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全區公安交警部門對道路交通安全輕微違法行為實施教育警告工作,營造安全、和諧、文明、通暢的道路交通環境,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等規定,結合我區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可以給予警告、無記分的違法行為、未造成影響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後果且違法行為人已經消除違法狀態的,可以認定為輕微違法行為。
第三條
對道路交通安全輕微違法行為予以教育警告,遵循以人為本、依法管理、服務民眾的原則。
第四條
警告,分為口頭警告和書面警告。
(一)具有《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情形的經教育後改正的,給予行為人口頭警告。
(二)總隊《關於進一步規範交通違法處罰有關問題的通知》(新公通〔2009〕39號)中規定的10種輕微違法行為之一併經教育後改正的,給予行為人口頭或書面警告處罰。
1、駕駛機動車在限速40公里以下(含)的路段超速50%以下(不含)的。非現場執法、惡劣天氣條件、冰雪道路、山區道路除外。
2、雖隨車攜帶機動車交強險、檢驗合格標誌,但未按規定貼上在機動車擋風玻璃右上角,經指出後改正的;
3、機動車駕駛人未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經民警確認機動車並查詢,認定機動車登記合法有效的;
4、機動車駕駛人未隨車攜帶機動車駕駛證,經民警確認駕駛人的身份證,並經查詢後認定機動車駕駛人具有有效準駕資格的(駕駛證被暫扣、扣留期間除外);
5、違反規定臨時停車,機動車駕駛人在車上,經口頭警告後立即駛離的。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公路車行道上違反規定臨時停車,或者營運客車、貨運機動車違反規定臨時停車的除外;
6、在限速為50公里以下(含)的城區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未系安全帶的;
7、在城區道路行駛的機動車,駕駛室副座乘坐人員未按規定使用安全帶,城市快速路除外;
8、外地駕駛人因對路況不熟悉,駕駛外地機動車駛入禁行區,能夠聽從勸阻的;
9、機動車駕駛室的前後窗範圍內懸掛、放置物品,經指出立即消除違法行為的;
10、實習期駕駛人駕駛機動車未按規定貼上實習標誌的;
第五條
對違法行為人給予口頭警告處罰的,執勤民警應當口頭告知其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依據,向違法行為人提出警告,糾正違法行為後放行。
對交通違法行為人予以書面警告處罰的,應當出具《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式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行為人的姓名、身份證號、違法事實、處理依據、處理決定等內容,當場送達違法行為人,並在24小時內錄入道路交通違法信息管理系統。
第六條
對違法行為人給予書面警告處罰的,執勤民警應當查詢道路交通違法信息管理系統,如該違法行為屬輕微違法且第一次實施的,應當給予書面警告,並將違法行為錄入道路交通違法信息管理系統。
凡被兩次給予書面警告後,第三次實施違法行為的,依據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七條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適用本辦法:
(一)對違法行為責令改正而不改正的;
(二)根據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違法行為信息或者因駕駛人不在場等不能現場處理的;
(三)輕微違法行為引發交通事故的;
(四)同時實施兩種以上違法行為的;
(五)營運客車、校車、教練車、危險化學品運輸車交通違法的;
(六)其他不適用警告處罰的情形。
第八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