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4-04-01
【生效日期】1984-04-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新華書店圖書發運工作辦法(1984年4月文化部發布)
總則
(一)圖書發運工作,是圖書出版發行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圖書出版後,必須經過發運才能實現銷售。做好圖書發運工作,才能順利完成圖書發行任務,發揮圖書的宣傳教育作用。各級新華書店都要十分重視圖書發運工作。
(二)圖書發運工作必須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針,面向基層為銷售服務。
(三)圖書發運工作包括發運、中轉、二級分發和收貨各環節,新華書店圖書發運網由以下四個部分構成:
1.發運店:指辦理圖書發運工作的書店,包括自辦發運工作的發貨店、專業的圖書儲運公司和受發貨店委託代發的書店(印刷廠)。市、縣書店調出圖書和退書,也屬發運工作,均需按本辦法的各項規定辦理。
2.二級分發店:指擔負一定地區市縣書店圖書分發工作的書店,一般為這一地區鐵路線上的地市書店。
3.中轉店:指不宜實行和暫未實行二級分發地區擔負圖書轉運工作的書店。
4.收貨店:指直接進貨收書的市縣書店(市縣的建制、撤併,以《國務院公報》為準)。發運店原則上只辦理對市縣書店發貨。
(四)對圖書發運工作總的要求是:安全、準確、迅速、經濟。圖書發運工作要加強領導和管理,健全崗位責任制,大力推行經營責任制,提高發運工作質量,加快發運速度,合理節約費用,提高經濟效益。
(五)圖書發運工作要發揚社會主義協作精神,加強全局觀點。發運店、二級分發店、中轉店、收貨店都要積極主動、相互配合,並與交通部門密切聯繫,加強協作。
包裝發運
(六)圖書出版收進時,發運店應按照有關領導部門制訂的圖書印刷質量和出廠包裝標準及出版社簽發的樣書檢驗質量,合格的方可收書。
(七)發運店發運圖書要按照新華書店總店制訂的《新華書店圖書運輸包裝規格標準》的要求:數量準確,包裝牢固,運輸標誌和包裝單據清楚完備。發運的圖書與同批書的各種票據相關項目,必須貨票一致。發運圖書應有完整記錄。
(八)發運配合政治學習、宣傳用書和教材、年畫、曆書等時間性、季節性很強的圖書,要作內部急件,優先包裝發運;必要時作特急件處理,突擊包裝,交“客運”發出。
(九)二級分發圖書,需要轉運的圖書,和收貨店距離取書的車站超過20公里的,發運店要分別開具費用結算憑證,隨交通運輸部門的貨物運單帶交或寄交二級分發店、中轉店、收貨店。
不通鐵路的市縣書店調出圖書和向發運店退貨,可以通過所在地區的中轉店、二級分發店轉運;如調入店也不能鐵路直達,除省、自治區內的調劑外,套用郵寄(貴重圖書應掛號),不得通過二級分發店、中轉店轉運。
(十)發貨店必須在圖書交運後向銷貨店劃收貨款,如果貨未交運而提前劃收貨款,銷貨店可向發貨店劃收貨款利息等損失補償。
(十一)發運店必須按照新華書店儲運公司、上海發行所編印的《全國新華書店圖書運輸手冊》所列的收貨店名、店址和中轉路線、中轉範圍,對各地發運圖書。收到《收書網點及運輸路線變更通報》應及時修改《手冊》,按變更後的路線發運圖書。
發運店因故需臨時將中轉範圍以外的收貨店的圖書通過中轉店轉運時,必須事先徵得中轉店同意。
二級分發
(十二)二級分發店分發的地區範圍,按照合理運輸和加速發運的原則,由省級店和新華書店儲運公司根據交通情況確定,可以為本地市全部縣店或部分縣店,也可以跨地市、跨省區分發。一般城市店和不宜二級分發的邊遠地區書店,以及經過二級分發延長運輸時間較長的個別縣店,仍直接發貨。
