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駕駛證申領
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的人,應按照下列規定向車輛管理所提出申請:駕駛證正本
1.在戶籍地居住的,應當在戶籍地提出申請;
2.在暫住地居住的,可以在暫住地提出申請;
3.現役軍人(含武警),應當在居住地提出申請;
4.境外人員,應當在居留地提出申請;
5.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應當在所持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提出申請。
初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應當填寫《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並提交以下證明:
1.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2.縣級或者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屬於申請駕駛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的,應當提交經省級衛生主管部門指定的專門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
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除填寫《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提交上述證明外,還應當提交所持機動車駕照副本駕駛證。
持軍隊、武裝警察部隊機動車駕駛證的人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應當填寫《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並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1.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屬於復員、轉業、退伍的人,還應當提交軍隊、武裝警察部隊核發的復員、轉業、退伍證明;
2.縣級或者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
3.軍隊、武裝警察部隊機動車駕駛證。
持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的人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應當填寫《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並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1.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2.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
3.所持機動車駕駛證。屬於非中文表述的,還應當出具中文翻譯文本。
持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的外國駐華使館、領館人員及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人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應當填寫《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並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1.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2.所持機動車駕駛證。屬於非中文表述的,還應當出具中文翻譯文本。
新版駕駛證條件
申請機動車駕駛證的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年齡條件
1、申請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輕便機車準駕車型的,在18周歲以上,70周歲以下;2、申請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普通三輪機車、普通二輪機車或者輪式自行機械車準駕車型的,在18周歲以上,60周歲以下;3、申請城市公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無軌電車或者有軌電車準駕車型的,在21周歲以上,50周歲以下;4、申請牽引車準駕車型的,在24周歲以上,50周歲以下;5、申請大型客車準駕車型的,在26周歲以上,50周歲以下。
身體條件
1、身高:申請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車、大型貨車、無軌電車準駕車型的,身高為155厘米以上。申請中型客車準駕車型的,身高為150厘米以上;2、視力:申請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無軌電車或者有軌電車準駕車型的,兩眼裸視力或者矯正視力達到對數視力表5.0以上。申請其他準駕車型的,兩眼裸視力或者矯正視力達到對數視力表4.9以上;3、辨色力:無紅綠色盲;4、聽力:兩耳分別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別聲源方向。有聽力障礙但佩戴助聽設備能夠達到以上條件的,可以申請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5、上肢:雙手拇指健全,每隻手其他手指必須有三指健全,肢體和手指運動功能正常。但手指末節殘缺或者右手拇指缺失的,可以申請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6、下肢:雙下肢健全且運動功能正常,不等長度不得大於5厘米。但左下肢缺失或者喪失運動功能的,可以申請小型自動擋汽車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右下肢、雙下肢缺失或者喪失運動功能但能夠自主坐立的,可以申請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7、軀幹、頸部:無運動功能障礙。
不得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機動車駕駛證:(一)有器質性心臟病、癲癇病、美尼爾氏症、眩暈症、癔病、震顫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響肢體活動的神經系統疾病等妨礙安全駕駛疾病的;(二)吸食、注射毒品、長期服用依賴性精神藥品成癮尚未戒除的;(三)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未滿二年的;(四)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五)駕駛許可依法被撤銷未滿三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初次申請
初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的,可以申請準駕車型為城市公車、大型貨車、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普通三輪機車、普通二輪機車、輕便機車、輪式自行機械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的機動車駕駛證。在暫住地初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的,可以申請準駕車型為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普通三輪機車、普通二輪機車、輕便機車的機動車駕駛證。第十四條已持有機動車駕駛證,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應當在本記分周期和申請前最近一個記分周期內沒有滿分記錄。申請增加中型客車、牽引車、大型客車準駕車型的,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申請增加中型客車準駕車型的,已取得駕駛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或者三輪汽車準駕車型資格三年以上,並在申請前最近連續兩個記分周期內沒有滿分記錄;或者取得駕駛城市公車、大型貨車準駕車型資格一年以上,並在申請前最近一個記分周期內沒有滿分記錄。(二)申請增加牽引車準駕車型的,已取得駕駛中型客車或者大型貨車準駕車型資格三年以上,並在申請前最近連續兩個記分周期內沒有滿分記錄;或者取得駕駛大型客車準駕車型資格一年以上,並在申請前最近一個記分周期內沒有滿分記錄。(三)申請增加大型客車準駕車型的,已取得駕駛中型客車或者大型貨車準駕車型資格五年以上,並在申請前最近連續三個記分周期內沒有滿分記錄;或者取得駕駛牽引車準駕車型資格二年以上,並在申請前最近一個記分周期內沒有滿分記錄。在暫住地可以申請增加的準駕車型為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普通三輪機車、普通二輪機車、輕便機車。
特殊情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增加大型客車、牽引車、中型客車準駕車型:(一)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承擔全部責任或者主要責任的;(二)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三)在本記分周期和申請前最近連續三個記分周期內有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行為的;(四)在本記分周期和申請前最近連續三個記分周期內有駕駛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以上行為,機動車駕駛證未被吊銷的。持有軍隊、武裝警察部隊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持有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符合本規定的申請條件,可以申請對應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