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廠務公開條例

第十條 第十四條 第十五條

(2008年7月31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加強企業事業單位的民主政治建設,依法保障職工參與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權利,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促進企業事業單位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廠務(企、院、校、站、所務等)公開,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簡稱企事業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通過一定形式和程式向職工公開重大決策,生產、經營管理的重大事項,涉及職工切身利益和反腐倡廉建設等事項,接受職工監督的民主管理制度。
第四條 實行廠務公開,應當遵循依法、真實、及時、便民的原則。應當保守國家秘密和保護單位的商業秘密。
第五條 縣級以上廠務公開領導機構,由本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相關單位組成。指導、協調、檢查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廠務公開工作,定期研究解決有關廠務公開的重大問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監察、勞動和社會保障、經濟貿易、國有資產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和相關單位,根據各自職責負責本條例的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工會和產業工會負責廠務公開的日常工作。
第六條 企事業單位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實行廠務公開制度。
企事業單位是實行廠務公開的主體,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行政主要負責人是廠務公開的責任人。
企事業單位的工會負責組織職工對廠務公開工作實行民主監督。
第七條 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及其控股的企業,應當公開下列事項:
(一)發展規劃,投資、融資、生產經營重大決策和重大技術改造方案;
(二)改制、兼併、重組、租賃、承包、破產、拍賣方案,職工裁員分流安置方案;
(三)年度生產經營目標及經營狀況,財務預決算、貸款、擔保、大額資金使用情況,基本建設方案、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投標,大宗物資採購供應,經濟責任制落實情況,承包租賃契約執行情況;
(四)重要規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廢止情況;
(五)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和工資集體協定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情況;
(六)職工工資、獎金、晉級方案,職工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住房公積金繳納情況;
(七)專業技術職稱評聘,評選先進條件、數量和結果,職工招聘解聘和獎懲情況;
(八)勞動安全衛生、勞動保護、勞動定額、環境保護和職業病防治等措施,職工培訓計畫,企業公 (九)民主評議高層管理人員情況,中高層管理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制考核、審計結果,中層管理人員 (十)中高層管理人員工資(年薪)、獎金、津補貼、兼職、持有本單位股權、出國出境、培訓考察費用支出情況;
(十一)年度業務招待費使用情況;
(十二)法律法規規定和職工(代表)大會決定需要公開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事業單位應當公開下列事項:
(一)發展規劃,經營管理重大決策、重大技術改造方案,人事制度、分配製度改革方案;
(二)財務預決算,經濟責任制落實情況,大額資金使用情況,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投標、大宗物資採購供應情況;
(三)重要規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廢止情況;
(四)勞動契約、聘用契約、集體契約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情況;
(五)職工提薪晉級、工資、福利、獎金分配方案,職工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住房公積金繳納情況;
(六)專業技術職稱評聘,評選先進的條件、數量和結果,職工招聘解聘和獎懲情況;
(七)環境保護、職業病防治等措施,職工培訓計畫;
(八)民主評議高層管理人員情況,中層管理人員、重要崗位人員的選聘和任用情況;
(九)中高層管理人員工資、獎金、津補貼、兼職等情況,年度業務招待費、培訓考察和出國出境費用支出情況;
(十)法律法規規定和職工(代表)大會決定公開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非公有制企業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公開下列事項:
(一)發展規劃;
(二)制定、修改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
(三)勞動契約、集體契約和工資集體協定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情況;
(四)職工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費及住房公積金繳納和福利費用情況;
(五)職工培訓、勞動安全衛生、勞動保護、勞動定額、環境保護、職業病防治情況;
(六)工會經費的撥繳情況;
(七)工會與企業經營者經過協商同意公開的事項;
(八)法律法規規定公開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 廠務公開的基本形式是職工(代表)大會。
在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可以通過職工代表團(組)長聯席會、廠情發布會、內部信息網路、內部廣播電視、報刊、牆報等形式及時公開。
企事業單位應當設立固定的便於職工閱覽的廠務公開欄,公布事項的時間不少於15日。
第十一條 廠務公開程式按提出、審查、公開、議事、整改五個環節進行。
第十二條 廠務公開工作每年至少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一次,職工(代表)大會對廠務公開工作進行民主評議,根據評議意見,相關部門應當制定整改措施,並對提出的問題給予答覆或者說明。
第十三條 企事業單位的工會應當採取多種形式組織職工對本單位執行廠務公開制度的情況進行經常性監督,並將職工的意見和建議及時反饋給單位廠務公開責任人。
企事業單位廠務公開責任人對工會反饋的意見和建議應當在30日內給予答覆或者說明,對需要整改的事項應當採取措施進行整改,並將整改情況及時公開。
第十四條 廠務公開的資料應當備案、存檔。
第十五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均有權舉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相關單位接到舉報後,應當會同同級工會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六條 企事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廠務公開領導機構通報批評,並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相關單位取消其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本年度評先評優資格和榮譽稱號;情節嚴重的,按有關規定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予以處理:
(一)不建立和實行廠務公開制度的;
(二)不按本條例規定內容公開或者搞虛假公開的;
(三)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公開的事項而不提交的;
(四)對需要整改的事項未作整改的;
(五)打擊報復依法履行廠務公開職責的工作人員或者舉報人的;
(六)其他違反本條例規定的。
前款第(五)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相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廠務公開工作中弄虛作假、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視情節輕重,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批評教育,或者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本條例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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