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事業單位公開招聘行為,根據《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暫行規定》(國家人事部令第6號)等,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市經各級機構編制部門批准設立的事業單位招聘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適用本辦法。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除外。
工勤人員的招聘,市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公開招聘應堅持德才兼備的用人標準,貫徹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
第四條 公開招聘應堅持政府巨觀管理與落實單位用人自主權相結合,統一規範,分類指導,分級管理。
第五條 公開招聘根據招聘崗位的任職條件及要求,經資格審查後,採取考試、考核的方法進行。
第六條 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是事業單位進行公開招聘工作的主管機關。政府人事行政部門與事業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負責對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的組織管理、政策指導、備案審查和監督檢查。
第七條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可成立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門、監察部門、招聘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有關專家學者組成的招聘工作組織,負責對招聘工作的具體實施。
第八條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實行市、縣(區)聯考。
第二章 招聘範圍、條件與程式
 第九條 事業單位新進人員除政策性安置、按幹部人事管理權限由上級任命、事業單位之間順向流動及涉密崗位等確需通過其他方法選拔任用或考核選調人員以外,高校大中專及相應學歷畢業生、人事關係掛靠在人才流動中心或技工交流中心的、在各類企業工作和未就業人員進入事業單位,均應實行公開招聘。
事業單位招聘臨時人員,須報經同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同意。未經同意,不得招聘。
第十條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應當面向全國,應聘人員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遵紀守法;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崗位要求的身體條件;
五具有中專以上學歷;
六崗位所需要的其它條件。
除前款規定外,應聘人員還應當符合下列年齡要求:
一中專及相應學歷,年齡一般在28周歲以下;
二大專、本科學歷或獲得中級專業技術資格的,年齡一般在35周歲以下;
三碩士、博士學位或獲得副高以上專業技術資格的,年齡一般在40周歲以下。
除前款規定外,經政府人事行政部門認定急需的短缺專業人才、特殊專業人才、碩士以上學位或獲得副高以上專業技術資格人才,可適當放寬年齡要求,但最高不得超過45周歲。
第十一條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不得設定岐視性條件要求。
第十二條 公開招聘應按下列程式進行:
一審核編制;
二申報招聘計畫和制定招聘方案;
三發布招聘信息;
四報名與資格審查;
五考試、體檢、考核;
六根據考試、體檢、考核結果,確定擬聘用人員;
七公示招聘結果;
八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三條 急需招聘的短缺專業人才、特殊專業人才、碩士以上學位或獲得副高以上專業技術資格人才,根據單位需要,可以從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招聘,並適當簡化有關程式,採取考試或考核等方式招聘,但必須執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
除前款規定外,招聘單位因工作需要,可以直接到全國重點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招聘人才,但必須執行本辦法相應的程式和規定。
採取前兩款招聘方式的,由招聘單位及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審核,報同級政府(管委會)同意後方可進行。
第三章 審核編制、招聘計畫、信息發布、招聘方案與資格審查
 第十四條 招聘單位及主管部門根據機構編制部門核准的擬招聘崗位的編制,擬定招聘計畫。招聘計畫應包括招聘的崗位數量及條件、招聘時間和崗位設定要求等內容。
縣(區)事業單位招聘計畫經同級政府(管委會)批准後,報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備案;市屬事業單位招聘計畫經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審核,報市政府批准。
