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建築協會

第二十條 第三十條 第四十條

簡介

概述

2004年3月25日,日照市規劃建設委員會將建築業的原建築工程協會、建設監理協會、建設機械協會、建築業聯合會、建設工程質量協會和工程造價協會“六會合一”,成立了日照市建築協會。
本會是我市規劃建設系統從事土木工程勘察設計、工程監理、建築施工及裝飾、質量監督、工程造價諮詢及管理等單位自願聯合組成並經日照市民間組織管理局批准的全市行業性、非營利社會組織。

宗旨

堅持黨的基本路線,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行業政策,貫徹國家改革開放、經濟建設的總方針和日照市的社會經濟發展戰略,為繁榮我市建築業,推動體制改革,促進技術進步,加強企業管理,確保工程質量,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把建築業建成我市國民經濟的支柱產業而奮鬥!
本會緊貼市場變化和企業需求,服務於經濟發展、政府職能轉換和企業需求,服務於市場和行業誠信體系建設。

主要任務

(一)宣傳貫徹建築業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研究、探討建築業改革和發展的方向、理論、方針、政策;
(二)協助政府主管部門制定行業規劃、行規行約;
(三)組織企業推行以提高質量、降低消耗、增加效益為主要目標的現代化管理,推行全面質量管理,總結交流經驗,提高企業素質和競爭力;
(四)推動企業間、企業與事業之間的橫向經濟聯合和技術合作;
(五)協助企、事業單位培訓技術、管理人才; 
(六)組織國內外信息交流,發展與國內外本行業社團組織的聯繫,開展經濟技術、經營管理等方面的合作、交流活動;
(七)承辦政府部門、社會團體或會員委託辦理的事項,協助政府部門開展評優、評先活動;
(八)編輯出版行業報刊,舉辦展銷活動,推廣新技術、 新產品;
(九)其它依據法律、法規應辦理的事項。
本會內部職能機構編制上,設有“一處六會”。即:協會秘書處、建築施工專業委員會、工程質量專業委員會、勘察設計專業委員會、工程造價專業委員會、工程監理和建設機械專業委員會。
本會接受日照市規劃建設委員會、日照市民間組織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在日照市規劃建設委員會的領導下開展工作。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為日照市建築協會。
第二條 日照市建築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是日照市從事建築施工及裝飾、工程勘察設計、工程監理、質量監督、工程造價諮詢管理、招投標管理等單位自願聯合組成,並經日照市民間組織管理局批准的全市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日照市建築協會的宗旨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和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方針政策,按照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聯合建築業各方面力量,堅持以服務為宗旨,積極反映企業訴求,維護企業合法權益,規範企業行為,加強行業自律,促進建築業持續健康發展,充分發揮支柱產業作用,為我市經濟社會發展貢獻力量。
第四條 本會在日照市規劃建設委員會的領導下開展工作,接受日照市民間組織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辦公地點為日照市煙臺路158號。
第二章 業 務 范 圍
第六條 協會的主要業務範圍是:
(一)宣傳貫徹建築業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研究、探討建築業改革和發展的方向、理論、方針、政策,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廣大建築業企業的要求和意願;
(二)協助政府主管部門研究制訂行業發展規劃及有關法規,協調執行中出現的問題,推進行業管理;
(三)引導和推動建築業企業面向市場,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完善經營機制,增強市場競爭力,提高企業經營管理水平和經濟效益,保障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
(四)推動企業間的橫向經濟聯合和技術合作; 
(五)組織國內外信息交流,發展與國內外本行業社團組織的聯繫,開展經濟技術、經營管理等方面的合作、交流活動;
(六)承辦政府部門、社會團體或會員單位委託辦理的事項,協助政府部門開展評優、評先活動;
(七)編輯會刊,搞好協會網站建設,收集、分析和發布國內外政策法規、文獻資料和行業市場信息。推廣與展示建築科技成果。組織開展各種專業培訓,努力提高建築業企業從業人員的整體素質;
(八)根據需要開展有利於行業發展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凡在日照市轄區內從事與建築業相關行業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自願申請,承認協會章程,服從協會領導,經審查批准,均可成為本協會的會員。
第八條 會員入會須提出申請,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由秘書處辦理入會登記,並頒發會員證書。
第九條 會員的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與協會管理,對協會工作有建議和批評監督權;
(三)優先優惠參加協會舉辦的人才培訓、專家講座等各項活動;
(四)優先獲得協會提供的各種諮詢服務、技術資料和信息;
(五)有退會自由。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決議;
(二)維護協會合法權益;
(三)承辦協會委託的工作,積極參加協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四)關心協會工作,隨時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五)按時繳納會費。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協會秘書處,交回會員證書。會員如果1年內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協會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 織 機 構
第十三條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修改協會章程;
(二)聽取和審議協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討論決定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目標;
(四)推薦選舉協會理事,決定理事的罷免或解職;
(五)討論決定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的任命或解職;
(六)其他依章程規定需要決定的重要事項。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常務理事會研究並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每屆任期四年。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長的領導下,於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行使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選舉產生協會會長、副會長人和秘書長人選,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四)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五)討論決定協會的工作任務;
