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主要職責有:
(一)貫徹執行國家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各項方針、政策;編制民政事業發展規劃;指導全縣民政隊伍建設和法制建設。
(二)負責管理全縣性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和年度檢查工作,監督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活動,查處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以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組織本縣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和年度檢查工作。
(三)組織、指導全縣擁軍優屬活動;嚴格執行各類優撫對象優待、撫恤、補助標準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標準;承辦革命烈士、因工傷亡人員的審核、報批和褒揚工作;負責復員退伍軍人、國家機關和民眾團體工作人員及參戰民兵、民工的評殘工作;承擔全縣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四)貫徹實施退伍義務兵、轉業士官、復員幹部、傷病殘退伍士兵、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安置政策、安置計畫,並組織實施;嚴格執行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管理辦法;培訓復員退伍軍人,開發使用軍地兩用人才。
(五)組織協調全縣救災救濟工作,組織核查災情,發布災情,上報災情;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負責全縣救災捐贈活動的組織和其它捐款的接收、分配;指導災民生產自救。
(六)建立和實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管理城鄉社會救濟,擬定各類救濟對象的救濟政策及標準並監督實施;組織、指導扶貧濟困等社會互助活動;負責農村貧困戶的扶持工作。
(七)貫徹實施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居民委員會組織法,提出加強村(居)民委員會的意見和建議;指導城鄉基層政權建設和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和城鄉開展村(居)民自治;指導村(居)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村(居)務公開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建設,指導村(居)民委員會主任培訓;制定社區服務管理辦法,推動社區建設。
(八)負責全縣婚姻登記管理和兒童收養工作,負責推行全縣殯葬改革工作,指導殯葬事業單位的建設管理,貫徹兒童收養的政策和法規。
(九)負責我縣與毗鄰縣(區)行政區域邊界線的勘查、協調和報批工作;承辦縣邊界爭議和調處工作,向縣政府提出仲裁建議;指導鄉(鎮)行政區域邊界爭議的調查和調處工作;承辦勘界資料的驗收、報批、檔案管理以及行政區域界線管理工作。
(十)承辦縣政府交辦的行政區劃的有關工作;負責鄉(鎮)的設立、撤銷、更名和界線的變更審核報批,;研究名稱及其他地名的命名的審核工作;指導、規範全縣地名管理工作。
(十一)承擔老齡工作管理職能和孤兒、殘疾人、五保戶等特殊困難群體權益保護的行政管理工作組織實施社會福利發展規劃,指導城市社會福利事業單位的管理和社區服務工作,推動社會服務體系的建立和發展;指導老年人和殘疾人的權益保護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監督實施殘疾人就業和社會福利生產的扶持優惠政策,對城鄉社會福利進行巨觀管理;審核認定社會福利企業;主管社會福利有獎募捐工作。
(十二)負責向符合救助條件的求助人員提供救助,以及流浪兒童的救助保護工作。
(十三)負責民政事業計畫財務和統計工作,指導、監督民政事業費的使用和管理。
(十四)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