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泰市水庫飲用水源保護管理辦法

第十條 第十一條 第二十條

新泰市水庫飲用水源保護管理辦法
政府令 第42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水庫飲用水源保護管理,提高飲用水水源水質,保障城鎮居民民眾身體健康,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等法律法規和其他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金斗、東周、光明三個水庫飲用水源的保護管理。
第三條 市政府將水庫飲用水源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統籌發展規劃,依靠政策投入和市場化運作,建立起飲用水源保護區發展和生態補償機制,促進保護區經濟社會協調發展,防治水源污染,確保水庫水源水質。
第四條 市政府成立水庫飲用水源保護管理委員會,負責研究、協調、決策有關重大事項。
市水利和漁業主管部門負責水庫飲用水源的保護管理工作。金斗、東周、光明三個水庫管理機構分別具體承擔所轄水庫飲用水源的日常保護管理工作。
市發改、環保、公安、規劃、國土、衛生、農業、林業、工商、交通、旅遊、城管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水庫飲用水源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水庫飲用水源水質的責任和義務,有權對破壞水庫水源環境、污染水質的行為進行勸阻、制止、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 水源保護區的劃分和防護

第六條 水庫各自的流域範圍為其飲用水源保護區,分為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
水庫自設計防洪水位線以下為一級保護區,自設計防洪水位線至各水庫流域來水面範圍為二級保護區。
第七條 各級飲用水源保護區均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禁止一切破壞環境生態平衡的活動以及破壞水源林、護岸林、與水源保護相關植被的活動。
二、禁止向水域傾倒工業廢渣、生活垃圾及其它廢棄物。
三、禁止運輸有毒有害物質、油類、污物的船舶和車輛進入保護區。萊新高速公路、205國道上運輸以上危險物品的車輛應事先申請有關部門批准、登記,並設定防滲、防溢、防漏設施。
四、禁止使用劇毒和高殘留農藥,不得濫用化肥,不得使用炸藥、毒品捕殺魚類。
五、禁止開設飯店等有可能造成水源污染的餐飲項目,現有的不符合水源保護要求的餐飲等項目要依法限期取締。
第八條 除第七條外,飲用水源保護區內還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一級保護區內
禁止新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
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
禁止設定與供水需要無關的碼頭,除水庫管理機構備用的抗洪搶險等管理船隻外,禁止行駛、停靠其他船舶;
禁止堆置和存放工業廢渣、城市垃圾、糞便和其他廢棄物;
禁止設定油庫;
禁止從事糧食種植、禽畜養殖、采砂、採石及網箱養殖活動,現有的網箱養殖等要按照有關規定依法限期取締;
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遊活動和其他活動。
二、二級保護區內
不準新建、擴建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改建項目必須削減污染物排放量;
原有排污口必須削減污水排放量,保證保護區內水質滿足規定的水質標準;
禁止設立裝卸垃圾、糞便、油類和有毒物品的碼頭和場所。
第九條 在保護區內修建主要交通道路,其設計、建設單位應充分考慮飲用水源保護要求,通過必要的措施,消除過往車輛對水源地帶來的不安全因素。
第十條 市水利和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水庫管理機構應組織埋設保護區界碑,標註保護管理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移動、改變界碑。
第十一條 市水利和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市環保等部門,根據保護區實際情況,制定計畫,對已建成的有污染的單位,採取相應的治理措施,依法予以限期治理、關閉、拆除或搬遷。

第三章 監督與管理

第十二條 水庫飲用水源保護區的管理工作,在市專門委員會的統一領導下,實行部門分工負責制。市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相互配合,積極主動地做好相應的飲用水源保護管理工作。
(一)市水利和漁業主管部門負責飲用水源保護區流域治理的組織協調及監督管理工作;金斗、東周、光明三個水庫管理局具體負責各飲用水源保護區的日常管理工作,對本辦法規定的一級保護區內需禁止的行為進行監督管理,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勸阻、制止,及時向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並收集必要的證據材料。
(二)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飲用水源保護區內水污染的監督檢查工作,查處環保違法案件,嚴格控制新建、改建或擴建有污染的項目。指導、組織編制保護區水污染防治規劃,確定水庫及流域水環境容量,實施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推進生態保護工作進程。
(三)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飲用水源保護區的生態農業建設,調整農業產業結構,大力推廣生物防治技術,發展無公害農業,指導農民科學生產,防止水源污染,改善生態環境。
(四)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在飲用水源保護區內組織有關鄉鎮處和村居開展植樹造林,及時查處亂砍濫伐樹木的行為,採取有效措施,保護植被,涵養水源,防治水土流失。
(五)市發改、規劃、國土、建設、城管等部門,負責飲用水源保護區內建設項目的審批許可和監督管理,在辦理相關手續時要與水源保護相協調,杜絕新的污染源,依法查處違法建設行為。
(六)市交通、旅遊部門,負責對水上交通、船舶的監督管理,嚴禁擅自在一級保護區內從事船舶旅遊活動,在編制交通和旅遊規劃時,要充分考慮對水源地的保護。
(七)市公安部門負責飲用水源保護區的治安管理工作,維護正常的管理秩序和公共安全。
(八)鄉鎮辦事處和村居負責水庫飲用水源的日常保護,加強宣傳,教育村(居)民自覺遵守飲用水源保護管理的各項規定。
第十三條 有關部門在審查辦理飲用水源保護區內有關建設項目的審批許可手續及營業執照時,應嚴格審查該項目的環保審批手續。
第十四條 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醫療廢物的管理,嚴禁醫療廢物進入保護區。保護區內醫療衛生機構的醫療廢物實行無害化集中處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醫療廢物隨意丟棄、堆放、填埋,不得與生活垃圾混放。
第十五條 市水利和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水庫管理機構應建立水質預警制度,制定應急處理預案。在水庫上遊河道的重要位置組織修建節制閘、壩、引水管等工程設施,以應對突發性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
第十六條 水庫管理機構負責在一級保護區周圍架設防護隔離網,及時疏浚庫底淤泥、清理沉積物,採取物理、化學、生物等措施防治水庫水體污染和富營養化,按國家規定的標準供應自來水原水。
第十七條 市環保、衛生等行政主管部門應定期對水庫水源水質進行監測監督,並將監測結果及時告知市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八條 自來水公司、水庫管理機構應建立完善日常水質監測制度,根據監測情況對水質進行針對性的預防和治理,確保供水質量。
第十九條 水庫飲用水源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要加強對本轄區範圍內水庫飲用水源的保護管理,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落實責任制,並配合執法部門查處各類違法行為。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建立水庫飲用水源保護責任制,各有關部門、鄉鎮處和村居要按照法定職責,組織實施本單位的水源保護管理工作。市政府與其簽訂責任書,並對保護管理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定期考核。
第二十一條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應建立健全內部分工、崗位責任制、考核獎懲等管理制度和運行機制。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應依託有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其他基層機構和民眾,建立保護管理網路,設立和公開舉報電話、信箱等,及時發現和處理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形成水源保護的快速反應機制。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市各執法機關和責任單位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各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忠於職守、秉公執法。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其他水庫飲用水源的保護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按《新泰市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制定辦法》(新政發&#91;2004&#93;34號)的規定進行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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