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核桃產業協會

第十八條有半數以上的會員(會員代表)或者理事會提議,須召開臨時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第三十五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負責人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第五十四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協會簡介

為促進昆明市核桃行業的健康發展,提高行業的管理水平和技術水平,不斷完善行業標準和行規行約,提升從業人員的綜合素質,結合昆明市核桃產業近幾年的發展形勢,回響核桃種植戶和企業的呼聲與需求,昆明市核桃產業協會在昆明市林業局領導的高度重視以及有關處室的具體指導幫助下,經廣大核桃種植大戶和相關科研單位的積極回響和主動參與,於2013年10月12日,在昆明市林業局大會議室召開了協會成立暨第一屆會員大會。
大會嚴格按照民政部門關於民間組織管理的有關規定要求,審議通過了《選舉辦法》、《協會章程》和《會費標準》,並按照《選舉辦法》通過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選舉產生了昆明市核桃產業協會第一任會長倪分良同志,第一屆副會長馬駿、楊偉成、黨世華、錢鑫、蔣兵先(兼秘書長)、鮑剛等6名同志,以及第一屆理事會、監事會班子。

協會宗旨和使命

協會宗旨:“發揮政府、市場和行業間的橋樑紐帶作用,為昆明市的核桃產業發展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協調會員關係,加強行業自律,規範行業管理,加強交流合作,促進我市核桃產業健康有序地發展”。
協會使命:“服務在先,凝聚力量,搭建平台,引領發展,打造品牌”。
對協會使命的具體解釋:
1.服務在先:服務會員、服務行業、服務政府是昆明市核桃產業協會創立的最根本原因,也是協會的安身立命之本,體現了協會服務的本質。協會將根據情況為會員從事的核桃經濟活動創造條件,提供政府、政策、法律、宣傳、專家、信息、資金、項目等方面的幫助和支持。
2.凝聚力量:描述協會要開展的工作——積極發展會員,凝聚與核桃有關的種植、加工、流通、教學、科研、消費等領域各方力量,改變當前行業分散、各自為戰的現狀。
3.搭建平台:描述協會要開展的工作——通過網路平台建設、銷售平台建設、出版電子刊物、組織會員間參觀學習、及時向政府反映會員需求等方式,把協會真正建設成會員間的協作平台、會員與政府的溝通平台、行業信息的交流平台。
4.引領發展:描述協會要開展的工作——通過制定行業行規、推龍頭企業、組建專家隊伍、建交易市場、延伸產業鏈等手段,來引領昆明市核桃產業又快又好的發展。
5.打造品牌:描述了協會追求的最終結果——協助政府最佳化配置品種、規模和布局,以數量、質量和價格優勢爭占省內、國內、國際市場,以標準化、特色化、品牌化作為進入市場的最終目的。

