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會簡介
會澤,歷史悠久,(文化昌明)。在世界冶金史上,比歐洲早15個世紀。明代東川府鑄錢局開爐鑄造的紀念幣“嘉靖通寶”是至今世界上發現的最大、最重的金屬古錢幣,被吉尼斯世界委員會認定為世界吉尼斯之最,會澤因此而得“錢王之鄉”美名。會澤以其燦爛的銅商文化而著稱,因銅的開採、冶煉、京運,社會經濟曾幾度輝煌繁榮,經濟文化鼎盛一時,成為當時全國的“經濟特區”。銅礦開採的興旺帶動了運輸、冶煉、建築、加工、金融、紡織、商業服務等行業的繁榮,會澤當年成了眾人嚮往的“淘金地”。
會澤,民族風情絢麗多彩,自然風光旖旎壯觀,文物古蹟品味獨特,文化旅遊底蘊豐厚。明清時代,因銅的冶煉使得會澤各種社會活動頻繁,政治、經濟、文化達到空前鼎盛,可謂“五方雜聚,百物竟流,商賈輻輳,酒旗茶旌,輝映相望”、“儼然一都市”,也留下了建築風格獨特的、多姿多彩的十省八府會館。會澤地貌形態多樣,自然風光獨特。素有“綠草之舟”美稱、“磅礴大氣不羈野氣”的大海草山,連綿18萬畝,春夏時節,草長鶯飛、羊群如雲,秋冬時節,雲飛霧涌、白雪皚皚,可謂人間仙境;全世界僅有4000餘只的珍稀鳥類黑頸鶴,每年都會到會澤大橋水庫、長海子水庫越冬棲息的就達2500餘只,構築出一幅“人鶴一家”的和諧美景,被列為國家級黑頸鶴自然保護區;世界第二大土壩毛家村水庫,群山環抱、湖光山色、碧波蕩漾;位於城南的金鐘山生態公園,以其古老的松、奇異的石、別致的亭及(文昌)動人的傳說,令無數文人墨客流連忘返;中國最窄的“會澤大地縫”全長10公里,一條峽谷移步一景,它的雄、奇、險、秀讓遊客讚嘆不絕;婉約、逶迤、多姿多彩,四季如花的以禮河,風景迷人;會澤境內海拔3322米的相對高差,形成了從亞熱帶到高山草甸放牧帶的立體氣候現象,呈現出“一年四季游,一日四季游”的獨特景觀。
會澤以銅而輝煌,以人聞名於世界。會澤共出進士舉人100餘人,養育造就了策動重九起義、領導護國運動的唐繼堯,護國將領鄧泰中,精通文學、書法、繪畫的晚清名人張瑩,自學成才,學識淵博、曾任雲南南大學教授、中文系主任的劉堯民和通曉漢語古詩、英、法、日語的雲南第一位女博士施莉俠。會澤在中國乃至世界歷史上留下濃墨重彩的一筆,唐繼堯創辦的東陸大學(雲南大學),雲南大學是雲南歷史上最早第一所大學,也是目前雲南的最高學府,也是雲南唯一一所進入全國211工程的大學。雲南大學會澤院就是對會澤歷史的最好見證。“會澤百家、至公天下”已成為雲南大學的校訓。
過去會澤商賈雲集、人才輩出。今天,會澤人同樣以滿腔的熱情投入到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建設中,在科學發展觀的指引下,在外創業的會澤企業家,團結一心,為會澤的發展添磚加瓦,獻計獻策,引領會澤在外創業人員發財發展。而今天的會澤人、會澤企業家以高度的責任感,積極投入到社會的各行各業創造了輝煌的業績,為昆明乃至雲南的建設發展留下光輝的一頁。
商人以會為家,以家聚財。商會將秉承“會聚百家、澤潤天下”的宗旨,商會領導層將帶領會澤在昆明創業的企業家們共同書寫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新的歷史篇章,譜寫輝煌人生的平台。會澤商會的成立將為會澤企業家在外創業奠定堅實的基礎;會澤商會的成立將為會澤企業家的發展增添生機與活力;會澤商會的成立將展示會澤企業家拼搏奮進、永不言敗的精神風貌,會澤商會的成立將為會澤企業家的創業開創跨時代的意義。
商會章程
昆明市工商聯會澤商會章程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三章 會員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商會的名稱昆明市工商聯會澤商會【英文名:The Huize Chamber of Commerce of the Kunming 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Association(縮寫:HCCKICI)】(以下簡稱商會)。
第二條 商會是由曲靖市會澤縣在昆明經商的企業法人或個人自願組成的地方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商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以誠信為本,共同合作,為會員服務;為在雲南省經商的會澤商人服務;在黨和政府與非公經濟人士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促進會澤商人在昆明的健康發展。
第四條 商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昆明市工商聯、會澤縣工商聯的業務指導和社團管理機關昆明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商會住所設在昆明市主城區。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商會的業務範圍
(一) 充分利用商會整體優勢及會員單位的特點,積極協助會員單位整合資源配置,實現資源共享、優勢互補,努力提升商會的整體實力和社會影響力,提高會員單位的市場競爭能力。
(二) 積極提供信息、諮詢、指導、協調、教育培訓,提供商機和其他各種機會,給會員帶來實惠和便利,為會員排憂解難,維護商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三)加強與當地政府的聯繫,向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反映商會和會員的願望和要求,積極做好政府授權或委託的各項工作。
(四)開展與當地工商業界及其它相關業界、兄弟社團組織的交流、協作,拓展合作與經營渠道,互惠互利,共同發展。
(五)開展會澤及各地經濟互動活動,為政府和工商業界及其它相關業界之間的經濟聯繫和協作牽線搭橋。
(六)建立商會活動場所、信息平台,開展銅商文化和歷史偉人唐繼堯的研究與宣傳,為商會、會員和社會各界提供多方面的需求和服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商會實行單位會員制和個人會員制。
第八條 申請加入商會實行單位會員制和個人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商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商會的意願;
(三)在商會的相關業界有一定的影響,取得相關資質、資格證明;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及必備證明檔案。入會申請人提供身份證(法人)複印件、一寸證件照二張(單位還需提供加蓋公章的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1份及公司簡介);
(二)由商會秘書處組織考察,經理事會討論、審查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權參加商會的活動;
(三)參加社會平等權益,可獲得商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享有對本商會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要求商會維護其合法權益;
(七)對商會各個不同的發展階段,提出具有建設性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商會的決議或決定;
(二)維護商會合法權益及會澤人的品牌形象;
(三)完成商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積極向商會獻計獻策。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商會,並交回會員證,並註銷會員資格。
(一)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商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二)自願申請退會;
第十三條 對各種原因退會的,註銷其資格並收回會員證,並停止對其服務的一切工作(可視情況採取有償服務)。
第十四條 對各種原因退會的,須重新入會的,必須補交首次入會到再次入會的所有費用,並嚴格考核(在退會期間是否對社會造成一定影響,並被追究責任)通過方可入會;
第十五條 會員違反以下行為的予以除名