第十五條 招聘方案由招聘單位擬定,經主管部門同意,報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核准。縣(區)事業單位招聘方案由同級政府(管委會)人事行政部門報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備案。
招聘方案的主要內容包括:招聘的崗位、專業、年齡、學歷、職稱、人數、時間、範圍和辦法等,經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備案後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 事業單位招聘人員至少應在報名前15個工作日面向社會公開發布招聘信息。
招聘信息應當通過網站、電視、省級報刊等新聞媒體多渠道發布。
招聘信息的主要內容包括用人單位情況簡介、招聘的崗位、招聘人數及待遇,應聘人員條件,招聘辦法,考試、考核的時間(時限)、內容、範圍,報名方法等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十七條 招聘單位及主管部門負責對應聘人員的資格條件進行初審,經同級政府(管委會)人事行政部門複審後,確定符合報考條件的人員。
凡受到黨紀政紀處分期限未滿或正在接受紀律審查的人員,在刑事處罰期間或者正在接受刑事司法調查尚未做出結論的人員,不接受其報名申請。
符合條件的應聘人員,招聘單位不得拒絕其報名。
第十八條 公開招聘的考試工作,由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門統一組織實施,原則上每年進行兩次。
第四章 考試、體檢與考核
 第十九條 報考同一崗位,應聘人數與招聘人數之比原則上不低於5∶1。達不到該比例的,應相應減少該崗位的招聘人數或取消該崗位的招聘。特殊情況,經同級政府(管委會)人事行政部門同意,可適當降低比例,但不得低於3∶1。
第二十條 公開招聘的考試由筆試和面試組成。專業或技能較強的崗位,經同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同意,可增加專業測試。
第二十一條 考試原則上先進行筆試再進行面試或專業測試。專業或技能較強的崗位,經同級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同意,可先進行面試或專業測試。
第二十二條 筆試內容為公共知識和招聘崗位所涉及的專業知識。
筆試命題由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門統一組織,特殊情況也可委託縣(區)政府(管委會)人事行政部門承辦。筆試命題和閱卷一律在市外進行。筆試的考務工作分別由市、縣(區)政府(管委會)人事行政部門組織實施。
公開招聘的試題應嚴格保密。對於試題的編制、封存、保管、傳遞、交接、拆封等,應當按密件要求,做好保密工作。
第二十三條 考生原則上不允許查閱試卷。特殊情況確需查閱的,應在筆試成績公布之日起兩日內向組織招聘的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徵得監察部門同意後,由監察部門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門組織人員共同查閱。查閱試卷只覆核試卷累加分數的正誤,不更改評卷人員的評判結果。
第二十四條 筆試在面試或專業測試之前進行的招聘崗位,按參加面試或專業測試的人數與招聘崗位之比3∶1的比例,根據筆試成績依次從高分到低分確定入闈人員,最後一名成績並列者一同入闈。低於3∶1比例的,原則上應根據筆試成績和招聘單位的實際情況取消或遞減該崗位的招聘名額。特殊情況,經招聘單位及主管部門申請,報同級政府(管委會)人事行政部門同意,可進行面試或專業測試。
面試或專業測試在筆試之前進行的招聘崗位,按參加筆試的人數與招聘崗位之比3∶1的比例,根據面試或專業測試成績依次從高分到低分確定入闈人員,最後一名成績並列者一同入闈。低於3∶1比例的,原則上應根據面試或專業測試成績和招聘單位的實際情況取消或遞減該崗位的招聘名額。特殊情況,經招聘單位及主管部門申請,報同級政府(管委會)人事行政部門同意,可進行筆試。
第二十五條 筆試在面試或專業測試之前進行的招聘崗位,取得專業測試或面試資格的應聘人員放棄面試或專業測試所產生的空缺,不進行替補。
第二十六條 公開招聘的面試或專業測試工作由同級政府(管委會)人事行政部門組織實施。教師、醫護或特殊崗位的面試或專業測試,在同級政府(管委會)人事行政部門指導下,可委託招聘單位的主管部門組織實施,但面試或專業測試方案須經同級政府(管委會)人事行政部門審核。
第二十七條 面試或專業測試考評組一般由5—7人組成。專業性較強崗位的考評組成員原則上異地聘請,從聘請所在地的高、中級專業技術資格人員中隨機抽取產生。採取結構化面試的崗位,考評組成員可異地聘請也可從市內已取得面試考官資格的人員中隨機抽取產生。
第二十八條 筆試、面試、專業測試成績在考試總成績中所占比例為:進行筆試和面試的崗位,筆試與面試成績為7∶3;增加專業測試的崗位,筆試、面試、專業測試成績為5∶2∶3。
招聘單位因崗位專業特殊,要求調整筆試、面試、專業測試在考試總成績中所占比例的,經同級政府(管委會)人事行政部門核准,可進行適當調整。
第二十九條 招聘單位根據應聘人員的考試總成績,由高分到低分按招聘名額1∶1的比例確定體檢和考核人選(考試總成績相同的,依次按專業測試、面試、筆試的分數高低,確定體檢和考核人選)。體檢、考核不合格的人員取消應聘資格,所產生的空缺從高分到低分依次替補。
