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規範建設項目並聯審批工作,提高審批效率,最佳化投資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建設項目並聯審批,是指建設項目從立項到工程竣工驗收過程中,需要兩個以上部門實施的具有關聯性的行政審批事項,按關聯性整合設定為若干審批階段,對階段內的行政審批事項,實行由市行政服務中心建設項目並聯審批綜合視窗(以下稱綜合視窗)統一受理接件、按照職能分工由牽頭部門與其他相關審批部門(以下稱並聯審批部門)同步審批、分別在承諾時間內作出審批決定並由綜合視窗統一送達的審批方式。
第三條市級審批許可權內建設項目並聯審批,適用本辦法。搶險救災、應急工程、單建式人民防空工程、臨時性建築工程、文物修繕和保養工程等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市行政服務中心在市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領導小組領導下具體承擔本市建設項目並聯審批工作的組織協調工作;各相關部門按照法定職責承擔指導、服務、審批及本辦法規定的其它義務。
第五條建設項目並聯審批堅持依法行政、轉變職能、公開透明、高效便民的原則。行政審批部門應當最佳化審批流程、精簡審批環節、縮短審批時限,實行大廳運行辦結。
第六條建設項目行政審批程式整合為立項(核准、備案)審批、用地審批、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審批、施工許可(開工報告)審批、工程質量竣工驗收備案5個階段。
立項(核准、備案)審批階段牽頭部門為市發改委,用地審批階段牽頭部門為市國土局,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審批階段牽頭部門為市規劃局,施工許可(開工報告)審批階段和工程竣工驗收備案階段牽頭部門按職責分工分別為市住建委或市發改委。
立項(核准、備案)審批等5個階段並聯審批實施細則和流程,由牽頭部門會同並聯審批部門制定,商市行政服務中心確定,經市政府批准後發布實施。
第七條立項(核准、備案)審批階段,並聯審批立項(核准、備案)、選址意見書、環境影響評價、用地審核、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建設項目審核、市級文物保護單位原址保護措施核准、建設工程招標項目核准等行政審批事項,市規劃局、市國土局、市環保局、市文廣新局等為並聯審批部門。
用地審批階段,並聯審批土地劃撥或者出讓審核、建設用地批准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等行政審批事項,市規劃局為並聯審批部門。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審批階段,並聯審批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新建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審批、市管河道管理範圍內工程建設方案審核、建設工程項目綠化設計方案審驗(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抗震設防要求確定等行政審批事項,市人防辦、市水利局、市住建委、市地震局等為並聯審批部門。
施工許可(開工報告)審批階段,並聯審批施工許可(開工報告)、建築工程契約備案、防雷裝置設計審核、消防設計審查等行政審批事項,市氣象局、市公安消防支隊等為並聯審批部門。
工程竣工驗收備案階段,並聯審批工程竣工驗收備案、防雷驗收、建設項目環保設施驗收核准、建設工程項目綠化設計方案審驗(附屬綠化工程竣工驗收)、建設工程消防驗收、人防工程竣工驗收等行政審批事項,市氣象局、市環保局、市住建委、市公安消防支隊、市人防辦等為並聯審批部門。
第八條建設項目並聯審批實行牽頭單位負責制。
市行政服務中心負責建設項目並聯審批的全程組織、協調;負責設立建設項目並聯審批綜合視窗並選派工作人員;收集、分析並聯審批遇到的問題,與相關部門共同分析研究,提出解決問題的意見和建議,及時向市人民政府報告。
牽頭部門負責制定各自牽頭階段並聯審批實施細則和流程,並按政務公開要求統一向社會公布;主持召開牽頭階段聯合會審會議;在承諾審批時限內作出行政審批決定,並督促並聯審批部門在承諾時限內作出行政審批決定;協調解決並聯審批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並聯審批部門負責向牽頭部門提供本部門行政審批的相關內容;參與制定並聯審批實施細則和流程;參加市行政服務中心或牽頭部門組織的聯合會審會議;在承諾時限內作出審批決定。