(六)審議協會的工作報告和工作計畫;
(七)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協會工作和財務狀況;
(八)聘請名譽會長和顧問;
(九)籌集協會的活動經費;
(十)審議、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一至兩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可提前或推遲召開,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是理事會的執行機構,由理事會按不超過理事人數三分之一比例選舉產生,在會長的領導下,行使理事會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提出需要理事會討論的工作計畫和議案,召集理事會會議;
(三)由秘書長提名,任命協會副秘書長;
(四)根據需要,制定協會內部及分支機構的管理制度;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臨時召開,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協會實行會長辦公會議制度。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組成,由會長定期主持召開。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章程規定的各項事宜,督促、落實常務理事會的決議和決定;
(二)在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討論、決定協會有關重大事項;
(三)制定協會財務收支計畫並監督落實;
(四)組織開展協會其他有關活動;
第二十四條 秘書處是協會的常設辦事機構,在秘書長的主持下負責協會日常工作,落實好會長辦公會議的各項決定,並負責協調協會其他各項工作。
第二十五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良好;
(二)在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日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
第二十六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果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需繼續任職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
第二十七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職四年,任職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原因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
第二十八條 會長為協會法定代表人,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三)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代表協會簽署檔案;
(五)提名副會長、秘書長人選;
(六)任命或解除協會投資實體及各部門負責人的職務;
(七)決定會長職權範圍內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九條 秘書長的職權為:
(一)主持開展協會日常工作;
(二)組織實施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各項決議;
(三)領導協調各分會開展工作;
(四)擬定辦事機構設定方案;
(五)提名副秘書長人選,提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六)協調與上級主管部門的關係。
第三十條 根據工作需要,協會可設立若干分會。分會設立時,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向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提交機構的名稱、業務範圍、場所和主要負責人情況的檔案。撤銷時亦履行同樣手續。
第三十一條 協會的分會,是協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分會按照協會的宗旨和業務範圍,在協會授權的範圍內開展活動,發展會員。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協會的經費來源是:
(一)會費收入;
(二)協會投資興辦的經濟實體收入;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有償服務的收入;
(四)接受政府資助和單位、個人捐贈;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協會收取會員會費須遵照國家有關規定。
第三十四條 協會的經費開支範圍:
(一)會議費、訂閱刊物資料費;
(二)開展技術交流、培訓、講座等費用;
(三)日常辦公費用;
(四)協會工作用車的維修保養費用;
(五)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待遇支出;
(六)聘請專家、顧問的費用:
(七)其他合理開支。
第三十五條 協會按照有關財務規定,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協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協會換屆或更換法人之前,必須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侵占、私分、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的修改,由常務理事會提出修改意見,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決後通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修改後的章程,在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離、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協會終止動議須由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經業務主管單位批准後,到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手續。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經二○○八年十二月三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由協會秘書處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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