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概況
新泰市人民法院現有在職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員218人,其中法官92人,內設12個職能部門,下設9處人民法庭。近年來,在市委、人大、政府、政協、上級法院以及社會各界的領導、監督、支持下,新泰法院堅持“公正司法、一心為民”方針,認真踐行“公正與效率”主題和“司法為民”宗旨,不斷加強各項建設,積極推進法院改革,實施的大立案改革、執行分權改革、法官職業化改革等許多先進做法得到上級法院的肯定並予以推廣;以加強司法能力建設為主線,全面提升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年均審結、執結案件一萬餘件,多形式、多渠道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服務經濟快速發展,為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做出了積極貢獻。
我院各項工作走在了全省乃至全國的前列。先後榮立集體二等功二次、集體三等功三次,被泰安市委表彰為“五個好”縣市區部門,兩次被評為“全省法院先進集體”,被評為“全省法院思想宣傳工作優秀單位”、“全省法院審判質量監督管理工作先進集體”,獲全省“人民滿意政法單位”稱號,被評為“省級文明機關”;特別是2001年以來,三年跨出三大步,2001年榮立集體一等功,2002年被評為全國法院系統“人民滿意的好法院”, 2003年獲“全國模範法院”榮譽稱號。同時,還湧現出“全國優秀法官”、“全國法院系統指導人民調解工作先進個人”、“全省傑出青年衛士”、“全省優秀法院院長”、“全省法院優秀領導人才”、“全省十佳好軍嫂”、省“三八紅旗手”、“全省優秀法官”、“全省人民法庭工作先進個人”等一批先模人物。
機構設定
(一)辦公室協助院領導組織、協調、處理日常行政工作;負責院務會及院長辦公會等會議的組織安排及決定事項的督辦;負責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以及法院執法監督員的聯繫工作,並督辦市人大代表及駐新泰全國、全省人大代表建議和市政協委員及駐新泰全國、全省政協委員提案;負責保密、檔案、文秘工作;負責全院車輛管理工作;負責全院物資裝備的管理及分配;指導與監督全院訴訟費和國有資產,監管所屬事業單位的財務和國有資產;擬定並組織實施法院基本建設規劃和計畫;負責督察工作;其他行政事務工作。
(二)政治處
指導全院的黨建、思想政治和隊伍建設;負責法官管理考核、等級評定晉升工作;對司法警察的警銜審查報批工作;所屬人員工資定級、轉正、晉升及老幹部工作;本院及所屬單位的組織人事工作;制訂並實施法官培訓規劃,負責教育培訓工作及臨時人員管理工作及臨時人員管理工作;指導和管理全院的表彰和立功創模活動,督促落實人民法院獎勵條例的貫徹落實;全院計畫生育工作。政治處內設組織人事科、教育培訓科、離退休幹部科。
(三)立案庭
負責對全院依法受理的各類案件進行審查、登記、聽證、立案、排期、機關庭室案件的送達調查、訴訟訴前財產保全、開庭記錄和審判流程管理;司法救助工作;信訪聽證工作;書記員管理工作;庭前調解、庭前示證工作;監督、指導法庭相關工作。
(四)研究室(內設審判委員會辦公室)
負責組織調查研究、總結推廣典型經驗;承辦適用法律政策問題的請示或解答;負責編寫綜合信息、簡報、新聞報導、起草重要的綜合性材料、講話、報告;負責司法統計與分析;指導人民法庭的信息、調查研究和司法統計工作;辦理審判委員會會務。
(五)民事審判第一庭
依法審理勞動爭議、交通事故、房地產及各類新型案件;指導小額債務法庭審判工作;審查處理不服本院生效的智慧財產權審判監督案件; 指導人民法庭工作。
(六)民事審判第二庭
依法審判契約和證券、票據糾紛案件、破產等案件。指導人民法庭相關工作。
(七)刑事審判庭
依法審理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案件、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犯罪案件、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案件、侵犯財產犯罪案件、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犯罪案件、妨害婚姻家庭犯罪案件、瀆職犯罪案件,其他應由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案件。
(八)行政審判庭
依法審判第一審行政案件;審查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案件;審查受理不服本院生效裁判的行政審判監督案件;負責辦理賠償案件的有關事宜。
(九)審判監督庭
依法審判刑事、民事再審案件;審查發回重審、改判各類再審案件的原因並確定責任;負責評查、回訪案件。
(十)執行局
執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及調解書、民事制裁決定、支付令;執行法律規定由法院執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書;負責審查決定執行過程中適用執行措施、強制執行措施,審查裁判中止、終結執行、變更追加被執行主體及執行異議案件,負責涉案財物管理等工作;統一管理和協調全院的執行工作。執行局內設執行裁決庭、執行一庭、執行二庭、執行三庭。
(十一)法警大隊
負責警衛、值勤、押解人犯、看管被告人或人犯、送達有關法律文書、執行死刑;參與執行;負責庭審中傳帶證人、鑑定人,傳遞證據材料;負責維護全院的機關秩序及安全保衛,處理突發事件;組織落實司法警察隊伍的建設規劃和措施;制定司法警察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法警大隊內設訟事中隊、執行中隊、特勤中隊。
(十二)技術室
負責全院司法技術鑑定審查工作和委託鑑定工作。