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經濟技術開發區條例

第十條 第十二條 第二十條

條例信息

(2006年8月30日昆明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2006年9月28日雲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批准)

條例章程

第一條 為保障和促進昆明經濟技術開發區(以下簡稱經開區)的可持續發展,規範經開區的管理,發揮經開區對本市經濟發展的帶動作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經開區是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國家級開發區;是以發展信息產業、現代製造業、高新技術產業、現代服務業為主的多功能綜合工業園區;是合理規劃產業布局、發展循環經濟、吸引外來投資的特定區域;是管理體制改革和制度創新的試驗示範區。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於經開區的組織和個人,以及經開區外在經開區從事與本條例相關活動的組織和個人。
第四條 昆明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是昆明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行使市級經濟管理許可權和相應的行政審批許可權,對經開區實行統一領導和管理。
第五條 管委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實施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經開區工作的方針政策;
(二)編制經開區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及環境保護等有關專項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三)制定並組織實施經開區的各項管理規定、激勵制度、鼓勵招商引資和促進企業生產經營的政策;
(四)組織經開區的基礎設施、公共設施建設,對經開區內的建設項目實施管理;
(五)負責經開區的招商引資,依照許可權審批、核准進入區內的各類投資項目;
(六)管理經開區的財政和國有資產;
(七)負責經開區的規劃、土地、建設、城市管理、安全生產、環境保護、智慧財產權保護、統計和檔案管理等工作;
(八)國家和省、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六條 經開區財政實行單獨核算,納入市級財政預算管理。經開區的財政收入,除按照規定上繳國家和省、市外,應當用於經開區的建設與發展。
第七條 管委會應當按照精簡、高效的原則設立內部行政管理機構和建立服務體系,創造良好的投資環境。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在經開區設立派出機構應當徵求管委會意見,並報市人民政府批准。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經開區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徵求管委會意見。有關職能部門和垂直管理部門設立的派出機構、分支機構實行雙重領導,在管委會的管理、協調下,履行各自的職能。
金融、海關、出入境檢驗檢疫等部門,可以在經開區設立分支機構或者業務視窗。
第九條 管委會和設在經開區的派出機構、分支機構,實行服務承諾制,為投資者提供優質服務。
第十條 管委會依法維護投資者的投資、收益和其他合法權益,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 管委會應當建立暢通、高效的行政管理投訴機制,調查處理經開區內組織和個人的投訴。
第十二條 管委會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經開區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組織開發建設,市屬各部門及相關縣、區人民政府應當予以支持。經開區規劃範圍內的建設項目,應當經管委會同意後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第十三條 經開區範圍內的農村集體土地,經依法徵收轉為國有土地的,實行有償出讓。土地出讓收益除按照規定上繳的部分外,其餘用於經開區的基礎設施建設和土地開發。
第十四條 管委會根據投資規模、投資強度、技術水平、產值、稅收等情況制定項目準入條件。
第十五條 鼓勵在經開區興辦下列產業或者項目:
(一)信息產業、光電子產業、生物工程以及其他高新技術產業;
(二)現代製造業、出口加工業以及與產業投資相關的各類服務貿易項目;
(三)金融、法律、會計、評估、諮詢等服務、中介項目;
(四)符合經開區規劃和產業導向的商業、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等項目。
第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各有關職能部門在招商引資工作中,對符合經開區發展規劃的投資項目,可以優先安排進區實施。
經開區應當利用自身技術、項目等優勢,帶動所在地縣、區的經濟社會發展。
第十七條 國內外投資者在經開區投資,按規定享受國家、省、市和經開區的優惠政策。
第十八條 在經開區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投資者,應當按照契約約定的土地用途和期限開工建設。
第十九條 經開區內的組織和個人應當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勞動用工、勞動保護、安全生產、工業衛生、社會保障等方面的規定,最佳化勞動環境,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條 管委會建立技術創新服務體系,設立企業發展專項資金,扶持經開區內的企業發展。
第二十一條 鼓勵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在經開區內投資興辦科技研發機構,開展技術創新和科技服務。
第二十二條 鼓勵國內外組織和個人投資參與經開區內的基礎設施、公共設施建設。
第二十三條 鼓勵國內外組織和個人參與經開區的招商引資工作,由管委會對成功引進項目的給予獎勵。
第二十四條 鼓勵經開區內組織引進國內外的高層次人才,在經開區工作的各類人才按規定享受國家、省、市和經開區的政策,對有突出貢獻的,管委會應當給予獎勵。
第二十五條 違反經開區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由管委會責令其停止建設、限期拆除違法建築物和其他設施,並按照國家、省和本市有關城市規劃、建設的規定予以處罰。
違反其他規定的,由管委會或者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六條 管委會工作人員在工作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昆明出口加工區和經市人民政府批准納入經開區規劃控制的其他區域內的組織和個人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二十八條本條例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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