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落實國家及省、市有關移民安置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並對落實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二)搞好遷移人口的測算;
(三)制定移安置規劃和移民生產恢復計畫並組織實施;
(四)主管移民安置管理、宣傳和教育,組織指導移民安置管理,幹部培訓;
(五)負責移民安置專項資金的分項目管理,對移民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六)管理、制定遷出區專項設施恢復和產業結構調整規劃並組織實施;
(七)指導、檢查和督促移民安置、基礎設施建設和開發性生產項目的實施。負責移民安置技術諮詢服務工作;
(八)負責移民的科技和生產技能培訓,協調解決移民後期扶持的相關問題;
(九)承辦各級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