(十三)實行二級分發的地區,發運店將分發範圍內各店的圖書合併發給二級分發店,二級分發店再分發給各收貨店(貨款仍由發貨店與收貨店直接結算)。二級分發店要設專門機構,認真負責,迅速準確地進行分發工作。具體事項按照《新華書店圖書二級分發工作實施細則》辦理。
(十四)原來辦理中轉圖書的地區店實行二級分發店,應積極創造條件,逐步承擔起全國各地發貨的二級分發工作。發運店發給該地區各店的圖書,二級分發店能承擔分發工作的,原則上應逐步減少中轉(本省、自治區課本發貨和市縣店調劑發貨除外),改按二級分發辦法辦理。發運店暫時不能實行二級分發的,是否暫按中轉辦理,由發運店與有關省級店協商處理。
中轉
(十五)發運店至收貨店除郵寄外不能一次託運直達,又不宜實行和暫未實行二級分發的地區,由中轉店轉運。中轉店一般為轉運地點的書店,視情況需要也可以委託外單位代轉(由當地書店負責聯繫、督促和墊付運費)。轉運點要合理布局,儘量避免倒流運輸和減少轉運層次。除省內大宗課本發貨外,一般圖書最多限兩次轉運,需要三次轉運的套用郵寄。
(十六)中轉店要配備責任心強的專職人員或以轉運工作為主的兼職人員辦理轉運工作,並力求穩定。中轉店計算人均銷售量時,可不包括轉運工作人員。有關轉運工作人員的工資、勞保福利和必需的設備等費用開支,列入本店財務、基建計畫內。總結評比應將轉運工作作為一項內容。
(十七)中轉店轉運圖書應儘量以零擔和客車運輸,不夠整車的不得壓貨湊整車。收到轉運圖書後一般最遲在5天內轉出,急件力爭當天或到書後第一班車船轉出。收貨店同一調撥單號的包件必須一次轉出。整車轉運的應開列清單隨運單帶交收貨店。收到和轉出圖書應有提轉記錄。收貨店查詢要在7天內答覆。
如遇運輸緊張,圖書積壓轉不出去,應根據情況及時向當地黨政領導機關匯報,請求幫助解決,或請省級書店和收貨店協助解決。
(十八)中轉店遇有標籤脫落、字跡不清的轉運包件,不能判明收貨店時,可拆包查看包裝單,重新包裝妥善補貼標籤後轉出;查不到包裝單時,儘量詳細提供有關情況函詢發運店。遇有破損鬆散的轉運包件,應將包裝加固,加固費由發運店負擔。
中轉店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扣留、拆賣轉運的圖書。
(十九)需要再轉的圖書,中轉店應將發運店附來的二轉中轉單,隨運單帶交下一中轉店。如再轉中轉單遺失或漏附,應補開中轉單,發運店名等項目要填寫齊全,註明代開單位。
、收貨和差錯損失處理
(二十)收貨店、二級分發店、中轉店向運輸部門提貨時,應按運單驗明點收。如發現收貨店名件數不符、破包短書、污損受潮等情況,應當場請運輸部門出具事故記錄並查處。貨櫃裝運圖書,如箱體破損或鉛封脫落應會同到站運輸部門開箱檢驗,箱內圖書如有損失,亦應請運輸部門出具事故記錄並查處。損失的圖書屬於運輸部門責任的,向運輸部門的到站提出賠償要求,在當地解決損失賠償問題。委託車站、輪埠搬運組代提的,應要求代提單位按照以上要求辦理,提回時書店仍應檢查點收。
掛號郵件同上處理。雖未掛號,但郵件明顯被拆過或郵運途中保管不善而發生圖書短少、污損等情況,應在收取郵件時要求郵局查明處理,改進郵遞工作。
(二十一)收貨店、二級分發店取回圖書包件後,應有專人核對包件、登記、拆包、按包裝單點收圖書,做好收貨記錄。箱內、包內圖書如有差錯,填寫《發貨差錯查詢單》,經負責人複查簽字蓋章後,向發運店查詢,原包裝紙保存備查。經過二級分發的向二級分發店查詢。經過轉運的,收貨總件數相符,調撥單件數不符的向中轉店查詢。印刷(裝訂)廠小包(捆)數量、品種不符的,一律向發運店要求補換,要將包(捆)上封簽撕下,在封簽上註明差錯情況,隨同《發貨差錯查詢單》寄發運店。
(二十二)收貨店劃付書款後未收到貨的,最遲應在劃款後90天內向發運店查詢,收到貨後發現包內有差錯最遲應在到貨後三十天內向發運店查詢。逾期對方可不受理,因而產生的經濟損失由收貨店負擔。
