抽查,其檢驗檢測等相關費用由區財政負擔。
第二十一條 對未按相應標準和管理規範組織生產或2年內未在受保護的地理標誌產品上使用專用標誌的,由區質監局報上級有關部門,並由國家質檢總局撤銷其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使用註冊登記,停止其使用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並對外公告。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有權使用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其產品內摻雜摻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經舉報或經檢查發現上述行為的,由區質監局依法查處。
第二十三條 從事地理標誌產品監督管理工作的人員應當忠於職守、秉公辦事,嚴禁弄虛作假,不得濫用職權、以權謀私、吃拿卡要,不得泄漏企業的技術機密。違反上述規定的,給予行政紀律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相關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區政府《關於印發昌平蘋果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管理辦法的通知》(昌政發〔2007〕24號)和《關於印發燕山板栗昌平保護區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管理辦法的通知》(昌政發〔2008〕1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