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潤龍

於潤龍

於潤龍,吉林商人。2002年,於潤龍因攜帶黃金被吉林市公安局攔截,46公斤黃金被上繳罰沒。 2012年8月,於潤龍又因“非法經營罪”再陷囹圄,直至2013年7月,再審判決無罪。 2015年1月4日,同意支付賠償金384萬餘元,於潤龍對黃金折價數額不滿,提出複議。3月6日,經調解協定在3個月內返還賠償46384克黃金。5月19日,完成了國家賠償交接手續,順利取回了45860克黃金

基本信息

人物經歷

趙本山說,人生最最痛苦的事情,莫過於“人活著,錢沒了”。他的東北老鄉於潤龍,就碰上了比這更痛苦的事情:2013年的春節,於潤龍是在吉林市看守所里度過的;而他的46公斤黃金,也沒了。

一份已失效9年的法規,十年間讓於潤龍經歷了兩次被捕,三次審判,從無罪不起訴,到有罪免罰,又改判無罪,再到有罪且罰沒黃金的跌宕人生。

這場被稱為“官民博弈”的官司,於潤龍輸了贏、贏了輸。直接的損失是,他在吉林市樺甸經營的黃金小店陷入困境,一個女兒高二時輟學。而司法的公信力,何嘗不是在這樣的搖擺中悄悄流失 ?

兩次被捕

在於潤龍的妻子趙秀蘭看來,他被捕是“被騙”了。

2012年8月12日,正在店裡的於潤龍接到吉林市警方的一個電話,讓他第二天上午到吉林市開個會。此前,於潤龍曾在吉林市開過三次類似的會議。參加會議的有吉林市政法委的領導和有關方面人士,內容是關於能否返還警方查扣於潤龍黃金的事情。因為爭議較大,一直沒有談攏。

於潤龍夫妻以為這次還是開同樣的會,夫妻倆想最好還是要回被查扣的黃金。第二天一大早於就趕到了吉林市。到了之後他給妻子打了一個電話,說感覺有些不對,好像被人盯上了。此後,趙秀蘭就再沒有於潤龍的訊息,打手機也沒人接。

趙秀蘭向當地警方報了警。14日下午,趙秀蘭領到一份吉林市公安局簽發的“逮捕通知書”。內容是,於潤龍因涉嫌“非法經營”,吉林市豐滿區法院批准於8月13日逮捕,關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這是於潤龍的第二次被捕。第一次被捕是2002年9月21日。

那天,於潤龍開車要去長春機場,車上攜帶著46384克黃金。當他從樺甸來到吉林市紅旗收費站時,警方將其拘留,並查扣了他攜帶的黃金。

當年10月28日,吉林市檢察院以“涉嫌非法經營罪”批准吉林市警方逮捕於潤龍。2003年4月14日,吉林市檢察院將案件移送豐滿區檢察院“審查起訴”。

此後,案件出現一段耐人尋味的插曲。

將近5個月後的2003年9月4日,豐滿區檢察院對於潤龍作出了“不起訴決定”,認定其行為“不構成犯罪”。

3個月後的12月3日,吉林市檢察院又撤銷了豐滿區檢察院的“不起訴決定”,第二天將案件再次交由豐滿區檢察院審查起訴。

12天后的12月15日,豐滿區檢察院向豐滿區法院提起訴訟,指控於潤龍涉嫌非法經營罪。

四次判決

距離檢方移送起訴一年多後,於潤龍第一次被定罪。2004年4月29日,豐滿區法院一審判決於潤龍犯非法經營罪,免予刑事處罰。

又過了一年,峰迴路轉。2005年7月22日,吉林市中級法院二審宣判於潤龍無罪,同時撤銷了豐滿區法院的一審判決。

七年之後,於潤龍案再次出現令人費解的反覆。

2012年8月13日,吉林市中級法院突然一天之內發出兩份法律文書:一份是“再審決定書”,一份是“刑事裁定書”。

再審決定書稱,吉林市中院組成合議庭對於潤龍案進行再審。再審後作出刑事裁定:撤銷吉林市中院宣判於潤龍無罪的判決和豐滿區法院的有罪判決,將案件發回豐滿區法院“重新審判”。理由很簡單,“原審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於潤龍也於當日被再次逮捕。