協會章程

昆明市核桃產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昆明市核桃產業協會”是由昆明市範圍內與核桃產業有關的生產、加工、流通、教學、科研、消費等領域的經濟組織和自然人自願聯合組成的非盈利性行業性社會團體。本會英文名稱:WalnutIndustryAssociationsofKunming,簡稱:WIAK。
第二條本會的宗旨:發揮政府、市場和行業間的橋樑紐帶作用,為昆明市的核桃產業發展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協調會員關係,加強行業自律,規範行業管理,加強交流合作,促進我市核桃產業健康有序地發展。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三條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昆明市民政局。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和昆明市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四條本會的活動地域為昆明市。
第五條本會住所設在昆明市教場西路30號市林業科技大樓二樓。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基本職能是行業服務、行業自律、行業代表、行業協調,業務範圍包括:
(一)制定行業自律公約,促進會員誠信經營,維護會員和行業公平競爭;
(二)組織市場開拓,發布行業信息,創辦專業刊物和網站,開展行業調查、評估論證、培訓、交流、諮詢、展覽展銷活動;
(三)參與行業發展政策、行業標準的制定,提供決策論證諮詢;
(四)協調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以及消費者之間涉及經營活動的爭議,參與糾紛的調解處理、應訴或者申訴;
(五)代表行業內相關經濟組織提出反傾銷調查、反補貼調查或者提出採取救濟措施的申請,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完成相關調查,組織協調行業企業參與訴訟活動;
(六)參與行業性集體談判,提出涉及會員和行業利益的意見和建議;
(七)監督會員單位依法經營,對違反協會章程和行規行約,達不到質量規範、服務標準、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參與不正當競爭,致使行業集體形象受損的會員,可採取警告、業內批評、通告批評、開除會員資格等懲戒措施;
(八)承擔法律法規授權、政府委託的其它職能。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會的會員分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單位會員是本會的主體。單位會員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作為代表參加本會的活動。單位會員更換代表,須向協會書面報告。單位發生合併、分立、終止等情況時,應報協會備案,其會員資格相應變更或終止。
第八條符合下列條件的可申請入會: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有志於促進昆明核桃產業的發展;
(五)有良好的社會信譽。
(六)單位會員為本行業的經濟組織,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法律有特別規定的,需提交相關許可證)等相關證件,在本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七)個人會員為在本行業或相關行業內有較大影響力的專家和管理人員。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審查討論通過;
(三)由協會辦事機構發給會員證並予以公告。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給予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暫停行使會員權利;
(四)除名。
第十三條會員退會須書面通知本會。
第十四條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由本會給予除名:
(一)2年不交納會費;
(二)2年不參加本會活動;
(三)不再符合會員條件的;
(四)喪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冒用本會名義從事違法律犯罪活動或給本會造成嚴重損害的。
第十五條會員退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後,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四章組織機構
第一節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六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訂或修改章程;
(二)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監事)的工作報告、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制定和修改選舉辦法;
(六)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審議本會發展的重大事項;
(八)決定終止事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每兩年至少召開1次,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須提前10日將會議的議程書面通知會員(會員代表)。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不得採用通訊表決方式。
第十八條有半數以上的會員(會員代表)或者理事會提議,須召開臨時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九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或決定須經全體會員(會員代表)的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下列事項,須以無記名方式表決,並經全體會員(會員代表)的過半數表決通過: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適用於秘書長由選舉產生的情形);
(三)制定或修改會費標準。
第二節理事會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是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負責行業協會日常工作,對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組成。理事會的人數不得超過會員總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條理事的產生程式:
(一)第一屆理事由發起人提名,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二)理事會換屆,由上一屆理事會提名新一屆理事候選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單位理事的代表由該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擔任。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會,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備案。該理事同時為常務理事的,一併辦理調整手續。
第二十四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聘任或者解聘秘書長(適用於秘書長聘任產生);
(三)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和人選;
(四)籌備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註銷;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畫;
(十)審議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十一)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五條理事會每屆4年。理事會與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屆期相同,與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屆期同時換屆。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六條理事會會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會人員出席方可舉行,其作出的決議或者決定應當經全體理事會人員的過半數表決通過。
第二十七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召開理事會,須提前10日將會議的議程書面通知理事。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理事資格。
第二十八條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議,須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
第三節負責人
第二十九條本會的負責人包括: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第三十條本會負責人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有從事本行業3年以上經歷,熟悉行業情況,在行業內有良好聲謄;
(二)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一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會長、秘書長不得由同一會員單位的人員擔任,不得是近親屬,或者具有其他利害關係。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三十二條本會會長為本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可以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三)檢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受會長委託,副會長可代理行使本條規定職權。
第三十四條本會秘書長協助會長工作,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受會長委託的有關事務;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五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負責人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書面決議,並由負責人審閱、簽名。會議記錄、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並保存10年。臨時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臨時理事會會議和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均不得研究提議議題之外的事項。
第四節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
第三十六條辦事機構是理事會領導下,授權秘書長具體負責的本會內設機構。
第三十七條本會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和註銷,經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後,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三十八條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須嚴格遵守本會章程,接受本會領導,執行本會決議。對外開展活動時,必須冠以本會的全稱,其簡稱和譯名由理事會規定。分支機構不得另起其他名稱,不得另訂章程、標識。
第五節監事會
第三十九條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兩名,由監事會推舉產生。
第四十條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二)監事的罷免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四十一條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理事及其近親屬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二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會員代表)大會,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監督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會議議題程式和表決的合法性;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其行為損害本會以及公共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二)審查本會財務報告,向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工作;
(三)提出質詢和建議,並向登記管理機關、行業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反映情況;
(四)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第四十三條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召開1次會議。監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監事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十四條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五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會費標準:
會長單位:2萬/年
副會長單位:1萬/年
理事單位:3000元/年
會員單位:500元/年
第四十七條本會經費主要用於:
(一)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
(二)必要的行政辦公和人員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的事項。
第四十八條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九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一條本會換屆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五十二條本會的全部資產為本會所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五十三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五十四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五十五條本會章程的修改,須在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將章程修改決議或者決定和經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章程修改草案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六條本會終止動議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七條本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進行清算,並在清算工作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一)完成章程規定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併需要解散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終止的。
第五十八條本會在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九條本會的財產在優先支付清算費用後,按下列順序進行清償:
(一)支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
(二)繳納所欠稅款;
(三)償還其他債務。
第六十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六十一條本會清償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六十二條本章程經2013年10月12日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三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六十四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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