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控制愛滋病性病的發生和流行,保護公民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預防控制愛滋病性病實行社會參與、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愛滋病性病預防控制工作,制定愛滋病性病預防控制規劃,並納入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以下工作:
(一)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愛滋病性病預防控制工作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二)文化、廣播電視、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通過大眾媒體向社會廣泛宣傳愛滋病性病的危害和預防知識;
(三)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在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成人中等學校、普通中學開展愛滋病性病防治知識的健康教育;
(四)民政行政主管部門對因愛滋病致貧,並符合社會救濟條件的家庭和個人給予救濟,保障其最低生活;
(五)公安、司法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賣淫嫖娼人員、吸毒人員進行預防愛滋病性病知識的教育。
第六條 縣(市)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本轄區愛滋病性病的疫情報告、監測和預防控制工作。
第七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組織,應當利用多種形式開展預防、控制愛滋病性病的健康教育,增強公民自我保護和防範意識。
社區委員會應當加強本轄區預防控制愛滋病性病的宣傳教育工作;社區衛生保健服務機構應當將預防控制愛滋病性病作為社區預防保健、醫療康復、宣傳諮詢、健康教育的重要內容,促進社區居民實施衛生健康的行為。
第二章 預防與控制
第八條 采供血機構應當對供血者以及採集的血液進行愛滋病性病專項檢驗。
自采自供血液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血液進行愛滋病病毒抗體和梅毒血清學檢測。
醫療衛生機構在臨床中使用人體器官、組織、細胞等,應當對供體進行愛滋病和梅毒標誌物檢測。
第九條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采供血機構、醫療衛生機構的愛滋病性病檢測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條 賓館、公共洗浴場所、游泳池、美容美髮店、歌舞廳等服務、娛樂場所及其他公共服務場所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從業人員,應當接受愛滋病性病預防知識的培訓,並定期體檢,取得健康證明。
前款所列場所凡能使用一次性物品的,應當提供使用一次性物品;確需使用非一次性物品的,使用前應當嚴格消毒,達到國家衛生標準後,方可供顧客使用。
第十一條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在進行愛滋病性病流行病學調查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對其採取的預防控制措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拖延。
第十二條 從事愛滋病性病診療業務的醫療衛生機構及其執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執業醫師法》的規定,取得相應的資質和執業資格。
第十三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給予愛滋病性病病人規範的治療,不得拒絕、推諉;不得將其姓名、住址、病史等有關情況公布或者傳播。
第十四條 愛滋病病人應當及時到醫療衛生機構進行檢查治療,並如實向醫療衛生人員提供有關病情。
愛滋病病人和愛滋病病毒感染者應當接受醫學指導,防止愛滋病病毒傳播、擴散,避免危害他人。
第十五條 愛滋病病人和愛滋病病毒感染者及其配偶、子女的就業、工作、學習、醫療保健和參加社會活動等權利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
第三章 監測和疫情報告
第十六條 縣(市)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建立愛滋病性病監測系統,收集、分析、預測疫情;開展愛滋病性病的生物學、行為危害因素監測及專項調查等工作。
第十七條 自治區、州、市(地)級醫療衛生機構和采供血機構,應當建立愛滋病初篩實驗室。有條件的縣(市)級醫療衛生機構,可以建立愛滋病初篩實驗室。
第十八條 醫療衛生機構、采供血機構發現愛滋病病人,在城鎮應當於2小時內,在農村應當於6小時內;發現梅毒、淋病、非淋性尿道炎、尖銳濕疣、生殖器皰疹病人,在城鎮應當於6小時內,在農村應當於12小時內,向所在地縣、市(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九條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到疫情報告後,應當立即進行現場調查,採取防治措施,同時向上一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所在地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接到疫情報告後,應當向上一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本級人民政府報告。
愛滋病性病疫情,由自治區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未進行愛滋病性病檢驗、檢測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拒絕或者拖延執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採取的預防控制措施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並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隱瞞、緩報或者謊報愛滋病性病疫情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後果的,由有關主管部門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隱瞞、謊報、緩報愛滋病性病疫情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後果的,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擅自從事愛滋病性病診療業務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執業醫師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