兩個月後的2012年10月15日,吉林市豐滿區法院重新審理後作出一審判決,再次判決於潤龍犯非法經營罪,免予刑事處罰。與前次不同之處是,法院同時判決沒收涉案的46384克黃金,上繳國庫。

該判決作出後第11天,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對《國家賠償法》做出第二次修正,擬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次被逮捕後,於潤龍在看守所度過了7個多月的時間。他人生中第二次在高牆裡度過了中秋節和春節。這個年近半百的想回家過年的中年男人,抱著春節前兩天家人送來的衣物,嚎啕大哭。

2013年7月18日,於潤龍再次抗訴後,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終審判決,撤銷原審一審判決,於潤龍無罪。

檢方變臉

豐滿區檢察院前後態度的變化耐人尋味。有人士分析稱,或許這種方式表明,檢方態度是“被改變”。

最先認為於潤龍涉嫌非法經營黃金的是吉林市公安局。警方當年在其起訴意見書中稱,於潤龍在“無經營黃金許可證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金銀管理條例》(以下簡稱《金銀管理條例》)有關規定情況下”,2002年8月購買黃金再加價賣給深圳人趙紫光。同年9月21日,於攜帶黃金準備前往長春機場轉運賣給趙紫光,途中被警方查扣 。

豐滿區檢察院最初認定於潤龍不構成犯罪的“不起訴決定書”理由簡明扼要。

檢方當時把2002年9月21日警方查扣於潤龍攜帶的黃金分成兩個部分。其中23000克是於從承包的金礦中生產的,“屬其個人合法財產,攜帶該黃金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另一部分黃金,“是於潤龍於2002年8月至9月,在無黃金收購許可證情況下收購的”。檢方認為,於潤龍的行為在案發時,違反了《金銀管理條例》,“系非法經營行為”。但在審查起訴時的2003年2月27日,國務院下發了“國發[2003]5號檔案”,取消了黃金收購許可證審批,因此“於潤龍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檢方內部人士認為,於潤龍的行為只是部分違法,並非犯罪;國務院有了新檔案後,於潤龍的行為就完全不構成犯罪了。但吉林市檢察院撤銷了豐滿區檢察院的“不起訴決定”之後,豐滿區檢察院後來又指控於潤龍涉嫌非法經營罪,卻沒有說明起訴理由。

旁聽了於潤龍案再審兩次開庭的趙秀蘭回憶說,檢察院的人在庭上除了讀起訴書之外,基本上什麼話都不說。

記者前往豐滿區檢察院就此聯繫採訪,但被婉拒。記者留下介紹信及名片,但直到離開吉林市,豐滿區檢察院均無人與記者聯絡。

賠償申請

提出申請

於潤龍第二次被逮捕和有罪判決後以錯誤判決為由,向豐滿區法院提出國家賠償申請,請求賠償義務機關依法賠償因其違法逮捕233天的經濟損失及精神撫慰金,並且依法退還錯判沒收的黃金。

2006年,豐滿區人民法院連同豐滿區人民檢察院就對於潤龍進行過共同賠償,賠償金總計4104.8元。

2013年11月,吉林市豐滿區人民法院決定對於潤龍進行國家賠償,支付於潤龍賠償金42487.55元,並對於潤龍賠禮道歉,並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元。

複議申請

2015年1月4日,吉林市公安局作出《刑事賠償決定書》,同意支付給於潤龍賠償金384萬餘元。於潤龍對黃金折價數額不滿,提出了刑事賠償複議申請。

取回黃金

2015年3月6日,吉林省公安廳出具刑事賠償複議決定書,撤銷吉林市公安局原賠償決定,由吉林市警方按照調解協定在三個月內返還賠償請求人於潤龍46385克黃金。

2015年5月19日下午,在銀行完成了國家賠償交接手續,順利取金回了45860克黃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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