第九條建設項目並聯審批實行“一門受理、抄告相關、聯審會辦、限時辦結”的運行機制,具體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申請人向綜合視窗提交申請材料,由綜合視窗負責登記。符合條件的,及時受理並向申請人出具書面受理憑證和接收材料清單;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相關要求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補正的材料和內容。
(二)綜合視窗受理後應當即時將申請材料轉送牽頭部門和並聯審批部門設在市行政服務中心的視窗(以下稱部門視窗)。
(三)牽頭部門和並聯審批部門視窗接到綜合視窗轉送的申請材料後,應當按規定同步開展審批工作。
(四)牽頭部門和並聯審批部門視窗應當自申請受理之日起,在承諾審批時限內完成審核、核查工作;經審核予以批准的事項,牽頭部門和並聯審批部門視窗將審批決定或者證件統一送達綜合視窗,由綜合視窗將審批決定或者證件送達申請人;經審核不予批准的事項,應當依法作出不予批准的書面決定,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申請人在領取審批決定或者證件時,一併對審批部門進行審批滿意度評價。
第十條實行建設項目報批輔導機制。報批輔導應由各審批階段的牽頭部門和並聯審批部門共同實施。各部門視窗根據建設項目的特性、審批要求,或者申請人的要求,主動向項目單位提供與審批事項、審批條件、審批標準等相關的報批輔導,必要時進行聯合指導,幫助項目單位修改、完善申請材料。
第十一條聯合會審會議由市行政服務中心協調組織,牽頭部門主持,並聯審批部門參加。牽頭部門和並聯審批部門應指派具有審批許可權的專人參加聯合會審會議。
第十二條建立技術審查與行政審批分離機制。在建設項目審批過程中,涉及的項目規劃設計方案、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綠化設計方案、環境影響評價、人防、消防和防雷等技術審查,可提前進行,儘早發現問題,在報批前將問題進行消化,也可與行政審批同步進行。技術審查時限不計入行政審批期限。
第十三條建立建設項目模擬審批機制。對項目前期策劃到位、規劃選址明確、主體相對確定而要素條件尚不具備(如控規調整、項目用地指標或者政策處理、資金安排暫時不到位)的項目可以進行模擬審批,由特定主體或者項目業主提出申請,審批部門視窗按現行審批要求對提交的申請資料進行實質性審查或者核查,先出具模擬審批意見,並在條件具備時將模擬審批轉化為正式審批。同一併聯審批階段,一項審批需要同階段其他審批結果作為審批前置條件、其他審批的承諾辦結時限長於或者同於該項審批的承諾辦結時限的,參照前款規定實行模擬審批。
第十四條建立聯合踏勘、聯合審圖機制。需要現場踏勘、勘驗和審圖的,由牽頭部門視窗會同並聯審批部門視窗和綜合視窗共同組織安排,並根據各自職責由部門分別出具現場勘察、勘驗報告或者結論。
第十五條建立徵詢意見機制。根據需要,在並聯審批過程中,牽頭部門、並聯審批部門可以就審批事項徵詢或者聽取其他相關部門的意見。但不應增加審批環節和審批時限,不應交由申請人徵詢相關部門的意見。
第十六條行政審批部門應當增強服務意識,建立健全服務機制,主動與申請人溝通,提供優質服務,嚴格按照各項承諾時限完成審批任務。建設項目涉及的已改變行政審批為行政服務和行政監管的事項不列入並聯審批範圍,相關部門應當對建設項目並聯審批事項提供同步服務。
第十七條按照“四位一體”服務監督體系建設要求,市電子監察中心、市行政服務中心應當加強對並聯審批項目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建立督辦台賬,對已受理的審批事項辦理進度和聯合會審會議議定事項落實情況,進行跟蹤督辦,並予以通報。
第十八條建設項目並聯審批工作開展情況納入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考核獎懲評價機制。並聯審批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未按聯審會議要求辦理或應該並聯審批而未進行並聯審批的項目;無故缺席聯合會審會議或者參加聯合會審會議不發表意見,以及超過承諾時限未做出行政審批決定的,由監察機關按照有關規定,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追究責任。
第十九條縣(市、區)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機制、程式等制定本縣(市、區)審批許可權內的建設項目並聯審批實施辦法。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2014年7月1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