第三十條 體檢工作由同級政府(管委會)人事行政部門統一組織,特殊情況也可委託招聘單位或主管部門組織實施。體檢標準,在國家未出台事業單位聘用工作人員體檢標準前,參照《錄用公務員體檢標準》執行。行業已制定體檢標準的,可按行業體檢標準執行,但必須在發布的招聘信息中向社會公告。
體檢必須在縣級以上綜合性醫院進行,招聘單位或考生對體檢結論有疑問的,在接到體檢結論的當天提出復檢申請,由同級政府(管委會)人事行政部門、監察部門共同組織復檢一次,體檢結果以復檢結論為準。
第三十一條 對體檢合格的應聘人員,招聘單位或主管部門應組織對其現實表現、道德品質、業務能力、工作實績等情況進行考核,並對應聘人員資格條件進行覆核。
第三十二條 應聘人員報考費按國家規定的標準收取;體檢費根據體檢項目,按體檢醫院的收費標準由體檢醫院向應聘人員收取。
第五章 聘用與待遇
 第三十三條 招聘單位和主管部門根據考試、體檢、考核結果,在招聘計畫內確定擬聘人員,報同級政府(管委會)人事行政部門審核。
招聘工作結束後,原則上不實行補錄或調劑聘用。
第三十四條 對擬聘人員應在政府網站或人事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於7個工作日。
公示期間對擬聘人員有異議的,招聘單位或主管部門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並將核查結果報同級政府(管委會)人事行政部門。
第三十五條 招聘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託人與擬聘人員簽訂聘用契約,確立人事關係,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六條 公開招聘的人員按規定實行試用期制度。試用期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試用期包括在聘用契約期限內。
試用期滿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解除聘用。
第三十七條 急需招聘的短缺專業人才、特殊專業人才、碩士以上學位或具有副高以上專業技術資格人才,如符合《新余市進一步加強高層次人才工作的若干規定》(余發〔2008〕13號)認定的高層次人才條件,正式聘用後,可享受《新余市進一步加強高層次人才工作的若干規定》的住房、生活補貼等優惠政策。
第六章 監督與責任
 第三十八條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應做到條件公開、程式公開、結果公開,接受社會及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九條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實行迴避制度。
凡與招聘單位負責人員有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近姻親關係的應聘人員,不得應聘該單位的組織人事、紀檢監察、財務和審計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係的崗位。
招聘單位負責人員和招聘工作人員在辦理人員公開招聘事項時,涉及與本人有上述親屬關係或者其他可能影響招聘公正的,應當迴避。
第四十條 市、縣(區)政府(管委會)人事行政部門、事業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應認真履行監管職責,對事業單位招聘過程中違反幹部人事紀律及本辦法的行為應予以制止和糾正,保證公開招聘工作的公開、公平、公正。
第四十一條 應聘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取消考試或聘用資格;已受聘的,解除聘用契約,並予以清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塗改證件、證明,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應聘資格的;
二在考試、體檢、考核過程中作弊的;
三違反本辦法其他情形的。
第四十二條 有關單位負責人員、招聘人員和招聘工作相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指使、縱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試、體檢、考核過程中參與作弊的;
二故意泄露考試試題的;
三違反本辦法擅自聘用人員的;
四影響招聘工作公平、公正進行的其他行為。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國家政策性安置人員是指:軍隊轉業幹部、隨軍家屬、退役士官、退役運動員、援疆(藏)人員、“三支一扶”服務期滿人員等國家政策規定必須安置的人員;
二短缺專業人才指:二次以上(含二次)面向社會發布了招考信息,且降低過報名條件,但報名人數仍達不到開考比例的專業人才;
三特殊專業人才指:優秀運動員、教練員、優秀演員(舞蹈、聲樂、曲藝)、編導、采編、優秀主持人等特殊專業人才。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此前本市事業單位人才招聘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相符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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