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範圍內省道、縣道、鄉道兩側建築紅線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 新余市交通局、新余市公路管理局為我市公路路政管理部門(以下統稱“市路政管理部門”),負責各自所管轄範圍內的公路建築紅線的監督管理。
市建設、規劃、國土資源、公路沿線相關單位和鄉(鎮)、街道辦事處、村委會應積極配合市路政管理部門共同做好公路建築紅線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公路建築紅線是指在公路兩側邊溝外緣規定範圍內,除公路防護、養護需要以外,禁止修建建築物和地面構築物的限界。
在本市公路建築紅線範圍外修建永久性工程設施,其建築物邊緣與公路邊溝外緣的間距為:省道不少於15米,縣道不少於10米,鄉道不少於5米。
市路政管理部門可根據前款規定的範圍,設定公路建築紅線標樁、界樁。
公路兩側建築物的室外地坪標高必須低於公路路肩標高30厘米以上。
第五條 市路政管理部門應切實履行管理職責,建立完善的建築紅線等檔案,加大日常巡查和查處力度,確保公路建築紅線內不出現新的違法建築,保障暢通的公路行車環境。
第六條 市建設、規劃、國土資源等部門在編制城鎮規劃和其它專項規劃,審批建設項目,辦理土地徵用,核發規劃許可證時,凡涉及到公路建築紅線的,應事先徵得縣級以上路政管理部門的同意。施工放樣時通知路政人員到場。對不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的建設申請,不予批准。
對不符合辦理審批手續規定的,市路政管理部門有權通知審批部門予以糾正。
第七條 公路新建、改建、擴建期間,建設單位或業主應按本辦法要求,對建設路段的公路建築紅線進行控制,遷建建築應控制在公路建築紅線之外。
第八條 對經批准或經審核登記允許暫時保留的公路兩側建築紅線範圍內的建築和設施,一律不準在原地改建、擴建和重建。
第九條 1988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實施後未經依法批准修建或審核登記的,並且不是因公路改道而在公路建築紅線內的永久性工程設施,一律認定為違法建築物。
第十條 公路建築紅線違法案件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縣級路政管理部門管轄。兩個以上縣級路政管理部門對管轄權有爭議的,可以報請市路政管理部門裁定。省級以上公路部門或交通部門對本市行政區域內公路建築紅線管轄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 在公路建築紅線範圍內修建建築物、地面構築物等設施的,由路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拆除,並可以處50000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由路政管理部門拆除,有關費用由建築者、構築者承擔。
違反前款規定,造成路產損失的,可同時責令其恢復原狀,予以修復或繳納公路路產損失賠償費。
第十二條 因建築活動影響路產的,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理:
一公路兩側建築物(構築物)的室外地坪標高未低於公路路肩標高30厘米以上的,由建設單位予以挖整;
二公路邊溝被損壞或堵塞的,由建設單位負責清理或修建;
三公路兩側路樹被損壞的,由建設單位補栽。
建設單位不能按照前款規定及時處理或者處理達不到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的,可由路政管理部門進行處理,所需費用由建築業主承擔。
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由路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罰沒收入一律上交財政。公路路產損失賠償費用於公路維修。
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應受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新余市人民政府1995年4月19日印發的《新余市公路紅線內違章建築處理辦法》(余府發〔1995〕1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