(一)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或本會決議及其相關規定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二)會員對商會聲譽造成不良影響的,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三)會員如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經理事會討論,直接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下設理事會、監事會和顧問委員會,還可根據商會的實際需要設立行業分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收取標準;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最長不超過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九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主持商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商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商會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人數較多時,可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六條 商會的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商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原則上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商會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商會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一般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商會會長為商會法定代表人[社團法定代表人一般應由會長擔任。如因特殊情況須由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並在章程中寫明]。
商會法定代表人不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商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商會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會長辦公會、常務理事會、理事會和會員代表大會;
(三) 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代表本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五)行使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六)在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閉會期間,在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協助下,授權行使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職權並對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負責。
第三十一條 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 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協助會長處理商會有關重要工作,在會長外出或離職其間,代行會長的職權;
(二)參加會長辦公會,參與商會重要問題決策。在會長辦公會閉會期間,協助會長決定並處理商會重要工作;
(三)按照會長辦公會或常務理事會的決定,負責參與商會相關專業委員會和下屬實體公司的籌建、運作及管理等工作;
(四)行使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的其他各項職權。
第三十二條 本商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由常務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會議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三十三條 商會邀請熱心於商會工作的在昆會澤籍和曾經在會澤工作過的領導、專家、學者、知名人士和各界人士擔任名譽會長和顧問。其中,高級顧問、名譽會長由會長提名,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並頒發聘書;高級顧問、名譽會長指導商會工作。
第三十四條 商會設監事會,監事會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中提名選舉產生。監事會是代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的監督機構,對會員大會負責,每屆任期五年。
第三十五條 監事會主席在監事會選舉產生,直接向會員大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代表監事會列席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審核、查閱本商會的財務會計報表和其它資料;
(三)檢查本商會的會務和財務狀況;
(四)監督理事會、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的工作;
(五)當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或秘書長的行為與本商會的利益有衝突時,代表本商會與有關人員交涉;
(六)商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和職責;
(七)半年召開一次監事會,並向會長提供監事工作情況。
第三十六條 監事及監事會主席對損害本商會以及會員利益的行為未能履行監督職責的,商會會長或常務理事會可提請會員大會改選。
第三十七條 理事和監事在任期間因故出缺或被罷免的空缺,由理事會提名表決通過,補選出理事或監事,報請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 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八條 商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贊助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條 商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四十條 商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一條 商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二條 商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 商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四 商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 商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條 商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 商會按國家有關規定和本商會實際運作收取會費。會員交納會費,每年一次,因責任和義務不同,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常務副會長、執行會長、會長所交納會費款有所不同,交會費標準須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八條 對商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九條 商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條 商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一條 商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五十二條 商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三條 商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四條 商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商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經2010年7月24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昆明市工商聯會澤商會理事會。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