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負責對中專學校、中國小校,幼稚園工作進行調查研究,為縣政府對學校工作的決策提供情況和建議,研究提出全縣教育改革與發展戰略和全縣教育事業發展規劃,擬定教育體制改革的政策以及教育發展重點、結構、速度,指導並協調實施工作;承辦學校的設立、調整及其發展規模,學制、專業的審查報批工作;指導社會力量辦學。
三、抓好縣教育局黨委各支部的工作,制定學校黨建工作規劃,指導學校搞好黨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和作風建設,做好黨員的管理教育工作。做好工、青、婦及統戰工作。
四、領導全縣教育工會工作,保證教職工在學校的主人翁地位,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健全學校管理體制。
五、負責教育局機關和各類學校幹部隊伍建設。按照乾管許可權,進行領導幹部人選的考察、推薦、任免。
六、指導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掌握並分析教職工和學生的思想動態,及時處理好突發性事件。
七、統籌管理教育經費,參與擬定籌措教育經費、經費撥款、教育基建專款的分配、管理;監測全縣教育經費使用情況。
八、負責國際、國內教育援助的世行貸款中教育合作項目立項和管理工作。
九、指導督促全縣各類教育教學改革和教育評估工作,組織對普及九年義務教育,掃除青壯年文盲工作的督導評估。
十、統籌指導少數民族教育工作,協調對少數民族地區的教育援助。
十一、指導督促各級各類學校做好德育、體育、衛生、藝術教育及國防教育工作;指導全縣青少年校外教育工作。
十二、主管全縣教育工作。組織全縣各類學校教師進行學歷提高教育、履職培訓、晉級培訓、新教師培訓、骨幹教師培訓等繼續教育工作。組織全縣各級各類學校實施教師資格制度;落實全縣系統勞動工資及幹部人事管理工作的有關政策;指導、督促學校人事制度的改革;統籌規劃學校教師和管理人員的隊伍建設工作;主管全縣各類學校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
十三、指導督促各類學校紀檢、監察和審計工作。處理來信、來訪工作。
十四、組織實施普通高等、中等、成人學歷教育的招生、考試、錄取工作;組織自學考試,社會考試及其他形式考試的報名、考試工作。
十五、指導督促各級各類學校勤工儉學、校建修繕及校辦產業工作。
十六、負責執行國家語言文字工作的方針、政策;組織實施國家制定的語言文字規範和標準並協調監督檢查;指導推廣國語和國語測試工作。
十七、負責教育基本信息統計、分析和發布。
十八、負責教育綜合治理和學生法制教育及安全教育工作。
十九、負責青少年工作委員會和關心下一代成長工作委員會的工作。
二十、進行教育監督、檢查、評估、指導,保證國家有關教育方針、政策、法規的貫徹執行和教育目標的實現。
二十一、承辦縣委、縣政府和市教育局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