發運店收到查詢單後,應及時認真查復,拖延不復的,收貨店可向發運店劃收未到或少收圖書的貨款。未到圖書數額較大和時間較長的,可加收貨款利息等損失補償。
(二十三)圖書有倒裝、缺頁等印裝質量問題,原則上作退貨處理(門市部對讀者則應有書換書,無書的應儘量按讀者意見辦理),不受上條時間限制。如還需要書,另行添貨(在添單中註明情況,供應緊張的書優先發給。成套發售的圖書,無法補齊時,整套書作退貨處理)。
(二十四)發運工作各環節發生差錯事故而造成的經濟損失,由發生差錯的責任單位負擔。包裝不善和發運店未加檢查的貨櫃進水而造成的圖書損失,由發運店負擔。發運店、二級分發店、中轉店、收貨店未按手續辦事,記錄不全,單據混亂,因而不能查明差錯事故責任時,由造成這一情況的單位負擔經濟損失。運輸途中不能防止的自然災害和運輸部門不能承擔責任的損失,由發運店負擔。
(二十五)收貨店、二級分發店、中轉店收到錯發、多發的圖書,不得留賣、私分,應判明情況分別處理:屬交通運輸部門差錯,交運輸部門退轉,函告有關店;發運店、二級分發店或中轉店錯發、錯分、錯轉的,轉運給原收貨店(費用由造成差錯的發運店、二級分發店或中轉店負擔);發運店、二級分發店多發的,應與發運店、二級分發店聯繫,退回或補做進發貨,退回的運費由發運店、二級分發店負擔。
(二十六)收貨店、二級分發店、中轉店不按規定辦事或弄虛作假,省級店應嚴肅處理,並可規定罰則。
運費負擔
(二十七)由發運地到收貨店縣、市境內(在縣市境內不轉換運輸工具的情況下發到離收貨店最近的車站、輪埠)的運輸費用,由發運店負擔。收貨店向車站、輪埠提取運回和境內轉發的運費,由收貨店負擔。收貨店距取書的車站、輪埠超過20公里的,超過的里程運費,由發運店給予補助。一般訂添貨,收貨店要求用客運或航空運輸的,增加的運費由收貨店負擔。
(二十八)經過二級分發或經過中轉店轉運的,二級分發和轉運的費用由發運店負擔,並由發運店付給二級分發店、中轉店一定的手續費。
(二十九)銷貨店之間調劑圖書的發貨運費,一般由調出店負擔;應調入店要求,支援性質的調劑,運費經協商同意也可由調入店負擔。
領導管理
(三十)新華書店總店:進行圖書發運工作的調查研究,總結交流經驗;組織研究儲運技術的改革;與中央交通運輸部門聯繫,研究解決圖書運輸工作中的問題;起草必須在全國統一的有關圖書發運的規章制度;協調本系統內各有關方面的關係,指導各地做好圖書發運工作。
(三十一)各省級店:領導管理本省、自治區發貨的圖書包裝發運工作,審查確定代發店(廠),對代發工作進行業務技術指導;組織管理本省、區、市二級分發工作、中轉工作和收貨工作,經常檢查督促,定期評比;調查研究,總結交流經驗,培訓人員;與交通運輸部門聯繫,解決本省、市、自治區運輸上的問題;了解掌握本省、自治區交通運輸發展變化情況,與新華書店儲運公司、上海發行所聯繫調整收貨網點、發運路線(確定由新華書店儲運公司、上海發行所通報各地執行)。
(三十二)新華書店儲運公司和上海發行所:對全國圖書運輸路線進行調查研究,提供改進意見;對各省、市、自治區的圖書發運、中轉工作進行業務輔導;定期編髮《全國新華書店圖書運輸手冊》,及時印發《收書網點及運輸路線變更通報》。新華書店儲運公司負責北片《北三區加山東、河南);上海發行所負責南片(南三區除山東、河南)。新華書店儲運公司負責全國二級分發工作的管理和業務輔導。
附則
(三十三)本辦法未盡事宜,由新華書店總店作具體規定。各省、市、自治區可根據本地區情況作補充規定。
(三十四)過去頒發的圖書發運工作辦法和其他發行工作章程中有與本辦法牴觸的,以本辦法中的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