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醫療費用結算管理試行辦法

為加強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支付管理,確保基金合理開支,收支平衡,根據《昆明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與《昆明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規定》同時實施。

第一條 為加強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支付管理,確保基金合理開支,收支平衡,根據《昆明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遵循保障基本醫療的原則。
第三條 下列醫療費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一、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範圍中規定不予支付的醫療費;
二、超出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服務設施範圍的醫藥費;
三、按規定不得用個人帳戶支付的由個人先自付一定比例的醫藥費;
四、因打架、鬥毆、酗酒、自殺、他殺、自殘、交通肇事、集體性食物中毒、醫療事故所造成的醫藥費;
五、醫療保險IC卡掛失前及掛失手續辦妥後24小時內所發生的醫藥費。
六、出國以及到港、澳、台地區(含因公和非因公人員)期間所發生的醫藥費用由派出單位按有關規定自行開支;
七、住院患者不遵醫囑拒不出院者,自醫院通知出院的第二天起的一切醫療費以及掛名住院、收治不符合住院條件所發生的醫藥費;
八、治療期間發生的與患者病情無關的藥品、檢查、治療費,門診處方與診斷或所配藥品不相符的藥品費;
九、不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所發生的醫藥費以及超過規定的審批結算時限才報批的醫藥費;
十、未經昆明市有關部門批准的醫療機構自定的診療項目、自配製劑所發生的醫藥費;
十一、實行政府指導價的醫療服務,超過最高醫療服務基準價浮動幅度範圍的費用以及實行政府定價的藥品目錄內的藥品超過最高零售價格的藥品費;
十二、其它不屬於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的醫藥費。
第四條 幾種特殊情況的支付:
一、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特殊慢性病的支付按《昆明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規定》的規定執行;
二、參保人因搶救,使用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以外的藥品費,先由個人自付40%,剩餘部分再按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支付;
三、參保人置換安裝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範圍內的國產人工器官,自付比例按《昆明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規定》執行。置換安裝中外合資、進口人工器官,對超出國產價的費用,先由個人分別自付20%、30%,剩餘部分再按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支付。
第五條 本規定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六條 本規定與《昆明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規定》同時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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