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新鴻基地產郭氏基金西南大學學生助學獎學金”(下稱“助學金”)是由香港新鴻基地產郭氏基金有限公司(下稱“基金”)資助設立的,旨在幫助我校家庭經濟困難的優秀大學本科生順利完成學業。
第二條 由學校主管學生工作的校領導、學生工作處負責人、學生工作處助學中心負責人各一名和基金代表三名共六人組成“新鴻基地產郭氏基金西南大學學生助學獎學金工作小組”(後稱“工作小組”),負責助學金的組織實施工作。
第三條 由重慶市教委學生處負責人一名、學校主管學生工作校領導一名、學生工作處負責人一名、財務處負責人一名和基金代表三名共七人組成“新鴻基地產郭氏基金西南大學學生助學獎學金管理委員會”(下稱“管理委員會”),負責指導工作小組的工作和助學金的評審工作。
第二章 助學金的申請對象及條件
第四條 凡具有我校正式學籍的本科在校生,家庭確實特別困難、迫切需要資助才能完成學業者均可提出申請。來自西部和偏遠貧困地區的家庭特別困難的學生優先資助。
第五條 申請助學金的學生,須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1.家庭經濟條件收入在當地最低生活保障線以下或接近保障線的,不能或不足以支付大學本科課程就讀期間全部或部分學習費用及生活費用,學生須提供原住地有關部門出具的“貧困證明”。並獲得所屬學院領導推薦。
2.熱愛祖國,思想作風正派,遵守法紀校規,樂於助人,勇於奉獻,積極參加公益活動,同學關係良好。
3.學習勤奮努力,學習成績優異,無不及格科目且專業成績排名靠前者。
4.高考成績高於原居地基準線(專業、文/理科)20分以上。
第三章 助學金的資助人數及金額
第六條 在2007學年至2012學年的6個學年中,每年資助82位本科新生,每人資助金額人民幣4000元。
第七條 基金在給予資助的學生中按每個年級獎勵其中8位學生獎學金,獎學金每位人民幣1000元。
第四章 助學金的申請和審批
第八條 申請學生須從學生工作處主頁《學工線上》下載《西南大學學生資助計畫申請表》,如實填寫後,會同當地鄉鎮及以上的政府提供的貧困生證明到所在學院提出書面申請,經學院學生工作領導小組初審確定推薦人員名單報學校學生工作處。
第九條 學生工作處從所有學院推薦學生名單中挑選符合申請資格的學生,核對審查申請學生的資格後報工作小組。
第十條 工作小組在兩周內按當年受助學生計畫數的120%確定候選學生名單報管理委員會,經評審、面試後呈交基金董事會確定最終資助學生名單。
第十一條 助學金申請時間每年兩次:一年級新生於第一學年第二學期的4月申請,二至四年級學生於每年10月申請。
第十二條 對於每年秋季開學根據上學年度表現及學習成績進行審核,不合條件者停發助學金。被取消獲助學金資格的學生,不作填補,但學生如果在一年後有較大進步,符合助學金條件,可重新提出申請,經管理委員會同意後可恢復受助資格。如果最終未能同意該原受助學生的申請,則該資助名額不再填補。如有成績優秀的學生因為經濟好轉或其它原因自動退出助學金,學校可提名另外學生填補。
第五章 助學金的發放
第十三條 學校將基金董事會確定的資助名單公示後,統一造表,由學生工作處負責人簽字後送學校財務處,財務處按月將助學金中的生活費直接划進學生一卡通;助學金中的學費由學校收取並開具發票,不發放現金。
第十四條 學校對享受助學金的學生經濟情況和助學金使用情況進行不定期抽查,發現不良情況將停發或收回助學金,追究責任並予以處理。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生將失去受助資格:
1.違反校規、校紀、受到學校紀律處分者。
2.學習態度不端正、不努力學習、課程考核有一門不及格者。
3.瞞報家庭狀況或收入、弄虛作假者。
4.將所得助學金用於揮霍、浪費者。
5.家庭經濟明顯好轉,不需要繼續資助者。
6.由於各種原因喪失學籍或轉學者。
7.有合理的原因有必要終止助學者。
第六章 助學金的推廣
第十五條 學校組織成立西南大學新鴻基地產郭氏基金同學會,負責組織和推動回饋社會活動。
第十六條 受助學金資助的同學每學年向基金董事局提供個人學習生活報告和謝函。受助學金資助的同學在畢業之後,根據實際能力,有幫助其他困難學生的義務。
第十七條 學校通過校內外各種媒體對助學金開展宣傳報導和介紹。
第七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新鴻基地產郭氏基金西南大學學生助學金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從2007年9月起施行;如有需要,經新鴻基地產郭氏基金西南大學助學獎學金管理委員會討論通過,可以適當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